acpp Advances in Philosophy 2169-2599 2169-2602 beplay体育官网网页版等您来挑战! 10.12677/acpp.2025.142077 acpp-107157 Articles 人文社科 被现代技术订造的道德责任
Moral Responsibility Enframed by Modern Technology
王鑫昱 安徽大学哲学学院,安徽 合肥 10 02 2025 14 02 180 186 13 1 :2025 6 1 :2025 6 2 :2025 Copyright © 2024 beplay安卓登录 All rights reserved. 2024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本文探讨了在技术进步背景下,道德责任概念的深刻转变,特别聚焦于人工智能和算法过程的领域。借助海德格尔的“订造”概念,本研究检视了由技术中介引发的,从个体到系统结构的伦理问责模式转移。深入讨论了在技术饱和的景观中,个体与集体道德责任的重新定义。本研究揭示了技术泛滥带来的伦理困境,并为如何在技术驱动的社会中维持道德责任提供了富有洞察力的视角。希望本工作能对技术伦理的持续讨论作出贡献,为数字时代重新评估道德责任提供新的视角。面对技术快速发展,我们必须重新考量和评估个体与集体在技术网织中的道德责任,以促进更加公正和可持续的社会技术关系。
This paper explores a profound shift in the concept of ethic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context of technological progress, with a particular focus on the field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algorithmic processes. Using Heidegger’s concept of “gestell”, this study examines the transfer of ethical accountability patterns from individuals to system structures triggered by technological intermediaries. The redefinition of individual and collective moral responsibility in a technology-saturated landscape is discussed in depth. This research sheds light on the ethical dilemmas posed by the proliferation of technology and provides an insightful perspective on how to maintain ethical responsibility in a technology-driven society. It is hoped that this work will contribute to the ongoing discussion on the ethics of technology and provide a new perspective for reassessing mor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digital age. In the face of rapi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we must reconsider and evaluate the moral responsibility of individuals and groups in the technological web in order to promote more just and sustainable socio-technological relations.
道德责任,订造,技术哲学
Moral Responsibility
Gestell Philosophy of Technology
1. 引言

道德与责任是哲学讨论中的永恒主题,它们不仅关乎个体如何理解自身在世界中的位置,也关乎社会如何维系和发展其价值体系。在传统的哲学框架中,责任的承担往往被视为个体基于自由意志的选择,而道德则是这一选择的规范基础。然而,随着技术的迅速发展,这一传统范式正在面临根本性的挑战。现代技术并非仅仅是人类的工具,而是一种深刻影响我们对世界、他人以及自我的理解的存在方式。技术的逻辑已经超越了单纯的工具性,成为塑造道德实践的关键参与者。

在这一背景下,海德格尔提出的“订造”概念为我们理解现代技术的伦理影响提供了独特视角。技术不仅是一种手段,更是一种世界显现的方式。订造逻辑通过其工具化和功能性的视角,将世界的一切对象,包括人类本身,都转化为“待用储备”。这一逻辑带来的不仅是物质生产方式的转变,更是伦理结构的转变:道德责任被简化、工具化甚至异化,个体的主体性逐渐被技术系统所取代,责任的承担转向了一种分布式、碎片化的模式。在这一逻辑下,道德责任不再是个体对“善”的主动追求,而逐渐退化为对系统性目标的服从。

本研究试图从道德与技术的交叉视角探讨订造逻辑下道德责任的变迁与危机。在理论层面,本研究希望丰富关于技术与伦理关系的探讨,为道德哲学在技术社会中的转型提供新的解释框架;在实践层面,则希望通过揭示技术逻辑对伦理实践的潜在影响,为技术设计与社会规范的协调发展提供参考依据。道德责任的异化不仅是一个哲学问题,更是一个社会现实问题,它要求我们重新审视技术社会中个体与系统、手段与目的的复杂关系。

<xref></xref>2. 道德与道德责任 2.1. 道德的概念

“道德”一词在西方哲学传统中源于拉丁语的“moralitas”,由“mos”(习俗、风俗)衍生而来,其本意与人群中通行的行为准则密切相关。西方哲学中,特别是自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来,道德经常与“善”的概念关联,而善则与“目的论”(teleology)紧密相连,这是指一切行为和存在都是为了某个“最终目的”或“最高善”。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介绍了德性伦理学,认为道德行为与实现“优秀”(arete)有关,这通过中庸之道实现,即避免两个极端。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teleology)认为一切行为都应该指向最终的目的——幸福(eudaimonia)。在这个视角下,我们的价值判断不仅仅是基于行为的后果,更基于行为是否指向这个最终目的。

在中文中,道德这一概念由两个字组成:“道”和“德”。“道”(Dào),在甲骨文中,表示一条大路或者路径,象征着宇宙与生活的根本法则,是所有事物发展变化的基础与指引。在中国哲学中,尤其是道家哲学,它被赋予了宇宙之理、万物之本的哲学意义。老子曰:“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德”(Dé),在其最早的文字形式中,由“直”与“心”组成,象征直接来自心的一种力量或者品质。在四书集注中,朱子进行了这样的诠释:“德者,得也,行道而有得于心者也。”(《四书集注·学而篇》)。中文中的“道德”因此并非简单的规范或准则,它指的是一个人在理解并遵循“道”的基础上,通过修养达到“德”的境界。在这个意义上,它蕴含了一种宇宙与个体之间的动态互动,既是自上而下的遵循,也是自下而上的实现 [1] 。通过对中西方道德概念的考察,我们可以认为,道德是个体在时间和空间的特定文化背景下,针对“如何生活”和“如何是”的问题所作出的回应。它既是个人实现自身最佳状态的过程,也是个体与他人和宇宙之间互动关系的外在表现。

2.2. 道德责任

道德和责任之所以可以相联系,是因为道德本身蕴含着对行为的评价和指导,而责任指的是个体在其行为中应负的义务和承担的后果。道德和责任之间的联系是内在且本质的,主要原因如下:道德判断具有实践性。道德不仅仅是一套理论或准则,它要求被实践和体现在行动中。当我们谈论道德时,我们不仅是在讨论理想或原则,而是在讨论应如何生活,以及我们的行为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标准。责任是这一实践性的核心,因为它要求个体对其按照道德标准所作出的选择和行为承担后果。社会具有共识与期望。道德规范往往反映了一个社会或文化中的共识,关于什么是正确的行为,什么是错误的行为。责任则体现了按照这些共识行动的期望。通过承担责任,个体在社会中展现其对这些共识的尊重和认同。个人行为也对社会产生影响。道德和责任的联系还在于个体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道德规范提供了一种评价行为影响的方式,而责任则是个体对这种影响的认识和对可能产生的负面后果的补救措施。

基于对概念的分析,道德责任的概念自然流淌而出。道德责任是对“如何生活”和“如何是”的问题的实践回应。是个体基于对道德概念理解的自我约束,以及对外部世界(包括其他个体、社会、环境和整个宇宙)的一种回应。它要求个体在理性的基础上展现出对善的追求和实现,进而在自我、他人、社会以及宇宙之间建立起一种稳固而和谐的联系。道德责任因此成为了连接个人行为、社会规范,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桥梁。它强调了个体基于道德判断对自己行为后果的主动承担,不仅关乎个人的道德完善,也关乎社会的整体道德和谐。在承担道德责任时,个体展现了对社会共识的尊重、对他人福祉的考虑,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的纠正和补偿。

3. 现代技术的订造逻辑 3.1. 物的道德角色

道德不仅仅是关于个体行为的判断,也涉及个体如何与周围世界(包括物质世界)——互动。在审视道德领域中物的角色时,必须超越传统的二元对立,即将物视为惰性的、非主体性的存在,而人则作为唯一的道德主体。这种观念根源于一种古老的本体论假设,即物质世界与人类的道德实践处于截然不同的实体领域。然而,新物质主义的兴起为我们提供了一种颠覆性的视角:物质实体,不论是自然界的元素还是人工制造的技术产品,均拥有一种独特的能动性,它们在道德实践中不仅是背景或舞台,而是参与者和共同构建者。

这种思想的转变在维贝克的《将技术道德化》一书中得到了深刻的阐释。维贝克指出,技术物件通过其设计和功能介入道德领域,成为影响人类道德决策和行为的重要因素。这不仅是因为技术物件可以塑造或引导人类的行为模式,更重要的是它们在形成道德框架和价值体系中扮演着主动角色。因此,技术物件并非仅仅是实现人类目的的工具,而是在塑造这些目的和价值观中扮演着关键角色。由此,物的道德角色便不再局限于其功能性的实现,而是扩展到其在塑造道德领域中的积极参与。例如,通过智能技术的界面设计,不仅影响用户的隐私选择,还重塑了隐私的道德意义;通过环境技术的应用,不仅解决了具体的生态问题,还重新定义了对自然的道德责任。在这个过程中,物质世界不再是被动的存在,而是成为了道德判断和行为的共同构成者。

通过这种理解,物的能动性在形成道德判断和行为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这个意义上,当我们探讨道德行为时,必须将物的角色纳入考虑范围。通过分析物的道德角色,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物质世界——尤其是技术物件,不仅是道德行为的背景,而是其积极参与者。技术不仅是实现人类目标的工具,它本身在道德的形成和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技术的设计、功能和应用方式都在无形中影响着我们的道德选择和行为。这种理解为探讨技术如何影响道德决策提供了新的视角,在将物质世界视为道德领域的主动参与者的过程中,我们也需要重新审视海德格尔关于“订造”的概念。

3.2. 订造之于道德

在技术哲学的辞典里,海德格尔的“订造”(Gestell)占有至关重要的一页。“Gestell”是由前“Ge-”和词根“Stellen”组成的。“Stellen”是德语中一个动词,意为“放置、设置或安排”。它具有主动安排或布置的意味。“Ge-”是一个集合性前缀,表示一种聚合或系统化的状态。它在德语中常用来构建集合名词(如Gebirge,意为“山脉”,即山的集合)。因此,“Gestell”可以理解为“放置的集合”或“安排的框架”,它强调了一种结构化、系统化的存在方式。中文翻译为“订造”(英文翻译为Enframing),“订”具有规训、固定的含义,指技术以特定方式强迫事物进入它的框架。“造”:强调一种人工的建构过程,隐含技术制造和安排的主动性。将“Gestell”翻译为“订造”,是为了传达出技术对存在的规训性与构造性,而非简单的排列或组织。海德格尔用“订造”表达了一种技术对世界的揭示方式,这种揭示方式并非自然的,而是一种强制性的、框架化的安排。

海德格尔认为,订造是一种世界呈现的方式,这一概念不仅展示了技术如何塑造我们对存在的看法,还提供了一种特殊视角,即看待所有存在者——包括人类自身,作为一种“持存”,作为待消耗的可供利用资源( [2] : p. 142)。技术原是人之为人的技术。海德格尔认为,技术是一种“解蔽”(Aletheia),“产出从遮蔽状态而来而进入无蔽状态中而带出”( [2] : p. 139),传统技术以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为基础,是一种对“存在”的崇敬和尊重。传统技术更多的是一种工艺,它彰显了人的创造性和与自然界的和谐共存。这恰恰与道德的概念相得益彰,传统技术作为一种“人类能力的延伸”彰显了人的全面性和主体性,帮助“人”实现自身的最佳状态。而现代技术也是一种解蔽,但“在现代技术中起支配作用的解蔽乃是一种促逼”( [2] : p. 141)。就如海德格尔所说,“人通过从事技术而参与作为一种解蔽方式的订造”( [2] : p. 143),这种订造的状态并非人类的制造物,也不仅是作为主体的人与客体之间关系的产物,它是一种“促逼”带来的结果。现代技术将人陷入一种特定的框架和视角中,使人无法超越和逃离这种订造状态,剥夺人的原始性和纯粹性,使人远离他们本来的存在方式。

那么作为技术的衍生品,订造如何与道德相关联呢?现代技术的“订造”不仅描述了一种特殊的与实体关系的模式,还描述了一种认识论和本体论立场,这一立场将实体归纳为“待用储备”。这种立场内在地赋予了每一个对象或现象一种“功能性”的身份。在这一立场下,事物的价值被削减为其功能或用途,这种削减是一种本体论的削减,而不仅仅是一种实用主义的减损。这样的削减不是中性的,它蕴含着一种价值体系,这一体系将功能性、效用,甚至可替代性视为最高的价值。这种价值观指导行动与决策,形成隐性的道德框架。当人们设定目标并为之努力时,潜在的价值体系被唤醒,它由文化传统、社会结构和个人认知等多重因素构成,为目标及其实现赋予合法性与意义。价值判断是目的选择中的理性考量,且与道德紧密相连。这里的道德体现了人类自反性和对“应然”的哲学思考,提供价值判断的终极指向。价值判断连接了目的导向的实用性与道德规范性,其根源深植于订造逻辑,将世界视为可操作资源,并嵌入了价值与道德因素。

<xref></xref>3.3. 订造如何导致道德责任异化

订造在这里,不仅仅是对事物的一种物理性操控,更是一种本体论和认识论的转变,这种转变影响着我们如何看待和评价世界与其中的事物。这种转变的道德异化可以从几个维度来分析。在本体论层面,订造改变了事物“是什么”的基本理解。它将事物的存在价值与道德价值简化为了其功能性与效用性。比如在工业化生产中,动物不再是生命本身,而是转化为“肉类产品”的一种资源。在认识论层面,订造决定了我们认识世界的方式。当我们用技术性视角去看待世界时,我们的道德视野同样被限定在了对事物的效率和功能性评估上。这种评估忽视了事物的道德复杂性,比如将人的工作仅仅看作是生产力的表现,而忽视了工作的社会和个人意义。在实践层面,订造导致了人类对行动的评估过度依赖技术效能,从而忽视了行动背后的道德考量。这种偏向产生了一种“手段合理化”的现象,即只要手段能高效地达到目的,其道德意蕴便被边缘化。这不仅可能导致环境的破坏、社会的不公,也使得个体的道德感受和判断力受到侵蚀。

在这种情境下,个体的道德决策不再是基于深入的价值反思,而是依赖于一种预设的、功能性的逻辑。道德行为的自主性和自发性受到了挑战,而人的道德反思能力也被削弱,因为技术的订造已经为其提供了一个准备好的“答案”。在这种影响下,道德不再是个体内在的价值表达,而是外在的、技术决定的行动模式。随着个体在决策过程中道德考量的减少,道德责任开始转向外在化,即责任不再是源自内在的道德自觉,而是转变为对规则、法律或技术标准的遵从。因此在订造逻辑下,道德责任通常被异化为一种工具逻辑。这里的“异化”(Alienation),其含义可参照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劳动异化的分析,即原本应作为人类本质和目的的事物被转化为一种外在性和手段 [3] 。类似地,在订造逻辑影响下,道德责任也可能失去其作为人的本质和目的的内在价值,反而被视为实现某种特定目标(例如经济利益、社会地位等)的手段。接下来我们将要讨论异化的具体体现,道德责任的退化、转移与扩散。

<xref></xref>4. 订造下道德责任的退化、转移与扩散 <xref></xref>4.1. 量化与工具性:道德责任的退化

在订造逻辑下,道德责任面临的退化主要体现在其量化和工具性上。道德责任的量化是一种简化和削减,它将道德责任转换为可度量和可比较的单位。这种转变不仅限于表面现象,并且影响道德责任内部的复杂结构。量化逻辑下的道德责任变得越来越像一种任务或规定,从而失去其多样性和深度。这种量化逻辑带来的是道德责任的“简化”,其复杂性和不可还原性被削减,变成了一种单一、固定的标准或规定。

工具性的增强进一步加剧了道德责任的退化。在订造的框架下,道德责任不再是一种终极目的,而是被视为一种手段或工具。这种观点契合于现代社会更广泛的工具逻辑,其中包括各种社会、经济和政治目标。当责任变成一种工具时,它失去了作为一种价值观和道德观念的“善”性。这在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关于沟通行动理论中有所反映,在现代社会中,语言和沟通的工具性越来越高,从而导致人们在道德和伦理方面也越来越依赖于工具逻辑 [4]

这两种趋势–量化和工具性–相互影响,加强了道德责任的异化。它们不仅削弱了道德责任作为一个多维度、复杂的伦理现象的内在价值,还威胁到个体和社会的整体道德构造。这种现象是现代社会更大范围内异化和工具化趋势的一部分,它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伦理和哲学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乎道德责任本身,也关乎人的存在和社会结构的基础。因此,订造逻辑不仅影响道德责任的表层结构,还改变了其深层次的伦理和哲学基础。

<xref></xref>4.2. 从个体到系统:道德责任的转移

在订造逻辑影响下,道德责任呈现出从个体到系统的显著转移。这不是简单的权责转移,并且涉及深刻的哲学反思和社会潜流。当一个个体通过数字界面或算法作出决策时,该决策往往是由一组复杂的、相互连接的变量所决定的。因此,在这种情境下,个体的选择空间和道德责任范围受到限制,往往被系统的预设逻辑和未知的外部因素所影响。这种现象导致个体的道德主体性逐渐弱化,责任逐渐“外化”到系统或其他个体上。

在订造逻辑下,责任往往被“量化”和“工具化”,与此同时,道德和伦理的复杂性却被简化或忽视。在这样的环境中,个体行为更容易被视为系统的一部分,而非独立的道德实体。这进一步导致责任从个体向系统的转移。社会和文化因素也在其中发挥作用。在订造逻辑普及的现代社会里,个体越来越依赖于技术和系统来完成各种任务,从而在不知不觉中削弱了个体的道德和责任意识。这样,当出现道德或伦理问题时,人们更容易将责任归咎于系统或其他更抽象的实体,而不是个体自身。

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探讨这一转移:个体道德主体性的崩溃、分布式责任的出现,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力动态。首先,个体道德主体性的崩溃。在订造逻辑中,个体不再是道德判断和责任承担的独立单位,而更像是嵌入在更大系统中的一个节点。这里,个体行为受到预先设定逻辑和外部指标的规范,进而导致个体在道德责任中的定位变得模糊不清。这一变化不仅瓦解了个体的道德责任,同时也削弱了个体对行为结果的掌控能力。其次,订造逻辑下,责任逐渐从个体转移到系统,形成一种“分布式责任”。该责任模式与布鲁诺·拉图尔(Bruno Latour)的“行动网络理论”(ANT)有异曲同工之妙,该理论把各种社会行为者(包括人和非人,如技术、自然物、理念等)视为网络中的节点,强调他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和连接。在这种视角下,社会现象不是单一或线性的,而是多元和复杂的,由多种行为者和要素共同构成 [5] 。也就是说,责任被分散到多个参与者和节点上,而不再集中在个体身上。这一现象同时伴随着一种“责任异化”,使得责任认定变得越来越复杂。最后,在与此相关的权力动态上,责任的转移通常意味着权力结构的重组。订造逻辑使得运营者或系统设计者掌握更大的权力,而个体用户则被边缘化。这导致了一种道德责任的“上移”,从而复杂化了责任的伦理评估。

4.3. 算法与道德:道德责任的扩散和淡化

算法作为一种高度复杂和多变的系统,其操作逻辑和影响结果往往难以为外部观察者所完全理解。这种“黑箱”性质导致了责任扩散的现象 [6] 。当算法出现问题或导致不良后果时,责任往往会被分散到多个相关方,包括算法设计者、使用者、监管者等,从而导致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主体。这种现象得到了奥尼尔(O'Neil)在其作品《数学杀伤性武器》的讨论。其算法的普遍性和匿名性也容易导致责任的淡化。因为算法通常是面向大规模用户和多样化情境的,个体在与算法交互的过程中往往缺乏个性化和情境化的道德考量。这不仅降低了个体责任的敏感度,也可能导致道德判断的流于表面或简化。并且算法作为一种基于数据和统计的决策机制,其内在逻辑往往强调效率和可量化的结果,而忽视或简化了道德和伦理的复杂性。

在传统道德框架中,责任常常是明确和个体化的:一个行为或决策的后果是由具体的个体来承担。然而,在算法逐渐介入决策过程的情境中,这样的责任界定变得模糊和扩散。算法逻辑往往将决策分解为多个独立但相互关联的步骤,从而使责任从个体转向了一个系统或网络。这种扩散并不是责任的简单转移,也是一种淡化。算法的不透明和复杂性使得责任难以追溯,进一步削弱了道德责任的力量和意义。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扩散和淡化往往被误读为一种“去个人化”的趋势,误导我们认为由于算法的介入,个体不再需要对其行为负责。该现象尤其在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的应用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在这些情境下,算法不仅仅是执行预定任务的工具,更似成了具有自主决策能力的实体。这进一步加剧了责任扩散和淡化的问题,因为在这里,算法本身似乎也成了一个需要被赋予责任的“主体”,形成了责任主体从具体向抽象的转变。

5. 结语

在现代技术主导的时代,人类越来越依赖工具和系统实现目标,这种依赖不仅改变了我们对存在的理解,还削弱了道德责任的内在维度,使其逐渐外化为一种功能性逻辑。然而,正如海德格尔对技术的诊断所揭示的那样,技术并非单纯的工具,而是对存在方式的一种规定。订造将一切存在物转化为“可用储备”,这种视角决定了现代社会的道德实践被功能性、效率和功利主义主导,传统意义上的善、德性与存在的本真性遭到遮蔽。

但技术并非天然地等同于异化。技术的内在能动性与解蔽功能表明,它不仅仅是道德异化的媒介,也可以成为伦理复兴的契机。关键在于,人类如何重新审视技术与道德责任的关系:技术是否可以被重新设计为促进人类道德发展的工具?道德责任能否在现代技术环境中重新获得深度和意义?面对订造逻辑带来的困境,我们需要的不仅是批判性反思,还需要重建人类与技术、道德与世界的和谐关系。这种重建并非回归传统伦理学中的二元对立,而是通过对技术本质的更深入理解,构建一种以人类共同善为目标的新型技术伦理框架。这样的伦理转向,将有助于人类在技术订造的复杂环境中,重新发现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因此,订造与道德责任的关系既是现代性危机的表现,也是价值重塑的关键路径。在技术愈加嵌入人类生活的背景下,理解并引导订造逻辑,是应对技术挑战、实现伦理复兴的必由之路。这不仅关乎道德责任的重建,更是对人类作为存在者的深刻拷问。唯有从技术的内在逻辑中找到解放的可能性,人类才能在技术主导的世界中实现真正的自由与道德的重生。

References 尧新瑜. “伦理”与“道德”概念的三重比较义[J]. 伦理学研究, 2006(4): 21-25. [德]马丁·海德格尔. 存在的天命——海德格尔技术哲学文选[M]. 孙周兴, 译. 杭州: 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 2018: 139, 141-143.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编译.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4. [德]哈贝马斯. 交往行动理论(第一卷) [M]. 洪佩郁, 蔺青, 译. 重庆: 重庆出版社, 1993. Latour, B. (2005) Reassembling the Social: An Introduction to Actor-Network-The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https://doi.org/10.1093/oso/9780199256044.001.0001 刘培, 池忠军. 算法的伦理问题及其解决进路[J].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21(2): 11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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