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经济体制历经了深刻变革,这一变革的背后,经济全球化发挥了关键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商法体系也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不断发展,日益趋于健全。商法所涵盖的完善规则、原则以及制度,对商业活动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过程中,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相互配合、协同共进,共同致力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并且朝着国际化、标准化的方向稳步迈进。不过,构建商法体系并非易事,需要充分考量多方面因素。一方面,要契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另一方面,还需顺应全球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以此实现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然而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遭遇诸多挑战。同时,商法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价值体系是商法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传统研究通常将效益、公正、秩序等价值并列讨论,但缺乏对这些价值之间内在关系的深入探讨,尤其是未能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具体实践进行分析。本文旨在通过梳理商法价值体系的内在逻辑,结合中国商事活动的现实需求,探讨效益、公正与秩序之间的互动关系,以期为商法理论的完善和实践的优化提供参考。鉴于此,中国商法立法模式的选择必须寻求突破,不能局限于现有的状况,更不能因循守旧。应当立足长远发展,从实际的商法规范以及商法的独立性层面出发,深入剖析现有商法体系存在的不足之处,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改革路径,从而推动中国商法体系不断发展完善。
所谓商法,在一般意义上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传统的商法立法为界定商法概念奠定了基础。历史上,商法立法模式呈现多样化:例如,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是从企业及其经营活动出发界定商法的;而以法国商法为代表的,则是在界定经营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商业行为主义的法律规范,体现了折衷主义的立法思路。现代商法与传统商法相比,实现了重大的变革与演进。它对商法概念进行了全新诠释,不再仅仅着眼于概念的精确性,而是将重点更多地放在商法主体以及行为的本质内涵上。
现代商法在对主体和行为的深入探究过程中,更加注重商业活动的实际运行状况,以及背后所蕴含的经济规律和法律原则。相较于传统商法较为单一的概念界定,现代商法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有了极大的丰富和拓展。通过对商法主体权利与义务的重新梳理,以及对商业行为规范的进一步细化,现代商法能够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为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以商业运营为标准来界定商业主体和行为,从而明确商法概念,已成为现代商法界的共识。这种以商业运营为标准的界定方式,更能适应现代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更符合商法规范的实际需求,为商法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清晰和可靠的框架。通过对商业运营的深入研究,可以更有效地识别和规制各种商业行为,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业健康发展。
1) 商法兼具私法与公法的属性,是公法与私法交融的产物,但其本质仍属私法范畴。尽管学界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尚未达成完全一致,但已形成多种理论视角,例如利益理论、实效性理论、主体理论等等。自罗马法以来,法律体系的公法与私法二分便已成为普遍共识。在法学研究中,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体系,是追溯到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的传统。其中,公法涵盖国家政权运作的相关规范,而私法则侧重于保护个人权益。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出,随着原始社会共同体解体的进程,私法概念与抽象思维同步发展,标志着法律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早在中世纪,意大利阿马尔菲共和国便已制定航海法,这与当时蓬勃发展的海洋贸易息息相关。大陆法系国家司法体系的两大支柱是民法与商法,两者同属私法,而私法体系则与涵盖宪法、刑法、行政法及各种程序法的公法体系构成对比。早期的法学研究,例如意大利法学家米拉格利亚的论述,已将民法和商法作为私法体系的两个主要组成部分。作为私法分支的商法,其规范内容根植于个体意愿,并在协调社会整体目标中寻求权利义务的平衡。商法规则旨在满足商业活动的实际需求,其原则与具体规定致力于提升商业效率、便利性和整体性。这些规则,并非特权或例外,而是普遍适用于所有商业主体和商业活动。
2) 商法旨在促进和保障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其核心在于追求经济效益。利润、财富等经济要素与商法密不可分,体现了商法对经济价值的重视,强调交易价值最大化,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功能。商品经济的繁荣,离不开商法在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发展进程中对商业主体合法利润追求的保障作用。然而,商法的核心并非单纯鼓励逐利,而是规范商业行为,保护合法交易和合规投资,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效益和商业利益,并以此为基础确立诚信可靠的交易秩序。任何违法行为,例如不公平竞争或欺诈等,都受到商法的明确禁止和严厉制裁。因此,商法是维护商业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石,而非为投机取巧提供便利的工具。
3) 商法不仅反映了商业交易的便捷性,更体现了其安全性、公正性和灵活性。商法是从企业注册程序、合同方法、执行手段及解决纠纷的方法等方面促进当事人,提高交易效率
不过,商法并非一味地强调自由与自主,在涉及注册登记、责任承担以及权利救济等关键事项时,它也展现出必要的强制性规范。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严格的条件审核与程序要求,确保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在责任承担方面,明确的责任界定能够有效约束商业行为,避免因责任不清导致的市场混乱;而权利救济的强制性规定,则为商业活动中的各方提供了最后的保障防线。
这种刚柔并济、灵活且富有弹性的机制,其核心目的在于维护交易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在任何商业交易里,公平公正是交易得以持续、市场能够健康发展的基石。商法通过自身的规范体系,对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分配,在保障交易效率的同时,确保每一个参与者都能在公平的环境中进行商业活动。与此同时,商法也承担着有效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使命。通过对商业活动的规范与引导,商法能够避免因商业行为的无序而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与繁荣。
4) 商法的技术性特征源于其对动态商事交易的规范需求。在当今时代,科技已深度融入现代商业活动的各个环节,成为推动商业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商业交易模式变得愈发复杂多样,这对商法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即商法必须具备与之相匹配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一方面,商法对诚信商业道德和良好商业信誉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诚信与信誉是商业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的基石。只有秉持诚信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企业才能赢得合作伙伴和消费者的信任,建立起良好的商业信誉,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商法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和规范,对商业活动中的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约束和制裁,保障了商业活动的公平性和有序性。
另一方面,商法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还体现在对专业人才、严谨的经济学和技术知识以及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的依赖上。在处理复杂的商业法律事务时,专业人才不仅需要精通法律条文,还需要具备扎实的经济学和技术知识,以便能够准确理解和分析商业活动中的各种经济现象和技术问题。同时,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帮助他们在面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纠纷时,迅速理清思路,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因此,精通商法需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准确理解和有效运用相关规则。
商法的起源与市场经济的兴起密不可分,其发展与市场经济的繁荣程度紧密相连。在当今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浪潮中,商法的地位和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不可或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必须具备合理而完善的法律制度,从而将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都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并通过明确的规范和严整的秩序切实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在社会的整体架构与发展进程里,法律所扮演的角色堪称不可或缺。无论是经济领域的各类活动,还是文化、民生等方面的社会事务,无一不是依托法律的坚实保障才得以顺利开展。从宏观层面的社会资源分配,到微观层面个体权益的维护,法律全方位地渗透其中,为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筑牢根基,成为推动社会持续进步的关键支撑力量。社会制度同样也是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
2001年,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自此,商法在经济领域的关键作用愈发凸显。作为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映射,商法所对应的市场经济关系,乃是社会关系中最为活跃且变动频繁的部分。这种特性使得商法必须具备因时而变、紧跟时代步伐的特质,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动态发展,方能在经济活动中持续发挥其规范与引导的重要功能。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洪流中,商法正经历着全方位的深刻变革,这场变革给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契机,同时也带来了诸多严峻挑战。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建立一套与国际标准相契合的高效商法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全球贸易规则的核心制定者和有力执行者,其制定和推行的各项规则与政策,均以商法的基本原则为根本依据。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形势紧密相连,深度融入全球经济体系是必然趋势。基于此,我国的商法体系必须紧跟时代步伐,积极向国际化、标准化、规范化迈进,全力与国际先进的商法规则接轨,以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环境。
在商法所构建的价值体系中,效益价值始终占据着核心位置,它以效率为根本价值导向,将助力商业主体达成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最终目标。依据价值规律,商品价值量取决于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就意味着,商业主体若想增加利润,关键在于提高生产与交易效率,以此缩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机制如同一只无形却有力的“调控之手”,对各类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在这一机制作用下,市场主体拥有自主交易的权利,他们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引入前沿科技,不断增强自身在市场中的竞争力。通过优化运营流程,提升运营效率,并运用合理策略争取最有利的交易条件。价值规律会自发地促使生产者主动探索技术改进路径,持续提升生产力水平。这些市场中的经济行为,最终都融入到商法对效率价值的追求中,成为推动市场经济持续、高效运行的内在动力。从本质来看,市场经济的各类调控机制,都是商法对效率执着追求的外在体现。例如,在企业的并购重组中,商法通过规范程序,保障交易高效进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公平作为一种基本的法律价值取向,是所有法律共同遵守的原则
基于这样的市场现实,商法在保障市场经济交易自由的同时,充分借助公平原则,尤其是等价交换原则,来维护市场的有序运转。要明确的是,等价交换原则有效实施的前提是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只有当市场主体处于平等竞争环境时,商法所追求的公平价值才能真正实现,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才能得到切实保障。比如在招投标活动中,商法确保所有参与企业机会均等,遵循公平的竞争规则,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
现代商法的核心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并不断推动其创新发展,这是保障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商业活动与民众日常生活紧密相连,息息相关。只有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才能确保市场主体在公平、自由的环境中顺利开展交易活动。在影响市场秩序的众多因素中,市场供求平衡是关键因素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市场机制能否正常、有效地发挥作用。
然而,当今市场竞争态势瞬息万变,新的竞争手段层出不穷。在这种背景下,仅依靠传统的规范约束,已难以满足市场监管的实际需求。为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需建立更灵活、高效的市场机制,并持续完善监管体系。例如,随着电商行业的兴起,商法及时调整规则,规范电商平台的运营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商市场健康发展。通过这种方式,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全方位保障。
在商法价值体系里,效益与公正的关系极为关键,二者相互影响,共同决定着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实际作用。效益价值旨在实现资源最优配置,推动商事活动高效运转。效率理念一度被视为商法区别于民法的核心特征之一,其主要指向于通过允许和鼓励商人自治,促进交易实现,降低交易成本,以达到利益最大化
所以,商法需要在效益与公正间寻求平衡,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实现二者协调统一。比如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让企业全面准确披露信息,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拓宽其法律救济途径,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保障中小股东参与决策,实现利益合理分配,进而为市场经济稳健发展筑牢法律根基。
在商法价值体系里,效益与秩序紧密相关,体现在商事活动的创新性与稳定性上。效益价值激励商事主体创新,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商事主体为获取更多利益,积极探索新模式、新技术和新服务。例如直播带货这一新兴商业模式,通过整合电商与直播资源,开辟了新的销售渠道,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推动了行业发展。秩序价值则要求商事活动在稳定的法律框架内开展。稳定的法律秩序为商事主体明确了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降低了交易风险,保障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比如《反垄断法》,防止企业垄断市场,维护了市场秩序,让各商事主体能在公平环境中竞争。
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商事活动创新需求与法律秩序稳定性的矛盾愈发明显。以互联网金融行业为例,其快速发展,出现了P2P网贷、数字货币等新兴模式,给投资者和融资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冲击了传统金融监管秩序。这些新兴模式交易虚拟、业务创新,现有监管法规难以完全覆盖,容易引发风险,如部分P2P平台爆雷,损害投资者利益,影响金融市场稳定。商法在其中起着关键的平衡作用。一方面,商法要具备灵活性,为创新留出空间,制定弹性规则鼓励创新。例如针对互联网金融制定专门法规,规范其业务范围和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商法要坚守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责,加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如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确保其合规运营,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商法需在效益与秩序间找到平衡,兼顾创新与秩序维护,推动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的持续健康发展。
在商法的价值体系中,公正与秩序的关系在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中有着极为重要且具体的体现。这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起了一个稳定、公平且有序的商事纠纷处理环境。公正价值作为商法追求的核心目标之一,在商事纠纷解决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它要求商事纠纷的解决结果必须严格符合公平原则,确保每一个参与纠纷的商事主体都能在法律面前得到平等对待,其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公正的维护。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微企业,在纠纷处理过程中都不应因其规模大小、经济实力强弱而受到差别对待。只有保证解决结果的公正性,才能真正化解商事主体之间的矛盾,维护市场主体对法律的信任,进而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秩序价值同样不可或缺,它着重强调纠纷解决过程的程序性和可预期性。规范的程序是保障纠纷得到公正、有效解决的重要基础。遵循严格的程序,能够避免纠纷解决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让商事主体清楚地知道在纠纷处理的每一个阶段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可预期性不仅有助于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疑虑和担忧,也使得整个纠纷解决过程更加透明、公正,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在中国商事审判实践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平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这是因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商事纠纷解决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任何一方的缺失都可能影响到最终的司法公正。以破产清算案件为例,这类案件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如何平衡各方权益是商法需要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既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公平、有序的清偿,又要充分考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合理的喘息机会和债务处理空间;同时,还需兼顾其他利益相关方,如职工的劳动权益、供应商的货款结算等。只有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之间找到平衡点,才能妥善处理破产清算案件,维护各方利益,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走向成熟与完备的进程中,商法在经济领域的地位愈发关键,其发挥的作用也日益显著,商法所蕴含的价值逐渐获得更为广泛的认知与认同,对我国未来经济发展走向产生着深远影响。构建一套完整且科学的商法价值体系,无疑是当下经济法治建设的关键任务。我国现行商法体系建构方式在体例上没有采用制定商法典的形式,而是以单行商事法律、法规为载体。因此,整个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一种分散立法模式
在构建现代商法体系的过程中,传统的商法模式已显得滞后,难以适应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需求。尤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简单地沿用民商合一的制度模式显然行不通。鉴于此,构建一套契合当前经济格局和发展趋势,并与现有立法体制协调一致的新商法体系势在必行。该体系的核心目标在于规范和标准化商事活动,为经营者确立行为准则,并通过法律规范商事登记、商号使用及会计账簿管理等具体环节。为此,应精简条文,突出商法核心特征和基本原则,确保其简洁明了、易于理解和执行,这不仅是构建该体系的重要意义,也是其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的关键。完善的现代商法体系不仅拓展了商事经营的范围和形式,吸引更多主体参与商业活动,而且有效规范了商事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从而保障商业活动平稳有序地进行,并最终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使得健全商事立法成为经济持续繁荣发展不可阻挡的趋势。为此,必须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以确保商事立法的顺利推进。然而,我们应避免简单地复制传统商法模式或构建僵化的法典化体系,切忌墨守成规。商事立法的根本目标并非编纂一部内容庞杂、面面俱到的巨型法典,而是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动态变化,灵活及时地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规范,确保商法体系具备足够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从而能够对经济形势的变迁做出及时有效的响应。当前,《商法通则》作为较为完善的基础性制度,为商事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应系统地整理、归纳和协调现有的诸多单行商法,并在此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最终形成一个更加完善、协调统一的综合性单行商法体系。只有通过《商法通则》与该整合后的单行商法体系的有机结合和有效运用,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最终实现预期的立法目标。
商事法律规范的核心构成要素是商事主体,其性质和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商法体系的构建模式及其运行效率。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商事主体的作用日益显著,并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息息相关,其战略地位也日益提升。因此,强化对商事主体的规范和管理,已成为商法体系建设的核心任务,这其中涵盖了商事主体类型认定、权利义务界定以及登记注册等诸多关键问题。为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对商事主体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至关重要。这需要对商事自然人、商事合伙企业和商事法人等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进行深入的研究和精确的界定,以确保商法体系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而言,构建一个完善的商法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全球化浪潮日益深刻的今天,健全有效的商法体系已成为我国经济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在完善过程中,要转变传统法律理念,超脱立法的约束,构建更为完善的机制,以此来提升民商法的客观指导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