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al Effects and Regulatory Paths of Digital Capital in the Context of Das Kapital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economy needs to clarify the positioning and function of capital. Digital capital, as the latest transmuted form of capital after industrial capital and financial capital, still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of capital in Marx’s Das Kapital, with the dual effect of civilization and disorderly expansion. Marx affirmed the positive role of capital in promoting the creation and accumulation of wealth in Das Kapital, which is specifically manifested in the digital economy, where digital capital, as a glue, continuously integrates technology, labor, platform, finance and other factors of production, showing great potential to stimulate the vitalit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the negative effects derived from the blind pursuit of capital proliferation and expansion as demonstrated by Das Kapital are manifested by the penetration into various fields, presenting the negative effects of the blind pursuit of capital expansion, which is manifested by the penetration into various fields, presenting the negative effects of the blind pursuit of capital expansion. At the same time, the negative effects derived from the blind pursuit of capital’s proliferation and expansion, as argued in Das Kapital, are manifested in digital capital by its penetration into various fields, presenting negative landscapes such as the acceleration of society, the intensification of the exploitation of labor, the expansion of platform monopoly, and the economic deconstruction.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realize the control and regulation of digital capital, to unify the logic of capital and the logic of technology with the logic of humanism, to alleviat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labor and capital by changing the production relationship, to control the monopoly of digital platforms, and to regulate the speculative activities of digital financial channels, so as to promote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Das Kapital
当前,数字经济“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资本”是指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具体而言是被资本家占有、用作剥削手段的生产资料和货币,布尔迪厄从社会学视角对马克思的资本概念进行深化,认为资本是个体或群体为达成社会目标而动用的有限且具有价值的社会资源总和。Ragnedda (2017)借助布尔迪厄的资本范式最早对数字资本进行概念界定,认为它是由互联网发展所带来的人力资本、客户资本和结构资本
一是延续布尔迪厄的资本理论,认为数字资本是能够进行积累、延续、给所有者带来利益的数字资源。Ragnedda (2018)将数字资本定义为外部化资源和内部化应用能力的存量,即数字技术和数字能力的存量
二是将其理解为一种本质上并未超出马克思对资本阐释范畴的新型资本样态。蓝江(2018)将数字资本视为继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之后、在第三次科技革命背景下应运而生的资本存在样态
三是拓展了数字资本的外延,将其置于技术逻辑、劳动过程、平台应用、金融化趋向等问题中来理解。陈优、李振(2021)从数字资本产生的逻辑角度出发,阐明数字技术与资本逻辑的历史结合与相互强化催生了数字资本这一新样态。通过利用数字技术,数字资本获得了更为广泛的剩余价值来源
总体而言,现有文献多维分析了数字资本的基本内涵,概念较为丰富,利于全面把握其内涵本质。基于前人的观点,本文认为数字资本是建立在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基础之上,利用数字技术将数据积累成生产性资产,通过数字劳动来实现自我的不断增殖,并借助资本化平台来推动实体经济虚拟化、金融化从而高效获取剩余价值的新型资本样态。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以辩证、历史的眼光看待资本的作用,既批判了资本无序扩张招致的种种问题,也承认资产阶级利用资本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
(一) 数字资本的文明面向
数字资本作为抽象化的资本发展样态,既具有资本增殖扩张的特性,但也保留了其推动社会财富创造等方面的积极因素,并依托数字技术、数字劳动、数字平台、数字金融等不断激活经济发展的潜能。
1. 驱动数字技术变革生产条件,提高社会生产力
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认识到资本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驱使劳动超过自己自然需要的界限,来为发展丰富的个性创造出物质要素”
以交通运输工具的发展为例,《资本论》中阐述了运输工具的改良减少了一定量商品的流通时间,为商品和资本的全球流动提供了可能性,这也成为资本家开拓世界市场的前提条件。数字技术的发展则进一步实现了运输工具的智能化变革——仓储阶段工业机器人的使用、运输环节大数据和算法的路线优化等,都迅速提升了运输的效率并降低了成本。另外,马克思将生产时间与劳动时间进行区分,认为生产时间包含资本处在劳动过程与自然生产过程的时间,提出可以人为缩短自然过程支配的生产时间。数字技术的发展进一步论证了马克思的阐述——将数据纳入生产过程,并通过参数的调节寻求生产过程的最佳条件,如钢铁冶炼、煤炭开采等工业活动。正如马克思所言,“对资本来说并不是偶然的,而是使传统的继承下来的劳动资料适合于资本要求的历史性变革”
2. 扩充数字劳动职业版图,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
随着数字经济的纵深发展,新时代的“职业版图”也加速扩大,大量灵活多样的数字劳动由此诞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统计显示,中国的数字职业目前有97个,在职业总数中占6%
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早已预见了这一点。他认为资本在追求价值增殖过程中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而生产力的发展又必然使得多余的资本与劳动溢出。此时,资本往往通过创造新的生产部门来容纳溢出的资本与劳动
3. 依托数字平台扩大交易范围,促进主体间供需流动
马克思指出,“W-G即卖,是资本形态变化的最困难部分,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也占流通时间较大的部分”
一方面,数字平台突破了时空对交易活动的束缚,拓展了交易的范围。随着平台规模的不断扩增,其产业链也愈发完善,资源配置与再生效率日益提升,经营主体与生产要素有机结合带来的边际效益逐渐提升,实现更高效的价值增殖。另一方面,大量生产者和供应商的汇集促成了数字平台供给端的规模效应,大量需求者的聚集则形成了需求端的规模效应,进而使其享有强大的资源聚合能力,为资本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合作运营媒介。通过数字平台,资本可以自由地了解市场信息、拓展伙伴关系、整合业务资源等,提升了供给侧和需求侧结构的契合度。在此条件下,产、供、销的结合更加紧密,“商品惊险的跳跃”
4. 利用数字金融提升融资效率,促进产业迭代升级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将金融描述为“不声不响地挤了进来的小小的助手,并通过一根根无形的线把那些分散在社会表面上的大大小小的货币资金吸引到单个的或联合的资本家手中”
尤其对部分小微企业而言,数字金融使得其预付资本的价值界限不断扩展,资本可及性不断提升。商品生产由于“要求货币形式的资本或货币资本作为每一个新开办的企业的第一推动力和持续的动力”,并且生产规模的绝对边界“总是受必须不断以货币形式与生产资本同时存在的那部分预付资本价值的限制”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进行了全面研究与阐述,他充分肯定了资本在文明向度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认为“在资本的简单概念中必然自在地包含着资本的文明化趋势等等”
(二) 数字资本的无序扩张
诚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肯定了资本所蕴含的文明因素,但其着墨重点仍是资本无限追求价值增殖的贪婪本性及所衍生的消极后果。当下,在数字技术、劳动、平台、金融等加持下,若缺乏规制,资本在各个领域也只会野蛮生长、无序扩张。
1. 与数字技术“联姻”实现社会加速,劳动者或面临“技术性失业”
现代化是技术推动的现代化,其发展依赖于技术的迭代升级。在资本的驱动下,数字技术成为拉动经济增长、推进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引擎。但资本与数字技术的“联姻”也并非天衣无缝,资本因数字技术的加持获得更广阔的作用范围,数字技术逻辑在资本的支配下呈现出复杂而多变的面向。
在《新异化的诞生:社会加速批判理论大纲》中,罗萨以现代性的讨论为开端分析了现代社会结构中的加速现象,将现代社会的加速归纳为“技术加速”“社会变迁加速”“生活节奏加速”这三个维度
但技术本身是中立的,技术应用产生的后果取决于应用的人和方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强调,矛盾和对抗并非来源于机器,而是来源于机器的资本主义应用。机器本身可以缩短劳动时间,但资本家却利用它却延长工人劳动时间;机器本身是减轻劳动强度,但资本家却利用其增加工人劳动强度。换言之,资本既推动数字技术不断革新以提高生产率,也利用数字技术进行控制剥削,生产剩余价值。如前文所述,新技术投产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本的有机构成,但在提高生产率的同时也引起了一般利润率的降低。资本为缓解这一趋势,一种模式是开辟新的生产部门,吸收新的劳动就业;另一种模式则是以机器自动化取代人类劳动,消除一部分的雇佣劳动。尤其是在一些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中,机器自动化的娴熟与算法软件程序的优势使得冗余的劳动力溢出,如部分制造业人工智能机器人取代产业工人,超市自助结算取代人工收银员,无人驾驶骑车取代出租车司机等。诚然,数字技术的发展也创造了一批新岗位,但它所淘汰的工作远大于产生的工作。资本的自动化驱动以更廉价的机器取代了人类劳动者,劳动者的部分技能因数字技术而失去价值,社会可能出现“技术性失业”。
2. 通过数字劳动剥削更加隐匿,构成新的奴役景观
在马克思看来,资本增殖逻辑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底层逻辑,在榨取工人剩余价值基础上将其转化为资本积累的需求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永恒的自然规律”
马克思认为,“资本的生产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资本的生产所使用的劳动是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
另外,数字经济的发展表面上赋予了劳动工人自由劳动的权利,实际上数字劳动时间的无间歇性、空间的灵活性加剧了资本对工人的剥削。在时间上,一方面资本家为适应弹性生产的要求往往灵活调整劳动时间,计件工资、绩效考核、弹性管理等形式层出不穷。根据福克斯的调研,“2015年美国工人共完成总量2320亿小时的雇佣劳动,其中剩余劳动时间为1130亿小时,必要劳动时间为1190亿小时
3. 利用数字平台进行圈地,走向垄断式扩张
数字平台是资本运行的核心场域。资本家依托广告、商业、查询等各类数字平台功能实现数字用户信息的有效集中,打造“数字圈地”。与马克思所言一致,“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这就是增殖自身,创造剩余价值,用自己的不变部分即生产资料吮吸尽可能多的剩余劳动”
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论述了两种资本获取超额利润的方式。一方面,资本家采用改进技术的方式来降低商品的个别价值,产生“个别利润率和一般利润率之间的差额”。从这一维度来说,资本积累的利润动机促进了技术的革新与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马克思认为,资本以“不把它们的利润化为平均利润”的方式获取超额利润。换言之,垄断是资本家攫取超额利润的重要方式。马克思肯定了垄断在增强生产计划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但仍将消极作用作为垄断社会经济效应的主要方面。在数字经济中,如果不加以引导控制,资本也往往走向垄断式扩张,既不利于市场的良性竞争,又在经济上“有可能人为地阻碍技术进步”
4. 依托数字金融渠道投机,影响社会经济稳定
在《资本论》的语境中,金融资本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它不仅支配着资本主义的生产、流通和资本动员,还通过一系列手段如定价权、证券化、地产寻租、投机国债等,建立了一套寄生性积累的机制。这种寄生性积累,本质上是通过非生产性手段获取利润,从而侵蚀了实体经济的基础,不利于社会财富的生产与分配。数字资本的这种寄生性特征表现得更为明显。在价值增殖逻辑的指导下,资本不断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虚拟经济如金融等领域的利润率远高于实体经济,作为“运动物”
再者,数字金融渠道的投机活动还加剧了数字资本的垄断和集中。如前文所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了垄断出场的过程。随着一般利润率的下降,“每一单个生产过程的规模会扩大,预付资本的最低限量也会随之增加”,这“使产业资本家的职能越来越转化为各自独立或互相结合的大货币资本家的垄断”
此外,数字金融渠道的投机活动还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由于数字金融具有高度的杠杆性和传染性,一旦某个市场或资产出现大幅波动或违约事件,就可能迅速引发连锁反应,波及整个金融系统甚至实体经济。这种系统性风险不仅威胁着金融稳定,甚至还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由此可见,若缺乏对数字资本的驾驭与规制,《资本论》中所阐述的资本增殖、扩张、剥削等衍生出的消极现象在当下只会以更严重的形式呈现。因此,必须“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发挥其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
在马克思看来,资本形态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中,因为资本是技术创新和经济持续增长条件下的、运动中的价值
(一) 以人本逻辑统摄资本逻辑与技术逻辑,实现人在生产关系中的本质性复归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的人本逻辑贯穿始终,他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人的生存状态、劳动异化以及解放路径等进行了全面分析。他犀利指出,“一切资本主义生产既然不仅是劳动过程,而且同时是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因此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不是工人使用劳动条件,相反地,而是劳动条件使用工人,……作为支配和吮吸活劳动力的死劳动而同工人相对立”
如上文所述,技术作为数字资本增殖扩张的重要推手,其效率目标与资本的增殖意志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二者的共谋衍生出生产支配人、物支配人的主客颠倒现象——数据作为生产要素被资本家牢牢掌握,支配着社会生产活动;生产仍是出于资本扩张的需要而非人的实际需求。数字技术愈发展,愈是成为资本家攫取剩余价值、压迫剥削劳动者的手段。以人本逻辑统摄二者才能正向发挥二者的耦合作用,推动技术向善、让资本服务于人,人的本质复归于人。
一方面,必须明确所有的经济活动、技术创新等都应以人的需求、福祉和发展为中心。数字经济中,资本投入于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数字产业以及传统产业的数字化过程,促使研发、生产、供应链和消费端数据信息的高效联动,构建工业互联网,其最终的落脚点仍应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这不仅是对马克思《资本论》中人类解放的追求,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通过教育与生产劳动的结合,来增强人的数字素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手稿中前瞻性地指出:“现有的机器体系本身已经提供大量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发明就将成为一种职业,而科学在直接生产上的应用本身就成为对科学具有决定性的和推动作用的着眼点。”
(二) 以生产关系变革摆脱异化劳动掣肘,构建和谐数字劳资关系
马克思认为人与生产资料的分离衍生出异化劳动,这一观点仍适用于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是数字劳动异化的根本原因。资本家凭借其市场主导地位诱使互联网用户“自愿签订”隐私条款,实现数据产品所有权从劳动者到资本家的“自愿让渡”。同时,数字资本依托数字技术实现对数字劳动者劳动领域与生活领域的全面侵占,模糊了劳动时间与非劳动时间、劳动空间与非劳动空间的限制。因此,必须推进生产关系变革,促进数字资源共有共享,并健全数字劳动治理体系,构建和谐数字劳动关系。
马克思将共产主义看作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并认为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消除异化劳动的前提
针对数字劳动时间、空间的蔓延扩展,可以通过建立与数字劳动特点相适应的工会组织、健全覆盖数字劳动者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等来解决劳动者被无间歇奴役的困境。马克思说:“工人的社会力量仅在于他们的数量。然而,数量上的优势被他们的分散状态所破坏。”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劳动者呈现出去组织化、分散化的特点,弱化了劳动者的联合力量。针对这一困境,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在探索建立“数字工会”,尝试将平台劳工等传统工会组织未能有效覆盖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其中,并在其遇到劳动纠纷、劳动冲突时与企业协商,切实维护数字劳动者的权益,发挥数字劳动者的集聚效应。同时,要关注社会保障制度是否覆盖数字劳动者。传统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关系,社会保险制度也是以这种实际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在“去劳动关系化”的数字经济时代,一批具有事实劳动的数字劳动者并未享有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数字劳动者的相关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2021年7月,《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这是对与新型劳动关系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积极探索,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三) 监管、治理数字平台垄断,防范资本无序扩张寻租
上文已论述,在数字资本的驱动下,数字平台凭借双边或多边市场特性汇聚了大量用户与数据,实现了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引发了隐私泄露或数据滥用以及严重的平台垄断问题。平台在资源吞噬、资本增殖的偏执下,对过度收集到的用户数据信息多番利用以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在将其转化为继续增殖扩张的资本后,部分优势平台通过数据垄断、技术垄断等手段,阻碍新进入者并排挤竞争对手,使得数字平台成为资本无序垄断寻租的培养皿。因此必须将数字劳动平台复归解放人、激发人创造活力的劳动媒介属性。
首先数字平台的治理需要建立完善隐私保护的行业标准,规范数据处理和隐私保护的流程和方法,并通过加强对行业内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提高行业的自律性和规范性。并且要建立健全数据权限和功能权限管理制度,确保权限精准配置以及数据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共享有法可依。同时,不断提高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加强监管机构对数字治理平台中各主体的监管,确保各主体遵守隐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另外,针对单一大型平台垄断问题,一方面要强化数据治理。欧盟《数字市场法》中数据可携带性规定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有利于我们建立健全数据流通立法,规范平台数据收集和使用行为。在保障用户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平台间数据交易和共享,建立企业间合理的数据交易和共享机制,打破数据壁垒。另一方面,对中小平台要建立创新激励机制,通过设立创新基金、提供研发资助等方式鼓励中小平台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打破单一大型平台技术垄断的壁垒。
(四) 规范数字金融渠道投机活动,引导资本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犀利指出,资本的扩张性和逐利性衍生出其短视性,不择手段地追求增殖的“快”成为资本逻辑自我存在的价值,以缩短周转周期来实现更大程度上的价值增殖,毕竟“把工人的妻子儿女都抛到资本的札格纳特车轮下”了
一方面,应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与监管框架,重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首先立法机构应紧跟金融科技创新步伐,及时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确保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构建中央与地方、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框架,突破监管部门之间利益固化的藩篱,实现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提升监管效率与覆盖面。再者,严格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对申请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对于经营不善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应及时实施退出机制,清除市场中的“害群之马”,防范投机活动。
另一方面,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动虚实融合,引导资本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这一点,并要求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在发挥资本市场高效配置资源的基础上,推动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技术与传统产业的融合,推动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引导资本向科技创新领域流动,促进资本配置服务于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需求。此外,增强对绿色低碳等关键领域以及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出台优惠政策、提供多样化融资渠道的同时,依法维护绿色低碳等重点领域及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以此激发资本活力,促进资本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
毋庸置疑,资本存在具有其历史合理性与巨大的文明面向。马克思将其概括为“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历史地、发展地、辩证地认识和把握我国社会存在的各类资本及其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是带动各类生产要素集聚配置的重要纽带,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必须认识到资本具有逐利本性,要加以规范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