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x Weber’s Rationality
Max Weber is one of the foundational figures of modern sociology. His theory of “rationality” has attracted widespread attention and remains a topic of heated discussion across various fields, especially philosophy and sociology. His theory has provided important intellectual material for later sociological thought and has been accepted, critiqued, and reconstructed within philosophical sociology and critical theory. This paper outlines the core concepts of Weber’s theory of rationality, and attempts to clarify Weber’s individualistic perspective in his “ideal types of social action” theory, as well as the overall methodological, empirical rules, and value-neutral characteristics of his theory. Through this, the paper seeks to explain the roots of the theoretical contention between Weber’s rationality theory and Marxist theory, particularly in the context of social critical theory.
Rationality
韦伯说“社会学(就这个高度模糊的词语用在这里的意义而言)是一门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动并对其进程与结果进行因果说明的科学。”(对于这种方法论倾向,下面还会介绍),韦伯进一步指出“如果我们就其意向性的意义背景完全清晰而理智地把握了行动的诸要素,这时的行动显然就主要是理性的。”(
“工具理性的(zweckrational)”行动,又称为“目的理性”,或“工具–目的理性”。指个人或群体基于明确的目的,将作为资源的人对象化,为达到目的而采取的工具化的和行为过程的计算、考量,以及行动的“合理化”过程。工具理性也是现代经济、官僚制、技术化等领域的核心逻辑。
“价值理性的(wertrational)”行动,这种行为起源于这种行为本身内置了一个“无条件的内在价值的自觉信仰”,于是此种行为将以此信仰为归依和激励,而不考虑工具理性意义上的成败得失,也不考虑具体的后果。这种信仰可能是“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等等。
“情绪的”行动,“它决定于行动者的具体情感和情绪状态”,但如果以“有意识宣泄感情的形式出现”可能会走向上述两种理性化之一或者兼而有之。
“传统的”行动,“它决定于根深蒂固的习惯。”韦伯相信“大量相沿成习的日常行动”都接近于此,这种行动类型,有可能“转化为价值合理性(Wertrationlität)”。
韦伯认为,纯粹的工具理性行动和纯粹的价值理性行动都是罕见的,二者具有广泛的联系和某些微妙的变化,以及某种程度上的此消彼长的关系。简单说,工具理性行动往往包含着价值理性的预设或因素,而后者又往往离不开前者作为手段。至于情绪的行动通常可以纳入工具理性或价值理性的范畴,并突出表现为此类行为的“个人情感、情绪”之要素。传统的行动中可能潜伏着个体或群体意义上的(甚至是日用而不知的)“信仰”要素。1这个分析框架意味着行为的千变万化并不等于不可归纳,而归纳“社会行动”的这四种“理想类型”,在《经济与社会》中的重要意义是:揭示社会不间断的渐进式“合理化进程”的动力。因此,这些关于社会“合理化(或理性化)”的理想类型,既是韦伯经济与社会学的理论预设(的核心部分),也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的宗教、经济、法律、官僚制等方面的社会学描述中,逐渐揭示出来的“社会合理化进程”。2
除了在分析新教伦理的世俗化中,韦伯的社会行动也具有一种“个人主义的视角”这是基于以资本主义为典型的现代性研究的需要,更是其研究结果,韦伯并不是“个人主义者”。韦伯的个人(自由)主义视角及其方法论受到了一些马克思主义者的批判。在勒菲弗尔(60年代末柏林自由大学学生运动的领袖之一)看来,韦伯遵循“纯粹经验科学在认识论上的”必然性,“将‘应然’(Ought)与‘实然’(Is)”割裂开来,从而掩盖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真理’”。因此,“韦伯的著作以及今日的全部社会科学都基于一种‘天真而乐观的学术研究自由主义’。”3但是,韦伯自认为是将作为社会事实的“个人化”接受下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社会行动的类型化分析。韦伯在对德国早期工业化的研究中,关注到一系列的,发生在各个领域的个人化。4韦伯的工具理性行动和价值理性行动概念,首先是作为具有个人意图的单个人的行动来考察的,5但这些行动往往是发生在社会关系中,是指向他人,或与共同体协同进行的社会行动。
“韦伯终其一生都在关注西方文明中理性主义的发展”,他很清楚“理性和自由正处于危险之中”,因此,他要“在充分探究启蒙运动遗产的历史前提之后来捍卫这份伟大的遗产。”(
韦伯“自己表示对哲学不感兴趣”,他“仅仅想建构不逾越他的经验研究所需要借助的认识论和科学哲学范围的基本概念”,他似乎刻意与哲学保持着距离,“他从未在政治或学术中创造某种‘主义’,也未创造某些人所说的政治决定论或个人主义方法论”,7并且,“在韦伯看来,大规模共同体中的支配是唯一的历史必然”(
就韦伯的合理性与哲学,尤其是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具体关系而言:1、“工具理性(Zweckrationalität)”和“价值理性(Wertrationalität)”概念,以及同等重要的“理性化(Rationalisierung)”8,这些韦伯的核心概念,成为哲学上绕不过而被广泛接受的概念。92、法兰克福学派在试图超越单纯的经济决定论时,在开展社会批判时,韦伯的理性概念成为了他们的基础设施。例如:哈贝马斯对韦伯的合理性的批判与重构,才形成他的“交往理性”概念。3、韦伯价值无涉的信念和存在主义的立场,以及理性框架独特的价值,将作为马克思主义,以及社会批判理论的一种平衡和补充而长期有效。
韦伯的“合理化”概念就是基于他过往研究而预设的分析工具。也是在《经济与社会》中逐渐揭示出来的,在宗教、经济、法律、官僚制等几个方面的“社会合理化进程”。也就是说,韦伯认为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是一个连续的逐渐“理性化”的过程,“他的学术著作关注的是宏观变化和历史比较。”(
我们如果想和韦伯一样,坚持世界观合理化是一个普遍的历史过程,我们就会采用进化论的观点。因为这个普遍的历史过程已经进入了开辟生活世界合理化道路的世界观当中(
从哈贝马斯在《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中的分析来看,前现代社会遵循传统文化(如宗教)的长期作用所形成的制度框架,维持了一个独立于技术的“交往活动”的领域。这相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技术不仅仅在目的理性活动领域发挥作用,也广泛渗透到政治统治和生活世界,是一个独特的优势。因此,从社会结构的变化来看,并非简单的“合理化进程”就能概括得了。另外,自由资本主义和发达资本主义的社会结构也有很大变化,在表面的“合理性”的风平浪静之下暗流涌动。相对而言,韦伯将观察到的现象记录下来,而哈贝马斯则寻找导致这种现象的意识形态因素,二者构成很有意思的对照。
阿多诺从另一个角度,考察了韦伯关于社会是一个连续发展的“合理化进程”的观念,他说:
韦伯曾把传统原则同封建主义社会形式联系在一起,把理性原则同资本主义杜会形式联系在一起。这正好意味着先进的资产阶级社会把记忆、时间和回想当作过去的非理性残余来清除……
阿多诺意图说明韦伯没有注意到历史的断裂,因此韦伯也不可能从历史与现实的对立中,以及同一主体在历史、现实和未来的对立中,看到包含着对立辩证思想内容的“合理化”的真正含义,即完全忽略“合理化”背后的权力结构和阶级冲突。马尔库塞批评说“批判思想本质上正是判断”,从而揭示作为历史行动者的主体的“同一性既处于其历史实践和社会现实之中,又与其历史实践和社会现实相对立”。(
韦伯的理性概念和理性化分析的“价值中立”与法兰克福学派也是不相容的。韦伯认为资本主义官僚制的高度发展会导致彻底的工具理性的“非人化”(无恨亦无爱) (
1“仅仅以这些方式中的其中之一作为取向,这样的具体行动,尤其是社会行动,恐怕是极为罕见的。此外,这样对行动取向的模式进行分类,绝不意味着已经穷尽了分类的可能性,而只是以纯概念的形式阐述某些具有重要社会学意义的类型,它们与实际行动或多或少地直接近似,或者在更一般的意义上说,构成了实际行动的要素。为了这种研究的目的而进行的分类,只有通过其成果才能判明对于我们有无助益。”[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M]. 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 页148-149.
2在1914年的《经济与社会》绪论中,韦伯说该套丛书“基本的打算就是研究经济发展,特别是把它作为生活的普遍理性化的组成部分进行研究。”因此,“追溯理性化的历史发展路线,无疑是韦伯《经济与社会》的立意之一。”韦伯要为“现代资本主义的前提和兴起——建构完成了一个经济学框架。……此外,与它并行的还有宗教、法律和政治理性化的主题。”同上,页58、59、67.
6京特·罗特说“‘意义’可以分为两种。该术语首先指的是,在某个特定行动者的特定具体情况下实际存在的意义,或者是可以在某一群特定行动者中间归纳出来的平均或相近的意义;其次,它指的是从理论上构想的、被认为是假设的行动者或行动者们在某个特定行动类型中的主观意义的纯粹类型。”同上,页126.
7韦伯说:“我的目的不是在对文化和历史作出因果解释时用片面的唯灵论取代同样片面的唯物论。两种解释都有合理性,但是,如果其中任何一种不是作为一项研究的辅助解释,而是作为结论,那么在寻求历史真理方面,二者同样几乎无所成就。”[美]莱因哈特·本迪克斯,马克斯·韦伯思想肖像[M]. 刘北成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 页7、14、62.
8中文研究中,也经常把(Rationalisierung)理解为“合理化”,韦伯原著还大量使用了与“理性化”和“合理化”意思相近的“合理性”(Rationalität)概念。中文中“合理化”似乎综合“理性化”和“合理性”的含义。
9哈贝马斯认为“卢卡奇的真正贡献在于,他能够同时从物化和合理化双重角度来考察社会劳动领域与生活世界语境的分离过程……”(《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页358)而韦伯似乎与卢卡奇私交甚密,卢卡奇接受了韦伯的合理性概念,但二者观点迥异,韦伯曾对卢卡奇进行过不点名的讽刺和批评,韦伯说“以伪科学的方法使用阶级和阶级利益等等概念,尽管这种做法如今已经屡见不鲜,而且在一位天才作者的断言(Behauptung)中可以看到最为经典的表述:个人在自身利益问题上可能会判断错误,但阶级对自身利益的判断却永无谬误。”这句话不仅表达了韦伯自己的主张,也形象的描述了卢卡奇的观点。罗特说“看来这里指的不是别人,正是年轻的格奥尔格·卢卡奇。”[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M]. 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 80-81.
10关于法律和经济领域,乃至官僚体制的“合理化”进程中,“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根深蒂固的紧张关系”的叙述,贯穿于《经济与社会》。“‘理性的’制定法律和发现法律可能是形式理性,也可能是实质理性。……例如某些发言、签字或者实施某种具有确定意义的象征性行为,都体现出最严格类型的法律形式主义。另一种类型的形式主义法律则是,通过对意义的逻辑分析,从而使以高度抽象的规则形式明确确定下来的法律概念得到系统表达和应用,以揭示与法律有关的事实特征。……但由此却加大了与‘实质合理性’的反差,因为实质合理性意味着,裁决法律问题要受规范的左右,而这种规范不同于对意义进行抽象解释,然后加以逻辑概括而得出的规范。实质合理性主要遵循的那些规范包括了道德律令、功利原则和其他权宜性原则以及政治信条,……只有在法律具有形式特征时,才有可能在现代意义上以特殊的职业方式、法律主义方式和抽象方式看待法律。……只有对意义进行逻辑解释的抽象方法,才能完成具有明确系统性的任务,即利用逻辑手段汇集所有各种被公认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并加以理性化,使之成为没有内在矛盾的抽象法律命题综合体。”例如:法律规定要热爱祖国,是实质理性的;而财产继承法规定继承的顺序就是形式理性的,显然后者能够催生专家型法官等专业人士。官僚体系和商业体系也是如此。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具理性结合技术的结果就是大大加速分工细化,从而产生技术官僚等专业人士,法律和规范愈细化,形式理性化不断压缩实质理性化,最终的结果就是全无感情的“去人化”。同上,页76、881-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