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统治者为了强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制定了一套教育督责之术。这一教育督责之术对督责者、督责的对象、标准、内容、手段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是我国最早的教育教学管理评价理念。同时这一教育督责之术也给当今以启示:构建以学为本的评价体系;确立全面多维的评价标准;坚持诊断性评价、阶段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坚持奖励与惩罚相结合。 In order to supervise and manage the education and teaching, the rulers of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 have set up a set of operas. The operation of this responsibility requires a clear request for those who are responsible for supervision and responsibility, standards, contents, means. It’s the earliest educational teaching management evaluation concept in our country. At the same time, this educational supervision also gives today’s enlightenment: build a school-based evaluation system; establish comprehensive multi-dimensional evaluation criteria; adhere to diagnostic evaluation, phased evaluation and final evaluation; under the premise of reasonable and legal, adhere to the combination of reward and punishment.
郑梦雪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上海
收稿日期:2019年10月2日;录用日期:2019年10月17日;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4日
西周统治者为了强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制定了一套教育督责之术。这一教育督责之术对督责者、督责的对象、标准、内容、手段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是我国最早的教育教学管理评价理念。同时这一教育督责之术也给当今以启示:构建以学为本的评价体系;确立全面多维的评价标准;坚持诊断性评价、阶段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坚持奖励与惩罚相结合。
关键词 :西周,教育督责,教学评价,现实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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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评价是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加强教育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学校自身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对教育教学进行监督、评价古来有之。西周出现了一套教育督责之术。这一教育督责之术对督责者、督责的对象、标准、内容、时机、方法等方面做了要求,为当时教育教学工作提供了管理评价方案。对这一督责之术进行阐述与分析,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国古代教育教学评价的渊源;有助于发掘中国古代传统教育的价值,继承和发扬传统教育的精髓;更有助于合理的构建当代中国本土教育教学评价机制。
西周的君王及其委派的官员有责任对教育教学进行监督,《礼记》、《尚书》中的诸多例子可以证实这一观点。《礼记》曾提及当儿童“将出学”时,会有“小胥”、“大胥”、“小乐正”、“大乐正”、“三公”、“九卿”、“大夫”、“士元”等人对其进行统一的管理和考评。据《古文尚书》记载,“小胥”、“大胥”、“小乐正”、“大乐正”、“三公”、“九卿”、“大夫”、“士元”皆为当时的官员。这批官员主要负责天子脚下以及诸侯都城内教育机构(国学)中的相关事务。其中,“小胥”是“掌学士之征令而比之。觵其不敬者,巡舞列而挞其怠慢者。” [
尽管西周委任诸类官员对教育教学进行监督评价,君王仍会定期考察教育教学情况。《礼记》载:“天子视学,大听鼓征,所以警众也。”孔颖达疏云:“天子视学者,仲春合舞,季春合乐,仲秋合声。” [
射学宫,小子服小臣尸仆学射。雩八月初吉庚寅,王与吴、吕刚合、萾师、邦君射于大池。静学无斁。王赐静鞞。静敢拜稽首,对扬天子丕显休,用作文母外姞尊簋,子子孙孙其万年用 [
静簋上的这段铭文生动还原了天子亲临官学考察子弟习射的情境。这一记载恰好与文献中的“天子视学”相互印证,足见当时君王定期对教育教学进行监督与管理。
西周对教育教学进行督责的是政府统治者与官员,这一现象一方面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相关,同时也反映了奴隶制国家政教合一的特征。众所周知,西周处于奴隶制鼎盛期,同政权、经济、文化一样,教育也被奴隶主贵族垄断,具有浓厚的阶级色彩。当时的教育机构除了承担教育教学活动,还负责开展社会政治活动。当时的大学——“辟雍”,一方面作为周天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同时还是祭神祭祖、朝会诸侯、军事会议、献俘庆功、大射选士、养老尊贤的活动场所 [
周人将教育与政治紧密联系。他们认为自己能够打败殷商与民众的支持密不可分,于是自周公制礼开始,西周的执政者们主张“敬德保民”,尝试以统一的伦理道德标准团结民众,调和天子、诸侯、卿大夫、庶民之间的关系 [
虽然西周的教育有小学、大学和乡学之分,但是各类学校的评价标准皆围绕个体德行与道艺。西周小学尽管未明确交待评价标准,但从其所学内容可以证实小学特别强调对个体德行的塑造。《周礼》记载了师氏“以三德教国子”,并“教三行”。“三德”分别是“至德”、“敏德”、“孝德”。根据唐代贾公彦的疏,“至德谓至极之德,以为行道之本也”、“敏德以为行本者谓敏,达之德以为行,行之本”、“孝德以知逆恶者善父母为孝,以孝德之孝以事父母,则知逆恶不行也” [
西周的大学同样以个体德行与道艺作为评价依据。《礼记》中详细介绍了大学的考查内容与形式。
考核内容 考核时间 | 道艺 | 德行 |
---|---|---|
第一年 | 离经 | 辨志 |
第三年 | 敬业 | 乐群 |
第五年 | 博习 | 亲师 |
第七年(小成) | 论学 | 取友 |
第九年(大成) | 知类通达 | 强立而不反 |
表1. 西周大学考核内容及时间安排1
西周大学是九年制,并且每隔一年进行一次考核,先后共进行五次考核(见表1)。考核内容主要分为两类:一类隶属于道艺,具体包括:“离经”、“敬业”、“博习”、“论学”、“知类通达”;一类隶属于德行,具体包括:“辨志”、“乐群”、“亲师”、“取友”、“强立而不反”(见表1)。通过分析每次考核的标准可见,对德行、道艺的评价标准随着学业年限的增长在不断加深。整个大学期间对德行与道艺的要求呈现出由易入难、由浅入深的特点,体现了大学的教学中道德与知识并重的理念。
设在王都的小学与大学,以个体德行与道艺为评价标准,社在王都郊外六乡行政区的乡学亦然。《周礼》载:“乡大夫之职,各掌其乡之政教禁令。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颁之于其乡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艺。” [
在确立管理评价的责任者,明确评价标准及阶段之后,西周的教育者还依照个体德行与道艺的完成情况予以相应的奖励与惩罚。
对于德行与道艺达标者,政府会给予一定的奖励。关于奖励的内容,按照身份有所区别。
根据《礼记》的记载,“大乐正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 [
惟八月辰在庚申,王大射在周。王命南宫率王多士,师囗父率小臣。王迟赤金十钣。王曰:“小子,小臣,敬又决,获则取。”柞伯十称弓,无废矢。王则畀柞伯赤金十钣,遂锡柷虎。柞伯用作周公宝尊彝 [
柞伯是一名贵族,由于其在习射时次次命中,康王遂赏赐他赤金十钣,遂锡柷虎。柷虎是西周的一套乐器。乐器是当时的礼器,只有具备一定爵位才能有资格享2。这种奖励方式具有鲜明的阶级色彩,针对的是贵族阶层中学业优异者。
《礼记》还记录了对乡学中德行与道艺优异者的奖励措施。“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 [
西周作为奴隶制国家,国家的权利、财富皆由奴隶主贵族掌控,而教育是平民子弟超越阶级壁垒最便捷的机会。西周的教育者们从执政的角度出发,对贵族与平民进行分别奖励,既团结了民众,又维护了贵族利益,彰显了浓郁的阶级色彩。
奖励与惩罚总是相生相伴,有奖励就有惩罚。对于那些德行与道艺无法达标的学习者,最严厉的惩罚是流放边疆,终身不得录用。无论是贵族抑或平民,一视同仁。《礼记》详细记载了惩罚的方式。
凡入学以齿。将出学,小胥、大胥、小乐正简不帅教者以告于大乐正。大乐正以告于王。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学。不变,王亲视学。不变,王三日不举,屏之远方。西方曰棘,东方曰寄,终身不齿 [
命乡简不帅教者以告,耆老皆朝于庠,元日,习射上功,习乡上齿,大司徒帅国之俊士与执事焉。不变,命国之右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左;命国之左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右,如初礼。不变,移之郊,如初礼。不变,移之遂,如初礼。不变,屏之远方,终身不齿。” [
这里提到无论是国学中的贵族子弟抑或是乡学中的平民子弟,只要德行、道艺不修,最终皆流放远方,永不录用。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西周对那些不修德行的学生施以流放,但流放是在反复教育无果的前提之下采取的终极惩罚。西周教育者们发现不能修养德行的学生,首先是对其进行再教育,这时会有不同的官员在相应的教育场所对不修德行的人先后进行三次教育,如果这样反复教育之后他们仍不能修养德行,才会采取惩罚。由此可见,西周教育督责之术虽然主张奖励与惩罚并存,但是并不倡导惩罚。这一理念与西周重礼教、倡以德治国的国策相关。相较于惩罚,西周更偏向通过道德的感化去扭转个体的思想。
西周的这套教育督责之术将以君王为首的官员作为监督者,有计划、分阶段的考察个体德行与道艺,之后再按照个体德行与道艺的实现情况给予相应奖励与惩罚。虽然这之后因官学衰微、私人办学兴起,这套教育督责之术一度被忽视,但是教育督责的经验却被保存下来。作为一种传统教育教学思想,西周教育督责之术一方面是一种历史资源,另一方面更应为当代中国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发展服务。
当代教育教学研究中,如何立足于本土现实的需要,合理利用西方的教育教学理论,是当下教育工作者所面临的重要课题。西周的教育督责之术立足于奴隶社会现实,围绕个体的学,对督责的人员、内容标准、手段等方面做了规定,这不单为古代教育教学管理评价提供了宝贵经验,其所蕴含的有关教育教学评价的核心思想、基本理念也有助于我们反思当下教育教学评价改革。通过对督责之术的归纳梳理,本人认为西周的督责之术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当下评价机制的改革与发展有所裨益。
长期以来,我们将教育教学评价作为教育管理的一种手段,以期能够促进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别是在教学活动中,教育管理者们将教学评价的结果与教师的考核相联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教师改善教学方式、提高教学质量。不过过于强调教学评价对教师教学质量的激励功能导致教育教学评价的作用对象发生了异化。原本应该对个体学习成效进行诊断与证明的评价体系却异化为对教师教学能力与水平的衡量,而西周教育督责之术则有效规避了这一问题。为了能够促进并且判定学习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是否实现了教育目的的要求,西周督责之术形成了一套由官员作为督责者、学习者作为被督责对象;以学习者自身的德行与道艺的实现情况并视学习情况对学习者进行奖惩的评价方式。这一理念反映了以学生的学为本的特点,个体学的内容、如何学、学的效果等才是教育教学评价的核心,才是现代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体现。西周教育督责之术提醒当下教育工作者们,立足现实、坚持以学为本才是构建评价体系的核心。
近代以来,评价标准并未意识到个体多方面发展的要求。20世纪所盛行的教育教学评价标准借鉴了工业化管理模式,具有强烈的可观察、测量、控制等特性 [
我国新课程中强调的评价类型有三类,分别包括:诊断性、形成性和总结性评价。诊断性评价指在教育、教学或者学习计划开始实施之前所开展的对学生实际的评价。形成性评价是在教学过程中所进行的评价。总结性评价则是对教育教学所达成的结果进行评价。这三种类型的评价,时机不同,目的有异。只有将这三种评价有机结合,才能更全面的促进学习者的学习。从我国长期以来的教育教学评价来看,最常用的评价就是结构化的测验考试,如单元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毕业会考等。通过考试评价学习者是我国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中最为普及、最为常见的一种评价方式。教师、学校乃至社会根据考生的结果对学习者成绩进行量化分析,以此来评定个体的优劣。这种评价在本质上是一种“终结性评价”,而这种评价方式的缺陷在于它一方面无法全面的评定学习者。考试忽略了学习者的素质与能力的培养,只关注考试能力、知识记诵能力,同时成绩的高低还有可能阻碍学习者学习的积极性、伤害学习者的自信心。另外,过于关注“终结性评价”忽视了教育教学以及人的发展基本规律。因此,将三者有效的结合才是科学评价的关键。
事实上,西周在正式开展教育活动之前,会对个体的知识能力有一个基本要求。西周的学习者在进入学校学习之前,会在家中接受一定的教育。一般“子能食食,教以右手。能言,男唯女俞。男鞶革,女鞶丝,六年,教之数与方名。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八年出入门户及即席饮食。九年教之数日。十年,出就外傅,居宿于外。” [
从教育教学的本质上来看,教学过程是动态的。个体的成长也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因而,教育教学评价并不是教学活动的终结,而是教育教学的一个环节 [
当代教育教学工作要求教育者避免对学习者进行体罚。无论是有关教师的日常规范还是相关法律法规都对体罚作出了明确的限制,例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
对当下教育工作者而言,有价值的并不是西周教育督责之术本身,毕竟西周教育督责之术是奴隶社会的产物,不可能直接作用于当下。西周教育督责之术的价值在于其所蕴含的教育教学理念。中国传统教育思想源远流长,或可借鉴,或引起反思。作为当代教育研究者和实践者,以发展的眼光对其进行扬弃,为当代的教育改革提供历史的镜鉴,有助于我们克服现阶段教育理论和实践中的诸多问题。
郑梦雪. 西周的教育督责之术及启示 The Contemporary Value about the Way of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J]. 历史学研究, 2019, 07(04): 83-89. https://doi.org/10.12677/OJHS.2019.74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