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催收非法债务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多发,但司法实践对于该类行为以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进行错误适用的情形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了催收非法债务罪以纠正司法实务错误,该罪名的设立在现实需求层面和法理层面皆具有合理性。通过对理论上关于该罪的法益讨论梳理与分析,最终确认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益应当是双重法益,即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权利。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拘禁罪是想象竞合关系,催收非法债务罪和寻衅滋事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在溯及力问题上,讨论既往实务对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的处理状况,提出对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适用应当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催收非法债务行为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下,有适用寻衅滋事罪的可能性。 Where the collection of illegal debts seriously disturbs the social order and infringes on the rights of the person of citizens, but judicial practice wrongly applies such acts to crimes such as the crime of provoking and provoking trouble,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11) formulated the crime of collecting illegal debt to correct judicial error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rime is reasonable in both the practical demand and the legal theory. Through the discussion and analysis of the legal interest of the crime, it is finally confirmed that the legal interest of the crime of collecting illegal debt should be double legal interest, that is, the social order and the personal rights of citizens. The crime of collection of illegal debt and the crime of illegal detention are imaginative concurrence, while the crime of collection of illegal debt and the crime of picking quarrels and provoking trouble are concurrence of the law. On the issue of retroactivity,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handling situation of the collection of illegal debts in the past practice,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rime of collection of illegal debts should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old and lenient”. When the behavior of collection of illegal debts has seriously disturbed the social order, it is possible to apply the crime of picking quarrels and provoking troubles.
在催收非法债务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多发,但司法实践对于该类行为以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进行错误适用的情形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了催收非法债务罪以纠正司法实务错误,该罪名的设立在现实需求层面和法理层面皆具有合理性。通过对理论上关于该罪的法益讨论梳理与分析,最终确认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益应当是双重法益,即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权利。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拘禁罪是想象竞合关系,催收非法债务罪和寻衅滋事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在溯及力问题上,讨论既往实务对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的处理状况,提出对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适用应当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催收非法债务行为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下,有适用寻衅滋事罪的可能性。
双重法益,寻衅滋事罪,溯及力
Yu Tian
School of Law,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
Received: Mar. 28th, 2023; accepted: May 24th, 2023; published: May 31st, 2023
Where the collection of illegal debts seriously disturbs the social order and infringes on the rights of the person of citizens, but judicial practice wrongly applies such acts to crimes such as the crime of provoking and provoking trouble,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11) formulated the crime of collecting illegal debt to correct judicial error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rime is reasonable in both the practical demand and the legal theory. Through the discussion and analysis of the legal interest of the crime, it is finally confirmed that the legal interest of the crime of collecting illegal debt should be double legal interest, that is, the social order and the personal rights of citizens. The crime of collection of illegal debt and the crime of illegal detention are imaginative concurrence, while the crime of collection of illegal debt and the crime of picking quarrels and provoking trouble are concurrence of the law. On the issue of retroactivity,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handling situation of the collection of illegal debts in the past practice,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rime of collection of illegal debts should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old and lenient”. When the behavior of collection of illegal debts has seriously disturbed the social order, it is possible to apply the crime of picking quarrels and provoking troubles.
Keywords:Double Legal Interest, Crime of Picking Quarrels and Provoking Troubles, Retroactive F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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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些年来民间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其内部层出不穷的譬如职业放贷的风行、各种形式的高利转贷,“校园贷”、“套路贷”等非法放贷行为金融乱象愈发地不受控制,严重扰乱民间金融市场秩序,而其后的各种暴力或“软暴力”的非法催收行为更是大行其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极易诱发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相关犯罪,造成人间悲剧,为公民深恶痛绝。在该罪新设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加之我国近年来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的有序开展,针对暴力或“软暴力”催债行为进行了打击治理。但由于并未区分非法讨债行为所针对的是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使得公民合法债权无法实现,且对于同种行为所确定的罪名不统一或不当适用有关罪名,致使司法公信力受损。在催收非法债务罪设立之前,针对此种行为在刑法上还处于立法空白尚未作为统一罪名进行处理,司法实践中常按照刑法进行罪名不统一的规制未能有一个准确的定性,但对多数未达犯罪门槛的行为仅仅是根据《民法典》《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不足以与其所具备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无法有效保护此种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这在理论界及实务界都备受争议。考虑到以上情况,国家行使立法权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编写,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在其中规定了催收非法债务罪即实现立法犯罪化,以此开启针对以上无法有效规制行为的犯罪化新篇章。
首先,该罪名考量的是暴力或“软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主要侵害法益的是社会秩序法益,暴力或“软暴力”的催债行为在社会上风行,尤其是社会上存在的有组织性催债组织进行的“擦边球”的非法但又未达犯罪标准的催债行为严重影响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因此将催收非法债务罪设立于扰乱社会秩序章节。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一定是非法行为,因此在草案修改时将“催收”二字前的“非法”划掉。其次是该罪状中规定了“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罪名规定为催收“非法债务”即体现了罪状内容。
在理论界中有学者认为刑事立法在将集体法益纳入刑法保护体系时应遵循法益侵害实质化与宪法比例原则,避免因集体法益的抽象化与入罪标准的降低而导致法益保护原则的虚空。刑法应避免成为单纯的社会控制手段,应当重返以自由和人权为核心的刑法,防止积极预防性刑法观演变为激进式刑法观 [
社会的现实需求包含两个部分,一方面,将暴力或“软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纳入犯罪圈进行规制,其主要原因在于该种行为在根本上侵犯了公众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秩序,社会层出不穷的非法催收非法债务的案件引起民众强烈不满,而设置该罪名则实现了刑法的任务,即通过惩罚犯罪以达到保护公众合法权益,达到平息民愤,稳定民心的理性效果,从而形成立法与民意的双向良性互动;另一方面,在该罪被纳入刑法规制圈之前,使用暴力或“软暴力”进行催收债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无论催收对象为合法或非法债务,达到犯罪标准的多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进行论处,要么是该种行为得不到相应程度的规制,或罪责过轻或处罚过重,要么是对于此种行为定罪不统一,没有实现罚当其罪即罪责性相适应,而设立该罪名则完善了法律规制,填补了法律空白,使得司法实践能够统一,积极响应了社会呼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刑法也应当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刑法,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人民的社会生存需要获得现实与精神上的“镇定剂”,设置该罪名并非违背自由与人权的宪法宗旨,而是为公民发展自由与人权提供一个更为安全稳定的基础,并非是将刑法作为一个单纯的社会调控手段。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法律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我国当前的刑罚体系结构厉而不严,以至于类似非法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规制,而将其认定为具有行为类同性的重罪,这显然不合法理 [
暴力或“软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现实情况中多采取尤其为“软暴力”类的侵犯被催收人的权益,但又未达到犯罪门槛的具有持续性的行为,被害人长期遭受此种持续性的侵害,却又得不到有效的公力救济,身心的双重侵扰使得被害人以及其家庭亲属痛苦不堪,有的则选择奋起反抗,进而引发严重的刑事犯罪,而有的甚至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以此解脱,但实则带来的是更为长久且深刻的影响,令亲属及社会甚为痛心,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在该罪名设置之前,刑法中并没有精准针对此类行为的罪名对其进行打击,存在立法上的空白,进行暴力或“软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人多以行为未达犯罪标准不会产生刑事责任而肆无忌惮地进行非法催收,“巧妙地”钻取了法律灰色规制的空子,但如若适用刑法进行规制又以重罚处轻罪违背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面对这样的规制困境作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的刑法就应当顺应时代变化,积极地从压制型转变为预防型,既规制了既存犯罪行为又更好地防止后续有关犯罪的发生。当今的刑事立法正处于理性化的时代,设置该罪名是顺应了时代的需求,是立法变革的必然,也更好地构建了刑罚体系。综上,暴力或“软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有进行规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正确理解和适用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关键就在于该罪的主要明确该罪的保护法益。对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益存在单一法益论观点和双重法益论观点,单一法益论之下又分个人法益说和集体法益说。个人法益说者认为,该罪仅仅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这一个法益,主要包括身体、人身自由、意识决定自由以及住宅权 [
此外,个人法益说的学者还认为财产权利亦不属于该罪的保护法益,因为本罪的既遂并不要求行为人取得财产。
集体法益说主张,本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集体法益。但是对于集体法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回答,学界对此莫衷一是,目前存在三种观点,观点一认为该罪规定于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破坏社会秩序是该罪的本质特征,那么“国家对催讨非法债务的社会管理秩序”是本罪的具体保护法益 [
新罪之保护法益的证成需要正确处理先法性法益与刑法性法益的推导与被推导关系,对先法性法益需要从法益保护的真实性、必要性、价值性与规范性四个维度予以证成 [
有学者认为犯罪竞合根源于竞合型犯罪化的衍生效应,求诸于理论构建而处理犯罪竞合问题只是权宜之计,从根本上说,回溯至立法层面减少或避免将刑法已经禁止的行为重复犯罪化才是最佳对策 [
“两高两部”于2018年、2019年相继颁行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均成为《意见》),均明确规定,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采用“软暴力”手段,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最新修正案正是以设立新罪的方式对《意见》中关于“软暴力”催收非法债务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予以明确否认和纠错 [
以暴力或“软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在既往是类推适用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公共秩序,对于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规制,而该类行为多是发生于公共场所,具有扰乱社会秩序的现实可能性。而以暴力或“软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实务中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人出于对公共治安整治的畏惧,而多是针对特定债务人、发生于区别公共场所的特定空间内不为多数人所知悉,具有相对的隐蔽性,即不具有破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现实可能性。那么对于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将未达到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以暴力或“软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适用寻衅滋事罪就存在类推适用之嫌。除此之外,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对部分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适用寻衅滋事罪进行了肯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如果基于债务纠纷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不属于无事生非,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而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上述手段(指软暴力)寻衅滋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两部司法解释规定相互冲突,在司法适用上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此外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索取债务(包括非法债务)采用拘禁、扣留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然而使用跟踪、滋扰等“软暴力”行为方式进行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以及对人身权利的侵害性明显是低于非法拘禁行为方式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侵害性的,但拘禁型索债适用非法拘禁罪论处,“软暴力”型索债却适用寻衅滋事罪,这也是明显不合理,是违背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设催收非法债务罪对于被告是否有利,学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新设该罪是对被告人有利的,其原因在于这是对于旧法中将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适用寻衅滋事罪的否定 [
刑法修正案通过设置全新罪状增设的新罪在适用上通常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新罪之行为依照旧法规定同样构成犯罪,那么进行新旧刑法刑罚轻重的比较需要考察二者之间是否存在不法类型上的连续性 [
暴力或“软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设置催收非法债务罪填补了刑法对于此种行为无法精准打击的空白,使司法者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罚当其罪,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与民法及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进行有效衔接,形成一个更为全面科学的法律体系,让社会上的非法讨债行为尤其是非法讨债组织无法再钻法律的空子,也进一步防止了各种相联犯罪的发生,积极响应社会和民众维护合法权益的需求与呼声,进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实现了法的基本价值。同时有了更为科学的刑事立法,司法实践则更为准确有效,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了司法公信力,维护了法律与司法在公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文章首先对该罪设置的背景、罪名确定进行大致阐述,辅以更好地论证了设置该罪名在社会、法理、刑法层面的合理性。其次文章展开论述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应当首先明确该罪的保护法益为双重法益,包括社会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将有关罪名相互比较以明确各罪之间的不同,加深对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理解,以及明确在适用该罪时其溯及力问题,文章以高空抛物罪中存在竞合条款而不具备溯及力为例反向说明非法催收债务罪条款中不存在竞合条款而具备溯及力,排除司法实践中再次对寻衅滋事罪的扩张适用,达到刑法设置该罪目的,实现罚当其罪效果,亦可增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最后阐述了设置该罪名的意义以此加强论证该罪名存在的合理性,亦是对该文章内容的总结。对于设置新罪的合理性及规范诠释等问题的不断探讨,会对以上及更多问题拥有更加深层次的见解,有助于司法工作者更科学适用该罪,也能更好地发挥刑法作用。
田 瑜. 催收非法债务罪刑法研究Criminal Law Research on the Crime of Collecting Illegal Debt[J]. 法学, 2023, 11(03): 1771-1779.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3253
https://doi.org/10.16092/j.cnki.1001-618x.2019.03.007
https://doi.org/10.13322/j.cnki.fjsk.2022.01.012
https://doi.org/10.19430/j.cnki.3891.2021.03.003
https://doi.org/10.19430/j.cnki.3891.2022.01.001
https://doi.org/10.16092/j.cnki.1001-618x.2021.09.001
https://doi.org/10.14111/j.cnki.zgfx.2015.03.014
https://doi.org/10.19350/j.cnki.fzsh.2021.01.008
https://doi.org/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22.02.003
https://doi.org/10.13893/j.cnki.bffx.2022.06.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