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网络相关的犯罪行为从数量和形式上都呈现逐渐增多的趋势。网络暴力犯罪作为网络犯罪之一,既是传统言语暴力犯罪在互联网时代的表现形式,又在行为特点和犯罪危害等方面呈现出网络犯罪的特殊性。因此,无论从网络暴力犯罪危害的严重程度的角度,还是从其对传统犯罪治理方式的冲击的角度,研究网络暴力犯罪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学界与网络暴力犯罪相关的研究主要包括,一是对网络暴力的研究。涉及对网络暴力类型和扩张历程的梳理[1]。二是对网络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制[2],特别是刑法规制研究[3]-[5],既包括宏观层面的网络暴力刑法规制问题研究[6],也包括聚焦“法不责众[7]”“公益诉讼[8]”“侮辱、诽谤罪[9]”等网络暴力刑事规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三是对网络暴力犯罪的犯罪学视角研究,主要包括环境犯罪学视角[10]、犯罪场视角[11]等。本文将在明确网络暴力犯罪的定义,总结犯罪特点的基础上,分析诱发犯罪的情境因素,根据情境犯罪预防理论提出预防网络暴力犯罪的具体措施,以期保护互联网时代下的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社会的稳定秩序。
2. 网络暴力犯罪特点
网络暴力是一种针对特定人群,通过电子传播形式,反复、持续实施恶意中伤、欺凌他人的行为[1]。网络暴力犯罪是指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犯罪[12]。本文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聚法案例网等网站,对“网络”“网络暴力”“侮辱”“诽谤”“侵犯个人信息”“开盒”“人肉搜索”等关键词进行检索,搜集符合网络暴力犯罪定义的案件,结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公布的网络暴力犯罪典型案例,总结出网络暴力犯罪特点。
(一) 犯罪参与者特点
犯罪参与者角色复杂。从犯罪参与者在犯罪中的功能来看,犯罪参与者角色可以大体分为核心犯罪人、恶意推波助澜者[12]和普通扩散者等。核心犯罪人是指实施或发起核心犯罪行为的犯罪参与者,例如发布谣言、公开隐私、侮辱诽谤、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等的犯罪参与者,核心犯罪人的行为往往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所规定的入罪标准,因此成为案件的被告人。由于网络所带来的快速信息传播,自媒体时代发言的便捷性,再加上网络暴力犯罪所体现的叠加效应,网络暴力犯罪的参与者还包括信息传播者,按照其主观是否具有恶意,可以将其分为恶意推波助澜者和普通扩散者。从犯罪参与者的身份来看,犯罪参与者角色既包括个体,也包括媒体、网络平台。网络暴力犯罪严重程度的衡量标准之一是犯罪人发布内容的点击量、阅读量、转发量等。因此,转发等传播行为都参与了犯罪过程。例如,在“张某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中,犯罪人发布的信息“致使多家网络媒体转载广泛传播,仅‘优酷’一平台视频点击量超过4.3万余次,仅淮北论坛一平台发帖点击量超过5000余次,给被害人名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1
犯罪参与者范围不可控。网络暴力犯罪不仅仅局限在熟人之间。部分网络暴力案件由线下矛盾纠纷升级为网络暴力行为。例如,在“杨某强制侮辱”一案中,犯罪人在线下实施故意伤害等行为后,又通过发布现场照片的行为实施网络暴力犯罪,“导致该照片被国内多家网站转发”2将犯罪的影响范围由熟人之间扩散到其他群体中,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部分案件中的全部犯罪参与者与被害人之间都是完全陌生的,仅根据线上信息实施网络暴力行为。“吴某某诽谤”一案中,“犯罪人某在网上浏览到被害人发布的贴文,遂下载并利用贴文图片在上述网络账号上发布贴文,捏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讨论,引起网民对被害人的肆意谩骂、诋毁”[13]网络暴力犯罪行为不受时间、地域等因素的限制。
(二) 犯罪行为特点
犯罪行为多样。第一,按照刑法规定的罪名进行分类,网络暴力犯罪的犯罪行为包括侮辱、诽谤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寻衅滋事行为,敲诈勒索行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等。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聚法案例网搜集的,近5年(2019年~2023年)判决的58个网络暴力犯罪案件中,包括寻衅滋事案件30个,侮辱、诽谤案件22个,敲诈勒索案件4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2个。另外,在公安部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还包括传播淫秽物品案件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件等[14]。第二,按照行为的发生机制进行分类,网络暴力犯罪行为包括自发形成的网络暴力行为,例如在“周某某诽谤”一案中,“被告人编造事实,散布谣言,煽动群众,诋毁被害人的人品”3。也包括有组织的网络暴力行为,其中有组织的网络暴力行为涉及到“网络水军”“网络打手”等违法犯罪产业问题。例如,“章某网暴他人”一案中,犯罪人“通过安装定位和窃听设备非法获取受害人隐私信息,通过购买互联网账号、雇佣‘水军’团伙传播炒作受害人‘不雅’视频、图片和侮辱性文章”[15]。第三,按照犯罪目的进行分类,网络暴力犯罪行为的犯罪目的包括报复被害人,宣泄情绪,“郭某某诽谤案”中,犯罪人因与被害人的地界纠纷怀恨在心,为报复被害人捏造事实4;实现不合理诉求,“邹某某寻衅滋事案”中,犯罪人为实现不合理诉求,散布侮辱、诽谤被害人的谣言,造成舆论压力5;增加知名度、点击量等,“陈某某寻衅滋事”案中,犯罪人为提高自己的网络知名度和点击量实施犯罪行为6。
犯罪行为具有技术性特征。网络暴力犯罪行为是发生在信息网络空间的犯罪行为,其必然依赖于网络技术。一方面,网络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快速传播。例如,在“梁某某诽谤”一案中,诽谤信息“于2017年6月27日发布,2017年8月21日作者自己删除,在快手上点击浏览量达到8956次”7。另一方面,网络技术也使得公民个人信息更容易获取,并衍生出“人肉搜索”“开盒”等犯罪行为。“赵某网络暴力他人”一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黑客等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4]。
(三) 犯罪危害特点
侵害法益具有复合性。第一,网络暴力犯罪侵犯的法益包含个人权益和社会秩序。一方面,网络暴力犯罪行为的多样性,使其侵犯公民个人权益也具有多样性,具体包括名誉权、隐私权、安宁权等。另一方面,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和扩展,因此网络暴力犯罪扰乱网络秩序[16],也是对社会秩序的侵犯。在上述58个案件的裁判文书中,有10份裁判文书中写明了造成社会影响,有13份裁判文书中指出对被害人造成影响,有10份裁判文书中指出犯罪行为侵害了个人和社会复合法益。第二,网络暴力犯罪侵犯的个人权益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在“岳某侮辱案”中,“被害人因承受网暴压力,自杀身亡”。8在“刘某某侵犯公民信息案”中,被害人因网暴行为“2019年4、5月间直播收入减少4万余元,大量粉丝对其取消关注。”[13]。
犯罪危害具有持续性和扩张性。网络暴力犯罪的犯罪危害具有持续性的特点,并且随着时间发展和信息传播范围的延伸,犯罪危害持续扩张,呈现累加升级的特点,侮辱、侵犯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甚至波及被害人的亲属朋友等,造成的犯罪危害可能由线上延伸至线下。例如,让被害人产生自杀的想法或行为9,亲友的个人信息被一并公开[13]等。
3. 网络暴力犯罪情境因素
网络空间是网络暴力犯罪的直接环境,其环境特点是诱发网络暴力犯罪最重要的情境因素。情境犯罪预防理论强调犯罪源于动机与情境的相互作用,情境为犯罪提供了机会[17]。一方面,网络暴力犯罪的犯罪特点源于网络暴力犯罪情境因素。另一方面,要从情境犯罪预防的视角研究网络暴力犯罪,需要先分析诱发网络暴力犯罪的情境因素。网络空间的情境因素主要表现为虚拟、开放、快捷、延展等方面。
(一) 虚拟因素
网络空间的虚拟因素降低了犯罪风险。网络空间的虚拟因素具体包括犯罪参与者的匿名和犯罪过程的隐蔽,特别是在不需要实名制的网络平台,虚拟因素表现得更加明显。匿名有降低抑制作用的效果,容易导致个人在其他情况下做出不加思考的行为,是重要的情境犯罪触发因素之一,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个人在网上的行为可能比线下更肆无忌惮[17]。网络空间的虚拟因素还增加司法过程的取证难度。因此,网络空间的虚拟因素有效降低了犯罪的预期风险,成为诱发网络暴力犯罪的情境因素之一。
(二) 开放因素
网络空间的开放因素,降低了犯罪难度,增加了犯罪收益。犯罪收益不仅仅是指经济收益,也包括实现犯罪目的的程度与效果。网络空间的开放意味着可参与群体数量多,可扩散范围大。第一,对于以报复被害人为犯罪目的的网络暴力犯罪而言,网络空间的开放能够大范围传播侮辱、诽谤被害人的信息,扩大犯罪影响,有利于实现犯罪目的。第二,对于以实现不合理诉求为犯罪目的的网络暴力而言,网络空间的开放使得信息传播范围呈几何式增长,造成对被害人的舆论压力,利于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第三,对于以提高知名度、点击量为犯罪目的道德网络暴力犯罪而言,在以“流量”作为指标的收益模式下,网络空间的开放使得犯罪收益可提升空间大,犯罪人通过网络暴力行为增加的点击量、浏览量、转发量等都会转化为实际经济收益。
网络空间的开放因素也提供了犯罪机会。网络的开放为信息泄露提供机会,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型网络暴力犯罪的犯罪因素之一。网络平台的开放性带来了信息的公开性和获取的便捷性,犯罪人运用“人肉搜索”等技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形成以公民信息泄露为源头的犯罪黑产链条[18]。
(三) 快捷因素
网络空间的快捷因素降低了犯罪的成本。虽然网络暴力犯罪的犯罪目的多样,但是实现犯罪目的的重要环节之一就是形成信息的传播和扩散,因此,信息传播快捷的网络空间有效降低了犯罪成本,包括信息发布成本和信息传播成本。一方面,自媒体等平台的发展使信息发布变得容易,任何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源。另一方面,信息传播在网络空间中既快速又便捷。观点的表达容易演变成情绪宣泄和煽动,虚假信息不被怀疑、群体力量极易被利用[10],再加上转发等信息传播方式十分简便,网络空间中的网络暴力犯罪成本较低。
(四) 延展因素
网络空间的延展因素扩大犯罪危害。网络空间的延展是指线上线下空间是连通的,所以网络暴力犯罪的犯罪危害不仅仅局限于线上空间。犯罪后果从线上向线下延展,提高了犯罪危害的严重程度,同时,也对司法过程中的犯罪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论证等提出更高的要求,成为影响归责周全性的重要原因。因此,网络空间的延展因素扩大犯罪危害的同时,提升了犯罪防控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犯罪的预期风险。
4. 情境犯罪预防的适用优势
适用情境犯罪预防理论研究网络暴力犯罪具有独特优势。情境犯罪预防理论是减少犯罪的重要方式。情境犯罪预防理论属于环境犯罪学的范畴,它关注犯罪发生的直接环境,强调通过阻止犯罪机会减少犯罪。情境犯罪预防的任务是针对十分具体的犯罪形式,以尽可能持久的方式管理、设计、操纵直接环境,使很多犯罪人感到犯罪更加困难和危险,或者犯罪得到回报更少、犯罪不能被原谅[19]。情境犯罪预防理论依据理性选择理论,提出犯罪预防治理的具体技术,包括增加犯罪成本、增加犯罪风险、减少犯罪收益、减少挑衅、消除借口五个方面[17]。情境犯罪预防理论和技术能够有效针对网络暴力犯罪的犯罪特点和情境因素,弥补现有预防治理方式的不足,表现出适用的优越性。
(一) 现有预防治理方式的不足
1、治理滞后。第一,对技术性犯罪治理的滞后性。网络暴力犯罪的技术性行为特征使其犯罪行为随着技术发展不断更新,“AI换脸”等形式的网络暴力犯罪行为逐步涌现,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征愈发明显。现有的治理主要针对传统言语暴力犯罪模式设置的法律规范,由此引造成行为界定依据不足、定义模糊等问题。第二,犯罪危害消除存在滞后性。现有的预防治理模式往往是以事后治理为主,难以应对开放、快捷、延展的网络空间中的犯罪危害的发展速度,特别是名誉权等的损害很难在事后实现完全消除。因此,现有的事后治理模式难以实现对被害人权益的充分保护。
2、归责不全。第一,对象归责不全。网络暴力犯罪参与者的角色复杂的特点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其他信息传播者的归责存在主观方面难以认定和“法不责众”的治理困境。第二,行为归责不全。网络暴力犯罪依托网络信息空间,需要网络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等技术支持。对于犯罪过程中的技术性行为如何归责,技术提供者对信息内容承担怎样的监管责任等问题都是预防治理网络暴力犯罪的现实问题。现有的归责方式的不周全降低了犯罪的预期风险,难以实现对网络暴力犯罪的有效预防治理。
3、规制不适。依靠现有法律对网络暴力犯罪进行规制存在一定的不适。司法实践中,网络暴力犯罪适用的部分罪名属于自诉罪名,需要被害人告诉才处理。以侮辱、诽谤罪为例,将侮辱、诽谤罪设置为自诉罪的目的是控制犯罪后果的影响范围,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13],避免诉讼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但是网络暴力犯罪语境中的侮辱、诽谤罪的犯罪后果影响范围本身就不局限于当事人之间,甚至是难以控制和预测的,因此自诉的立法目的就不能成立。虽然设置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例外情形,但实际上提升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和定罪门槛,造成了规制网络暴力犯罪的阻碍。
(二) 情境犯罪预防的优势
1、重预防的犯罪治理思路。情境犯罪预防重犯罪预防的治理思路,能有效克服现有治理方式滞后性不足,适用于网络暴力犯罪的预防和治理。第一,网络暴力犯罪的犯罪危害范围是难以控制和预测的,犯罪后果对被害人造成的影响是难以消除的,事后规制的犯罪治理模式难以完全弥补被害人的损失。第二,网络暴力犯罪部分罪名为自诉罪名、取证困难,归责不周全等治理困境也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因此,重预防的犯罪治理思路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网络秩序。
2、重视直接环境的预防技术。情境犯罪预防重视对犯罪直接环境的研究,适用于网络暴力犯罪的预防与治理。网络暴力犯罪所在的直接环境是具有较为固定模式和特点的网络空间,其环境中与网络暴力犯罪相关的因素包括虚拟、开放、快捷和延展等也是网络暴力犯罪的情境因素。因此对于直接环境中的犯罪因素的治理能够有效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在实践中,情境犯罪预防的适用范围也逐渐扩大到网络犯罪[19]。部分平台落实网络账号实名制、“清朗”专项系列行动等都体现对网络整体环境的整治,能够有效预防和治理网络暴力犯罪。
3、多方面的综合预防举措。情境犯罪预防理论提出的犯罪预防技术是多方面的综合预防举措,适用于网络暴力犯罪。网络暴力犯罪的犯罪行为是多样的,犯罪的情境因素是复杂的。因此,单一的预防治理举措难以有效改善网络暴力犯罪的情境因素,难以实现预防治理网络暴力犯罪。另外,网络暴力犯罪的情境因素与情境犯罪预防技术的防治思路相契合,改善虚拟性等因素对犯罪行为的诱发和影响,本质上就是通过增加犯罪成本、犯罪风险、减少犯罪收益等方式减少犯罪机会。多方面的综合预防举措是适用于网络暴力犯罪预防治理的。
5. 网络暴力犯罪情境犯罪预防措施
针对网络暴力犯罪的犯罪特点,突破现有预防与治理困境,从情境犯罪预防理论的视角提出犯罪预防治理的具体举措。除了在传统犯罪预防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公安、司法部门之外,犯罪参与者、网络平台等都需要参与网络暴力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本文根据网络暴力犯罪的犯罪特点和犯罪情境因素,按照情境犯罪预防理论所提出的预防技术分类,提出具体预防治理对策。
(一) 增加犯罪成本
加强网络平台信息审查力度。增加犯罪成本的预防技术主要针对网络空间信息传播的快捷性的特点,提高涉网络暴力犯罪的信息扩散难度,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网络平台通过加强网络平台信息发布环节审查力度实现对侮辱、诽谤信息发布源头治理。个人与媒体在转载时加强对信息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切断涉侮辱、诽谤信息的传播,采用隐去公民个人信息等方式,阻碍涉网络暴力犯罪信息的传播。
(二) 增加犯罪风险
增加犯罪风险的情境犯罪预防技术主要在于减少网络空间虚拟和开放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具体体现为减少匿名性、加强场所管理和正式监督。
1、落实实名制政策。第一,落实实名制政策能有效减少匿名性,降低隐蔽性,对犯罪人起到震慑作用,同时降低犯罪取证难度和事后追责成本。因此,落实实名制政策能够增加犯罪人的犯罪风险,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落实实名制政策需要注重对公民信息的保护,避免信息泄露成为网络暴力犯罪的“助燃剂”。具体而言,平台在用户注册时可以要求用户填写必要的身份信息,并对用户信息提供必要的保护,不将信息公开展示于网络公共空间中。
2、强化平台监管。网络平台对网络空间的监管更加直接,并且具有技术上的优势,能够实现快速监管与事先监管,增加犯罪人的犯罪风险,前置监管环节实现减少网络暴力犯罪影响。具体而言,平台应强化用户监管,定期处理异常账号,特别是有“网络水军”特征或煽动网暴行为的账号。通过加强网络空间管理,落实平台管理责任,增加犯罪人的犯罪风险。
3、加强有关部门监督。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是对网络暴力犯罪的正式监督,其威慑作用不可替代。一方面要加大监督强度,注重事前监管。公安、司法部门加大对网络空间的监督强度,加强网络舆情应对和网络谣言处置能力建设,形成适应网络空间规则的监督模式。另一方面要优化监管技术,减少监管漏洞。加强技术投入,优化监督方式,有效应对犯罪人利用技术手段对取证和归责造成的障碍,及时更新对新型网络暴力方式的应对技术和应对措施。利用公安、司法部门的正式监督增加犯罪风险,有效预防和治理网络暴力犯罪。
(三) 减少犯罪收益
1、优化网络收益模式。对于犯罪目的是吸引粉丝、增加流量[13]的网络暴力犯罪而言,优化网络收益模式是减少犯罪收益,实现预防目的的有效手段。将与网络暴力行为密切相关的网络欺凌行为、公布个人信息等行为纳入收益考核标准,不将点击量等“流量”作为收益的唯一指标。降低犯罪人通过网络暴力行为获得的收益,从而实现犯罪预防与治理目的。
2、打击雇佣式网络暴力犯罪。打击雇佣式网络暴力犯罪,破除犯罪产业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组织‘水军’‘打手’或其他人员实施的网络暴力犯罪依法从重处罚”[12]。雇佣式网络暴力犯罪因其有组织性往往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使被害人处于完全弱势、无法反抗的被动境地,这种网络暴力犯罪模式形成的重要原因就是产业化带来的犯罪收益。因此,打击雇佣式网络暴力犯罪能够减少部分网络暴力犯罪的犯罪收益,从而达到减少犯罪危害,预防和治理犯罪的目的。
(四) 减少犯罪刺激
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控制暴力、色情等信息在网络空间的传播扩散,规范直播内容,减少“网络代骂”[14]“直播间对骂”10等网络暴力行为,阻碍为了增加“流量”等因素而对上述行为的模仿。通过减少网络空间的不良信息,规范上网行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减少犯罪刺激,实现犯罪预防。
(五) 消除犯罪借口
完善网络空间规则。完善网络空间规则相当于在网络暴力犯罪发生的直接环境中张贴说明,能够消除犯罪借口。主要是指各平台用户协议,在用户注册协议中增加预防和治理网络暴力犯罪的相关条款,例如明确对谣言传播者、普通扩散者的禁言、封号处罚,对泄漏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删帖处罚,明确说明用户受到网络暴力侵害平台反馈的渠道等,并且通过限制弹窗阅读时间、突出网络暴力犯罪相关条款等方式确保用户知悉。通过完善网络空间规则,消除网络暴力犯罪的犯罪借口。
综合上述犯罪预防措施形成对网络暴力犯罪的综合性治理,减少网络暴力犯罪情境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达到预防与治理网络暴力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网络社会秩序的效果。
NOTES
1参见“张某诽谤案”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6刑终176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2参见“郑某、杨某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少刑初字第00043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3参见“自诉人李某某、李某甲与被告人周某某诽谤案”白河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9刑初94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4参见“卢某某、郭某某等诽谤罪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2019)粤0981刑初514号刑事一审判决书。
5参见“邹某某寻衅滋事罪”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2刑初425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6参见“陈某某寻衅滋事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1刑初711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7参见“梁某某诽谤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9)黑1202刑初137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8参见“岳某侮辱案”肃宁县人民法院(2020)冀0926刑初124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9参见“孙某某寻衅滋事一案”苍梧县人民法院(2020)桂0421刑初111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10参见“连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等寻衅滋事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4刑初397号刑事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