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网络舆论作为互联网的产物,是社会公众对社会现象或问题表达自己看法或意见的一种方式。司法审判是人民授权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其审判仅服从法律 [1] 。但两者并不相互矛盾,是因为法律本身就体现民意,也就是社会舆论,而社会舆论通过立法的形式形成法律,法律影响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因此,人民法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时,也要接受舆论的监督,同时监督不能代替司法。如果舆论监督不加以规范和完善,则必将导致以情绪代替理性、以伦理代替法律,使呼声压倒程序,司法独立与公正也要受到冲击 [2] 。
2. 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
2.1. 促进司法公正公开
作为一种社会监督形式,网络舆论监督是公民的自由意志的表现,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民的利益诉求。在新媒体环境下,网络成为公民表达诉求,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有效平台。“网络舆论审判”首先作为一种规模化的外在监督力量,在争取信息的对称流动、倒逼司法审判的公开化、透明化过程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3] 。一方面,鉴于网络的开放性和信息共享性,使得司法审判活动逐渐走进大众视野,颠覆了传统媒体垄断话语权的场面,让更多的公民能了解并间接参与司法审判,实现了舆论监督的本位回归,促进了司法审判的公正。另一方面,网络舆论推动司法活动打开“天窗”,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审判公开。由于网络舆论的介入,部分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非法干预司法案件的情况将会减少,增加了案件审理的公开性与透明性,进而防止和纠正了司法裁判出现偏差。
2.2. 推动法制建设
对公民比较关注的几个案件进行分析,不难发现,网络舆论在监督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挥了积极影响。第一,有助于克服法律的滞后性。相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法律具有滞后性,因此当目前的法律不能认定新行为时,司法机关对该行为的认定可能会出现错判的可能性,而舆论的力量会影响司法机关的判断继而影响法律规定。在赵春华案1中,如果法官审判时一味地遵守法律,那么该案的一审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社会行为的工具,要和社会现实结合起来,也就是要有“人情味”,该案件之所以能引起舆论的不满,也表明了当时关于枪支认定标准的法律规定还有待更正;第二,推动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在邱少云名誉权案2中,人民法院依法维护了烈士的尊严和名誉,并且推动制定了英烈法。2018年长春长生疫苗案3推动了药品管理法的修改与完善。第三,使得僵化的法律条款得以激活,进一步明确了法律的具体使用规则激活了。前有昆山反杀案4,后有于欢案5,正当防卫这一话题越来越备,此类案件所引发的社会舆论和网络讨论,促进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更新,使得法律使用率上升。第四,促进法治观念的传播。科技的进步使得网络成为每个人都离不开的东西,公民在网络上发表观点,互换意见,从不同角度解读司法案件。随着媒体平台的增多,公众越来越愿意关注司法案件,促进了法治观念的传播。
3. 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
3.1. 影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从近几年的几个案件中,我们越来越能感受到网络舆论正不断地影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于欢案为例,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当事人于欢犯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由于该案件在网络上不断发酵,舆论的呼声越来越高张,全国网民一边倒的支持于欢的救母行为,于是在二审判决中于欢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两次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在这样的改判背后,不禁让人产生疑问:是否因为舆论压力,司法人员才做出妥协与让步?从一些案件来看,网络舆论监督的确对司法审判造成了或多或少的消极影响。公民在对司法案件进行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产生的舆论,要么直接对司法机关造成压力,要么借助政治权力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
3.2. 异化的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公正
网络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正确且恰当的网络舆论监督,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公开,相反,错误且方式不恰当的网络舆论监督会在无形之中增加司法在舆论面前的退让的可能性,成为实现司法审判公正路上的绊脚石。由于网络媒体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案件受到公众的关注,与之而来的是司法机关的行为被完全公布在阳光下,可能是法院作出不合适的言论,也可能是某位专家学者的分析点评没有站在“多数人”的一面,就会被无良媒体和公众添油加醋,从而引发舆论危机。巨大的舆论压力使得司法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审判时无法完全做到抛开公众质疑和社会舆论谴责的担忧,即便该判决严格遵守法律。
以药家鑫案件6为例,由于该案件性质恶劣,于是在未庭审之前就有“药家鑫不死不足以服众”等之类的煽动性言论充斥网络,在案件审理期间,公众的情绪依旧高涨,痛斥这个“官二代”的冷漠杀人行为,且大多怀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态度。在如此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审批人员竟做出向庭审观众发放调查问卷以征求审判意见的荒谬行为。
3.3. 非理性的网络舆论消解司法权威
观察药家鑫案、于欢案、张扣扣案7等几个典型案件,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案件都存在司法让步舆论的情况。媒体舆论集合了普通民众的感情,实际上是一种情绪的表达,具有非理性和情绪性 [4] 。在网络舆论的加持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得不做出让步,阻碍了我国司法建设的成长道路。如果只从案件本身来看,对公众而言药家鑫案的判决结果大快人心,但也在无意中助长错误认知,即当个体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舆论比法律更有用。张扣扣案中,有不少公众表示无法接受为母报仇判死刑的结果,怀疑司法是否公正。在于欢案审理期间,由于公众不满意一审结果,甚至质疑起法官的专业性。正是因为此类案件中存在非理性的网络舆论声音,所以法律的确定性容易遭到破坏,还会造成公民对法律的不信任,加速司法公信力的式微,引发司法信任危机、消解司法权威。
4. 网络舆论消极影响产生的原因
4.1. 网络舆论方面的因素
人民法院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实时的案件信息以及司法审判过程,是保证司法公正公开的重要一环。然而对媒体而言,新闻如同商品,是商品就要考虑价值,为追求商品的最大价值,媒体往往要顾虑成本和产出。在新媒体时代,自媒体的出现更加暴露了媒体追逐利益的真实面孔。网络媒体为占有更多的“流量”,会争先恐后地将已知的但不全面的案件情况报道出来,这就会导致新闻失真,与此同时不良的网络环境为舆论的产生和传播提供了条件。由于网络舆论具有便捷性、广泛性、匿名性、门槛低、及时性、以及信息失真等特点,这使得网络舆论拥有一大批忠实受众 [5] 。无良媒体的失真报道在造成了公众对案件的认知存在偏差,不仅侵害了公民对案件的知情权,也对司法审判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网络提供了一个开放且匿名的空间,网民的身份背景各不相同,素质也良莠不齐,这就使得网民对案件的评议并非都是通过理性且严谨的逻辑推理下得到的。网络为公众提供了高自由度的发言平台,在这种“自由”下,公民的言论更容易被一些不真实的信息舆论裹挟着,失去理性,从而对司法机关造成舆论压力。
4.2. 司法机关缺乏有效的舆论应对机制
社会的发展进步,推动民主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民众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高涨,司法监督因为网络的介入变得更为便捷。及时公开的、有效的案件信息是公众了解案件的第一步,但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司法公开并未完全得到落实。一方面体现在公开不及时,如果案件不能及时公开,不良媒体为吸引眼球做出错误报道,公众也会因不了解案件真实信息而做出道德立场评议;另一方面体现在公开不全面,我国目前的司法公开不能满足民众知情权的需求,并且还有相当一部分地区的司法公开仍处于应付状态。
公众与司法沟通依靠司法公开,如果司法公开不全面,会将公众与司法之间的距离拉远。当前,我国的司法在与公众交流时存在回应形式化、模式化等问题,服务意识欠缺。残缺的沟通机制、有差别的沟通平台,导致司法与舆论关系的破裂。
4.3.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差异性
从评价标准角度来看,网络舆论监督的出发点往往是道德感和朴素的正义感,而司法审判的评价标准则是客观事实和严谨的法律规则,“法律至上”是法官信念。“网络舆论审判”往往呈现为一种基于道德考量的话语评判,并强调有违社会公德、道德规范的行为,应当接受社会舆论力量的谴责 [6] 。正是评价标准的差异,使得公众评价案件时更注重案件当事人的品行,对弱者表示同情,憎恶加害方。相反,法官只能服从法律。因为两者对案件的评价标准不同,所以二者存在发生矛盾的可能性。
从对法的价值追求的角度来看,网络舆论表达的时公民对自由价值的追求,而司法审判活动追求的时法律规定下的秩序价值。那么两者之间的矛盾就是自由与秩序的矛盾,秩序就意味着对自由的约束。如果一味的约束自由以实现秩序,就会使言论自由落空;如果一味的放纵自由而不加以约束就会造成网络舆论监督权的滥用。
5. 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良性互动的对策
5.1. 完善有关网络舆论的相关法律
我国法律中关于网络舆论的法律内容相对较少,除《宪法》、《刑法》和《民法典》中有少量的内容,只有《网络安全法》对网络空间安全管理做了系统性规定,这部法律于2016年发布,2017年正式施行。虽然从这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十分重视网络安全,正不断地用法律行使保障网络安全,但遗憾的是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有关网络舆论的法律。不健全的法律将会严重影响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良性互动。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江平曾建议出台一部《新闻法》,他认为中国的舆论监督想要从人治走向法治,就十分需要一部具体的法律文本。同样的,随着网络舆论监督的普及,我国应当加快网络舆论的立法步伐,出台一部《舆论监督法》,该划清舆论监督的边界,以法的形式保障舆论监督权的行使,同时也用法律约束舆论监督权的滥用,此外还要构建相关的法律体系,建立相应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使其能够覆盖到网络舆论的各个方面。
5.2. 加强网络媒体自律机制建设
自媒体的繁荣发展加快了信息的传播速度,也增添了信息的传播,信息可以被无限的扩散。传播中,又有众多的点赞、评论在各级信息源中相互掺杂、相互影响,形成相对一致的舆论流,进而汇集形成舆论场,使信息影响扩大、膨胀甚至裹挟受众、掩盖其他声音 [7] 。在多次的传播中,各种信息相互影响,形成范围更大的舆论场,因此,自律良好的网络媒体是实现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良性互动的重要一环。
一方面,媒体报道要客观。在报道案件时,媒体首先要遵守法律,确保报道内容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做到客观公正,以报道案件实事为主,不能带有主观情绪,更不能在案件结果还未确定之前就发布带有情绪诱导性的内容,同时新闻工作者还应当坚守职业道德和底线,不做虚假报道。
另一方面,坚持分阶段报道原则,将案件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审判前、审判中和审判后,不同阶段案件报道重点各不相同。在审判前,媒体的报道内容主要以案件事实为主,这是因为案件在未审判前,我们了解的信息量较少且片面,如果报道过量,则会将公众的目光错误的引到与案件本身无关的地方,从而偏离了案件本身。在审判中,媒体应当将报道重点放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及时跟踪报道,保障公众能及时获得案件信息。审判结束后,媒体应该就司法机关的审判文书对整个案件做全方位的整理。
5.3. 建立和完善网络舆论的沟通机制
在最近几年中,司法机关逐渐重视自身在网络舆论方面的沟通机制建设,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官方账号等网络平台,及时的向公众宣传本单位信息。在这些网络平台上,公众可以完整的了解案件审判信息,如开庭公告、庭审直播、裁判文书等。审判信息公开上网不仅给当事人提供了便捷的信息获取渠道,而且促进了公众行使进行社会监督的权利。网络舆论是公众广泛参与的一种监督模式,面对来自社会的监督,司法机关不能视而不见或避之不谈,而是要以积极的态度正面应对,虚心接受公众指出的问题,认真做出整改,时时刻刻注意自我检查和信息反馈。
此外,我们应当理解公众想要迫切了解案件真相的心情,当公众因缺乏法律素养而被虚假的网络信息蒙蔽时,我们要做好相应的回应举措,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新闻发言人制度,指的是在发生舆情问题时,新闻发言人作为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之间的沟通纽带,由新闻发言人向外界做出案件报道和公开事实真相,防止发生公众错信谣言。互联网的繁荣发展为我们获取信息带来的便捷,但也为别有用心的媒体或个人炒作新闻提供了途径。所以我们要对网络舆论监督加以限制,将其限制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内,使监督有效且有序,将网络舆论监督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发挥最大积极作用。
NOTES
1详细新闻来自于人民网http://m.people.cn/n4/2017/0126/c203-8319343.html。
2详细新闻来自于央广网http://m.cnr.cn/news/20160920/t20160920_523149497.html。
3详细新闻来自于人民网http://health.people.com.cn/n1/2018/0817/c14739-30233819.html。
4详细新闻来自于人民网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8/0902/c42510-30266713.html。
5详细新闻来自于人民网http://m.people.cn/n4/2017/0623/c676-9199420.html。
6详细新闻来自于人民法院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2-01/06/content_38721.htm。
7详细新闻来自于央广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0574228566112537&wfr=spider&for=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