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数字劳动的概念内涵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来临,社交媒体平台席卷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生产,人类的社会生活和生产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开始不断向虚拟空间延伸,劳动对象的范围因此也不断扩大。在这种背景下,数字劳动作为一种新型的劳动方式,开始在社会生产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数字劳动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数字劳动者也必须具有相应的数字技能和素养,例如使用智能设备和数字平台的技能。由此,与以往的物质劳动相比,数字劳动显得更加高级与复杂。而数字劳动这一特殊形式的劳动概念,最初是由意大利学者蒂奇亚纳·特拉诺瓦(Tiziana Terranova)所提出,她将数字劳动看作是一种免费的非物质劳动。部分学者认为,数字劳动是指文化消费被转化成生产劳动,而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当中还遭受着剥削。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数字劳动的主体,是个人的一种活动或者行为,是不构成劳动的。他们认为这部分人在浏览网页、发布数据和网络消费过程当中产生了个人数据,但这种行为不具有生产数据商品这一主观目的。而企业利用了用户生产的数据并形成了数据商品,得到利益是依托在社交媒体平台工作的数据整理人员,因此他们的行为并不是一种劳动。如果从消费和娱乐的角度来说,这种行为不属于劳动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在此过程当中产生了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的产品。尽管说个人的主观目的并不在于生产数据商品,但个人的主观目的并不影响他们的行为能够给资本家们带来数据商品。
当前,对数字劳动的研究主要从两个视域出发,一是从政治经济学视角出发探究数字资本主义新的剥削形态,揭示数字劳动异化的奥秘;二是从生命政治学审视被嵌入算法中的个体生命,透析其中的存在论问题。从本质上来讲,数字劳动呈现出数字技术与政治经济学的互嵌性,它以数字技术为发展条件,消耗数字劳动者的数字时间,生成数据商品。
1.1. 以盲点为起点:受众劳动
达拉斯·沃克·史麦兹(Dallas Walker Smythe)在1977年发表了《大众传播系统: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的盲点》一文引起了学界的关注。自史麦兹发表以来,至2008年的金融危机,在这三十多年里,马克思主义未曾受到社会研究的重点关注,已然成为了社会科学的盲点[1]。史麦兹通过对大众媒介中“受众劳动”的分析,指出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忽略了传播经济的复杂作用,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似乎成为社会科学所有学科的盲点。这一观点引起广泛的关注,众多的学者开始对其观点进行辩论,形成了著名的“盲点之争”。
史麦兹认为受众劳动是在广告商为基础的传播体系下由受众所进行的生产劳动。受众劳动也被称为受众商品,或者是受众注意力。广告商向传统媒体购买了受众劳动,由受众去购买广告商所推荐的商品。史麦兹认为大部分的人的非睡眠时间都是工作时间,生产特殊的商品,即劳动力的维持与更新。在资本主义下大众传媒给与受众的体育、娱乐和教育等内容具有一定的诱惑性,使得受众保持高度集中的注意力,培养受众对于显性和隐性的广告作出积极反应的情绪。受众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地接触到数字平台,使得他们一方面为数字平台无意识且免费地付出注意力;另一方面为广告商提供了数字需求,不自觉地参与到数字生产过程中。
1.2. 以集体智力为基点:非物质劳动
毛里齐奥·拉扎拉托(Maurizio Lazzarato)认为数字劳动是在数字交往中形成的生产商品的信息和数字文化内容的劳动形式。他认为商品的信息内容生产是各行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生成的沟通、技能、计算机软硬件使用等,属于生产性协作环节。从本质来说,数字劳动是对数字社会关系的构建,通过数字关系的连接,数字劳动具有了数字经济价值。
而哈特和内格里对非物质劳动做了更深程度的分析,他们认为在数字平台上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属于数字劳动。具体可以分为三类:首先是思维劳动,劳动形式主要集中在数字文化产业中的技术维度;其次是情感劳动,即生成一种愉悦的、舒缓的、振奋的感受的数字劳动过程[2],劳动形式主要集中在数字粉丝社群里对喜欢的人物进行关注、点赞、二次创作、应援等行为;最后是数字技术与物质劳动相结合,转变原物质劳动方式的背景,具有机械化、数字化和移动智能终端化等特点。基于这三类数字劳动形式,数字劳动具有数字产消合一化、协作性和情感性三种性质。在数字平台上,劳动者既是内容的生产者也是消费者,数据产品不同于可以看得见与摸得着的物质产品,而是通过数字人际表现的代码。数字劳动过程更似于一种情感交往过程,数字劳动者不断扩大自身的数字社交圈,维护数字人际关系的构建。
如果站在自洽主义马克思主义者的视角上,我们可以发现在数字平台进行的劳动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不再是一般智力(General Intellect),即数字平台对象化的科学认知;而是集体智力(Collective Intellect),即数字连接着的人类智慧的认知特质,其借助数字穿戴认知范式、数字语言及数字交流等在数字交往中展现自我[3]。而数字劳动过程及其结果也未超出数字资本的操控范围,在数字技术智能化与精准化的助推下,数字平台迅速壮大,从而实现对每一位数字劳动者的规训,和对数字产品利润的剥夺。
1.3. 以数据为奇点:数字劳动
在对数字劳动研究的学者中,克里斯蒂安·福克斯(Christian Fuchs)的数字劳动理论受到广泛的关注,他深刻剖析了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数字劳动异化的现象和产生的缘由。福克斯指出数字劳动包含三个层次的数字劳动进程:数字认知、数字交往和数字协作。在数字认知部分,劳动者通过数字平台、移动设备等数字工具生成自己的观点或想法,并将其呈现在社交媒体上。在数字交往方面,劳动者的大脑和网络媒介进行符号互动,媒体平台对用户上传的信息进行筛选加工成有用的数字产品,用户之间形成了新的网络社会关系。最后进入数字协作部分,用户将自己的个人经历、爱好信息等传输到社交平台之后,以人类思维和现有的社会关系建立起一种全新的社区和网络关系,再加以组织,最终产生出新的人工制品、共同体或者社会体系。三个劳动过程息息相关,每一个过程都是建立在前一个过程的基础上,每一个劳动对象都是前一个过程的劳动成果。在这三个过程中所生产出的使用价值,满足了用户建立友谊和维持着有归属感的人际关系等需求,也满足了资本家依托媒体平台对用户进行剥削和压迫从而获得大量利益的需求。
2. 数字劳动过程的价值创造
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便是活劳动,其他的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创造过程,但并不生产价值[4]。在马克思看来,劳动主要指的是产业劳动、物质生产劳动,以脑力为主的看似是非物质生产劳动的过程也从属于物质生产劳动这个链条的。而数字劳动,这个依托于数字技术与数字平台迅猛发展起来的劳动新形式,在数字技术与人类劳动深度结合下生产出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数据信息,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人类抽象劳动的凝结物,因此依然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对象范畴[5]。
2.1. 数字劳动过程中的使用价值的生产
在马克思的商品二因素里,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而在数字劳动过程当中,在其生成使用价值时,既包括了为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所进行的实体的生产,也包括了为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所进行的无形的生产。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劳动创造价值依旧遵循着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规律。数字劳动过程生产出大量数据产品,其不仅能满足使用者自身的某种需要,还能满足数字资本平台获得利润的需要。例如,用户可以通过短视频App满足看视频、观时事、录视频等需求,而这些由用户行为产生的数据被平台收集、整理和分析后售卖给广告商,以满足盈利的需求。
2.2. 数字劳动过程中的价值创造
关于数字劳动过程当中的价值创造,学界对此有很大的争议。就无偿雇佣的数字劳动来说,在这个过程当中是否创造了价值,学者们对此持不同的意见。在互联网平台上,无数的用户每天分享生活与创意,大量的数据给相对应的数字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利益。这些无偿的数字劳动能否创造价值?一部分的国外学者认为数据商品具有特殊的结构,劳动时间与成本都难以计算,而传统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已经无法解释这种劳动价值,也有学者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数字经济时代仍然适用。
与生产物质商品为主的工业时代不同,如今人们的基本物质需求已经得到满足,精神需求愈发明显。数据商品同一般商品一致,都是劳动者生产劳动的结果,主要由人的抽象劳动所创造,本质上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酬的数字劳动者与互联网平台或企业签订雇佣关系,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获得工资,而无酬的数字劳动者在满足精神需求时生产的数据商品被平台利用以获得利润。无论是有酬还是无酬的数字劳动,都是属于生产性劳动,而从劳动结果来看,他们都能生产数据,直接或者间接地被平台所利用,从而创造大量价值。
2.3. 数字劳动过程中的剩余价值的创造
马克思在扬弃亚当·斯密(Adam Smith)、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等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关于早期剩余分析理论观点的基础上,创立了一个科学的剩余价值理论体系。马克思将工人劳动生产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和剥削的价值称为剩余价值,这是超过了劳动力本身价值以外的价值。剩余劳动生产的价值就是剩余价值,而在数字经济时代,劳动者的剩余价值的产生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当劳动生产率不变,劳动日长度的延长导致绝对剩余价值的增加,资本对劳动力的剥削也会随之增加。在数字经济时代,资本利用数字技术代替了劳动,同时也在利用数字技术不断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从而增加了绝对剩余价值。资本不仅可以使用延长劳动时间的方法,还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劳动强度,使劳动者在同样的时间内更卖力的劳动,消耗更多的体力和脑力,以便增加剩余价值。在数字劳动的过程当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场所更加灵活方便,这也模糊了劳动者的生产时间和生活时间,将劳动时间的延长扩展到最大的限度。
通过减少必要劳动时间而相应的延长剩余劳动的时间,由这部分时间带来的剩余价值又称是相对剩余价值。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生产力的发展使相对剩余价值的发展产生了新的变化。例如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资源的配置效率提高,产品更加优化,最终提高全社会的生产效率,降低商品所包含的价值量,从而进一步降低了劳动力的价值,减少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增加了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
3. 数字劳动的发展现状及解放途径
3.1. 数字劳动的发展现状
随着第四次科技革命的兴起,人类社会出现了新型的经济模式,即数字经济。在2019年之后,在疫情影响之下,世界的数字化进程加快,数字技术逐渐成为重塑世界经济结构和重新调整世界经济格局的重要影响因素。如今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在科研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与财力,指定数字经济的发展战略,推动社会经济的数字化转型。我国在数字经济的发展上具有巨大的规模市场和丰富的数据资源,也有着急需解决的问题。
而数字劳动作为数字经济模式下特有的劳动,出现弹性雇佣、零工经济、游戏体验和情感劳动等新的形式。例如众包形式,用户将自制视频或Vlog等上传到在线视频网站,只能获得少量的报酬,但已成为视频平台的一名“线上工人”,在这个过程中,用户获得了成就感与认同感;数字零工因学历水平低和技能低从事网约车司机或外卖员等工作,缺乏稳定性和保障性;此外在互联网游戏中,所谓的玩家实则是互联网产业中的“玩工”,是自愿利用休闲时间为娱乐产业进行资本生产与积累的劳动者;以Facebook、Twitter为代表的数字媒体平台在越来越多的广告设计中融入休闲娱乐、粉丝情感、游戏互动等要素,从而驱动了用户娱乐与粉丝情感的商品化过程。
数字劳动打破了生产与消费的界限,个体可以即时创造和传播内容,其次数字劳动常伴随个人情感,内容具有鲜明的主观色彩,更具有情感共鸣。此外,数字劳动也消解了生产与休闲的边界。但在数字平台的背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资源不均衡,个体创作难以获得公平回报、隐私泄露等多重问题。
3.2. 数字劳动的解放途径
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兴起,劳动者获得劳动的形式也愈发多样,以平台为依托的零工经济成为劳动者重要的就业途径。现如今,零工也被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所接纳。通过灵活的契约关系,按件给予报酬,可以让劳动者更灵活的按需分配自己的时间。通过数字技术,可以让劳动者与雇佣者之间更加实时的进行对话交流,劳动者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更加自主和灵活。由于劳动者与雇佣者之间没有签到合同,因此劳动者与雇佣者之间不构成有效的法律关系,雇佣者也无需为劳动者购买各种保险保障,进而进一步的降低了成本。而在劳动过程当中,劳动者需要自行承担起各项风险,负担不断加重,从而受剥削程度也不断加深。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厘清劳资关系,加强数据时代主体劳动意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要不断推动就业结构的优化,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对于企业来说,要注重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加强培训力度,培养高技能人才;对于个人来说,要明晰娱乐与劳动之间的本质区别,避免陷入对数字技术的盲目崇拜中,不断加强自身的工作技能,把握主导权,其次在社交媒体平台上的交往要注重隐私,以防个人数据的泄露。
此外还需要发挥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维护数字劳动者的利益。首先需要加强对数字平台的监管,引导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其次要坚持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加强互联网平台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完善数字媒介平台,促使劳动者将数字技术充分利用起来,参与到更多的数字发展项目中来。最后,要把握好资源开发和分配的权力,让普通的用户享受到更多的社会福利,让数据资源回归到社会,让更多的资源被用户所分享。
4. 结语
数字经济是全球未来的发展方向,数字技术的革新影响着人们的方方面面。在这个背景下,数字劳动的崛起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数字劳动所内含的劳动异化现象并没有消失。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我们要警惕数字劳动异化的出现,在面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我们要积极面对,并结合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不断增强我国的数字经济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