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勘破数字劳动异化的神秘本质
(一) 数字劳动的起源与特征
数字劳动的正式被提出是在2000年前后,源自于达拉斯·斯麦兹在一篇文章《传播: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盲点》,尽管主要针对传播学领域,但是作为数字劳动的雏形,为我们解读数字资本主义以及数字劳动的后续研究提供了新理路。而另一个与之诞生有关的理论是“数字资本主义”[1],丹·席勒教授在进行学术研究中发现,资本主义通过数字技术对美国的各行业都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因而在此背景下提出了“数字资本主义”这一重要概念,自此人们才真正开始重视并研究数字与发展之间的联系,而数字劳动的概念也随之发展。在2013年以前,关于数字劳动的研究大都集中认为数字劳动是互联网信息时代下的免费的自由活动,普遍存在“劳动是传播和文化研究的盲点”的现象。
英国学者克里斯蒂安·福克斯基于史麦兹的受众商品理论,创造了互联网产消者商品的概念,指的是互联网用户在不知不觉地消费的同时自身成为了生产的一环,自身所产出的数据被平台当作商品,即互联网生产——消费者商品,他在扩张了数字劳动的范畴的同时还回答了数字劳动是否产生价值的问题。福克斯通过对不同形式的数字劳动进行分析,发现劳动者的劳动力均有受到剥削、管制和压迫,只是受迫方式和程度的量的不同,得出总体工人是创造价值、剩余价值和资本的生产性的结论,从而为后续研究互联网用户的非雇佣无偿数字劳动奠定了理论基础。但他的理论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尽管他选择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作为其理论基础,但他对人类学意义解释是基于抽象的人而非现实的人的,这一点是有悖于马克思的。
自数字技术诞生以来,互联网称得上是当代人的“鸦片”,其本质上仍旧是对人的压迫与剥削,且压迫对象更加广泛、剥削方式更具有隐秘性。数字劳动作为一种“玩劳动”,把剥削隐藏于用户与用户的日常联系之间,闲暇时间和劳动时间将会难以区分。目前我们可以明确将数字劳动分为有偿和无偿两大形式,其中有偿数字劳动包括互联网产业专业劳动和网络平台租佣劳动两个类别。其中互联网专业劳动的门槛较高,和普罗大众有极其专业的行业壁垒,从事互联网专业劳动的从业者往往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经过针对性的训练,回报相对来说比较明确,往往和互联网平台签订了劳动合同,此类劳动者并没有任何的生产资料,拥有的仅仅只是劳力;另外一种网络平台租佣劳动其本质上与互联网产业专业劳动并无区别,其中借助网络平台达成的租佣劳动值得特殊关注,这部分群体是借助互联网平台与用户达成临时雇佣关系,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流动性等行业特点。相较于可视化的有偿劳动,无偿劳动的比例往往在数字劳动群体中占比更大,任何人都可以是“玩劳动者”,更难用具体的数字去衡量其劳动所带来的价值,也没有与平台签订相应的劳动报酬合约,往往在使用过程中用户与平台在“通过网络活动满足自身的需求”为幌子形成一种不平等的关系,用户在自身休闲娱乐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实现数字劳动的生产,马克思对此曾有过直接的论述,他讨论了电报,还描述了使用电报的人们构成的全球信息网络,在这个网络之中,“每个人试图把自身告知他人”,并且会“带来一些联系”[2]。因此当下应当运用马克思劳动异化理论的基本原理去形成与之对应技术进步的新方法,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时间,从而为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铺平道路。
(二) 数字劳动异化形成的原因
时代的发展为我们带来了先进的数字信息技术,以及数字信息技术所带来的不同以往的任何一种劳动形式的数字劳动,但不得不面对的事实是技术的发展并不能解决以往传统劳动方式中出现的异化现象,反而使之以一种更加隐秘的方式而存在了。“技术这种人的创造物变成了统治人、压抑人的一种异己性力量,它不是‘为我’的,反而是‘反我’的。”[3]因此,顺应劳动异化的四重规定,重新去梳理数字劳动异化的四重规定是十分有必要的。
数字劳动异化就是人在数字劳动过程中创造的数字劳动产品被资本占有而与人相分离、相异化以及由这种人与物的异化导致的其他异化现象。数字劳动异化中的有偿数字劳动异化和传统劳动异化并无二致,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的异化、劳动本身对劳动者的异化、人的类本质对人的异化和人与人相异化都没有变化。但无偿数字劳动的异化与有偿数字劳动的异化是有很明显的不同的,无偿数字劳动更难用具体的数字去衡量其劳动所带来的价值,虽然用户并未通过否定自我来去产出,剥削方式更加十分隐秘,但异化劳动是必然产生的,因为生产资料与劳动主体是完全分离的并非同一个整体,无偿数字劳动与人本身必然是相异化的。因而我们可以判定,数字劳动异化在私有制的驱使下必然存在,其具体内涵也可以用马克思劳动异化的四重规定来体现:
1) 数字劳动中人与劳动产品相异化。数字劳动者本身是与劳动产品相分离的,最终劳动成果除个别个体、组织征用外,几乎全部属于雇佣他们的企业或者进行数字劳动的平台,依托他们的劳动产生的巨大价值只有工资这一微小的部分作为回报甚至对于广大数据产生者本身来说是无偿的,与其为平台所带来的巨额经济回报不成比例而存在。
2) 数字劳动中人与劳动本身相异化。劳动者的劳动是出于不得不而进行的时候,劳动者越劳动,就越痛苦,而数字劳动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这种痛苦,特别是在进行无偿数字劳动,劳动者是通过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促使自己去进行数字劳动生产相关工作的,但实际上除了劳动者本身受自己支配外,劳动者产生的数据资料被交易的过程与劳动者本身毫无关系。当人发现自己的数字产品被资本运用并且损害了自身利益,劳动者却已经依赖上通过网络平台实现“正常”生活与生存,不得不通过网络平台去进行数据产出时,真正的痛苦才会降临。
3) 数字劳动中人与其类本质相异化。马克思认为“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4],人通过有意识的实践证明自己是一种类存在物,而异化劳动使人同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人无法在劳动中进行自我确证。在数字劳动中依旧存在人与其类本质相异化的问题,哪怕是体现了人部分自由意志的“玩劳动”,也无法与动物性的玩乐行为作区分,从而确证自我是一种类存在物。
4) 数字劳动中人与异己他人相异化。在论述劳动异化的四重规定时,马克思有着清晰的内在逻辑:是一种从现象到本质的推进,通过前三个规定作为推导出第四个规定的前提条件和逻辑步骤,马克思推导出了异化劳动中的第四重:人与人相异化。“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的直接结果就是人同人相异化。当人同自身相对立的时候,他也同他人相对立。”[4]马克思所描述的此规定依然适用于当代的数字劳动异化,在数字资本主义社会中,这种掌握他人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与他人相对立的人,就是网络运营平台背后的资本家。
总的来说,数字劳动在本质上仍然无法脱离物质基础,它无论是非物质劳动还是物质性劳动,其异化的本质不会改,但数字劳动异化呈现出全面化、多元化、隐蔽化的特点,随着数字资本主义的蓬勃发展还导致了数字拜物教的产生和数字霸权主义的扩张,数字劳动者的权益难以维护,对人民的自由生活和人对自由的向往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 数字异化劳动的消解与人的自由的复归
(一) 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下的“自由与闲暇”
在数字资本主义社会中,时间反映了数字社会的某些特征,社会时间、劳动时间与闲暇(自娱)时间将会被重新理解与建构,这是对牵涉到数字劳动群体从无到有全新的体验,更需要我们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起点来进行科学批判。通过解读数字资本主义社会下劳动与时间的辩证关系,减少数字异化劳动对自由时间的侵占,充分创造合理的社会劳动条件去现实人的自由。
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自由时间和劳动时间界限模糊,特别是大量无偿数字劳动对人们生活的侵占,导致人们宝贵的闲暇时光被越来越多的挤压,以至于随着互联网时代日益增加的吸引力以及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占有力度的逐渐增大,人也变得越来越不自由。消费活动、娱乐活动等等看似是在享受闲暇,但其实并非如此,资本通过各种数字技术手段获得大量信息、数据并转化为资本,在所谓的“休闲时间”或者“非劳动时间”中人们实际上仍然在进行隐性的数字劳动。因而何以区分数字劳动时间以及闲暇时间,并且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自由时间在马克思文本中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几乎衡量着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实现的标准和尺度。马克思指出自由时间包括“人格教育的时间、精神发达的时间、履行社会职分的时间、社交的时间、生理活力与精神活力的自由表现的时间”[5],在《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自由时间”就是指人的“闲暇时间”,是人“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是人可用来“从事较高级活动的时间”,是人能够直接用于发展自身各种本质力量的时间,是使“个人得到充分发展的时间”[6],以马克思的自由时间所具有的社会性、闲暇性、自主性和积极性等特性为根据,总结数字经济时代中的自由时间所具有的特性与含义,以及数字经济时代中,数字劳动异化对“闲暇”时间所导致的影响以及如何消除的问题。
马克思的自由时间所具有的社会性、闲暇性、自主性和积极性等特性在数字经济时代基本不变,但是有几种情况需要单独说明,其中一种具有争议的情况是关于自由时间的闲暇性,自由时间是使劳动者拥有区别于异化劳动的闲暇时间。矛盾点在于在数字劳动过程中主动进行无偿数字劳动的时间是否全部或部分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闲暇时间,换言之,互联网用户的闲暇时光是否都被此规定抹杀从而不复存在。因为按照马克思对自由时间的规定,劳动时间是不属于闲暇时间的,但是互联网用户却在闲暇时间里“不经意间”产生了数字劳动的成果且此成果被平台剥削;假如存在这种产生数字劳动成果的闲暇时间,那么在此时间里是否对个人的发展是否起到积极作用,以及时间上是否受制或受限于平台。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自由时间作为有区别于异化劳动的闲暇时间,我们是可以将无偿数字劳动异化排除在外的,但是针对互联网用户的网络闲暇时间来说是属于马克思“自由时间”范畴包括内的,但是针对其不知情的状况下生产出的生产资料被互联网平台无偿征用的情况,属于非法侵占,此方面相关责任的厘清需要具体化的数据分析以及政策法规去规范;针对在此时间里是否对个人的发展是否起到积极作用的问题,是可以给出肯定的答复的,互联网平台相对于传统信息渠道的获取更快、更便捷、更准确,人们是可以利用科技的发展进步同时实现自我成长的;针对自由时间上是否受制或受限于平台,目前就市面上一些平台的使用是大多是不完全受限制的,针对所有互联网使用者开放的,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平台对用户的使用限制有程度上的不同,主要有关相亲、交友等以出卖用户个人信息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网络平台的使用限制居多、对用户资料的侵占与剥削现象更为严重,而发表评论为主的网络平台则更倾向于免费使用,但以收取会员费用的方式去为用户增加特殊功能服务,总的来说对于数字平台上的时间使用上是属于相对受限的范围内的,并非绝对的自由和自主。
消除异化劳动的一个重大问题是致力于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衡量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实现的标准和尺度正是马克思所说的自由时间。遗憾的是,自由时间往往在数字劳动时代更多地被侵占和剥削,以一种更加隐秘的方式对人进行无情剥夺再出卖,通过从用户身上剥夺数据资料在通过分析再将免费得来的用户数据作为“商品”出卖从而获取巨额利润,再用获取的巨额利益用于更加深入的剥削与压迫。通过分析数字劳动与数字时间的关系,减少数字异化劳动对自由时间的侵占,充分创造合理的社会劳动条件去现实人的自由是当务之急。
(二) 扬弃数字劳动异化和实现自由时间的路径
1) 破局之路:揭开数字劳动本质的神秘面纱
数字资本主义宣称通过技术的发展,可以解放生产力,将劳动者从复杂繁重、枯燥无味的工作中解放出来,以为劳动者增添更多更清闲的工作、创造更高质量的生活、增加更多收入为理由,发展包括人工智能等在内的数字经济。但事实并非数字资本主义宣称的那样,结果导致劳动者的工作场景被无限的扩大,生产活动随着数字技术的无孔不入贯穿于人们的一切活动之中,劳动者本身的生活世界俨然成为了一个“工厂”,无时无刻不被生产活动包裹着。马克思认为,“一个人如果没有一分钟自由的时间,他的一生如果除睡眠和饮食等纯生理的需要所引起的间断以外,都是替资本家服务,那么,他就连一个载重的牲口还不如。他身体疲惫,精神麻木,不过是一架为别人生产财富的机器。”[7]当然我们不可能去否认的是数字经济与工业的结合的发展确实将劳动者从复杂繁重、枯燥无味的工作中解放出来了,但取而代之的是能为资本家产生更大经济利润以及更少成本的全自动化的生产线以及机器人,并没有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和更高质量的生活。导致这一切的原因并不是数字经济的发展,真正导致人民生活水平没有提高甚至还有消极影响的原因在于披着数字技术进步的外衣的私有制,私有制使一般数据成为数字资本,一般数据在不被资本所利用的情况下是不会产生任何经济效益的,当一般数据与资本结合,便构成了数字劳动异化的前提,但前提的前提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数字资本剥削了劳动者自身创造的生产数据无偿占有,并且用以滋养自身以壮大自身资本力量,这便是数字劳动异化产生的根本逻辑所在。因此,消灭私有制就会使劳动者真正拥有完整而自由的闲暇,真正享受数字技术发展为劳动与生活所带来的舒适与便捷。
2) 扬弃数字劳动异化的具体路径与人的现实自由的实现
尽管资本主义私有制是数字劳动异化产生的根源,但是扬弃数字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诞生物也就是数字劳动本身需要从更多方面更加全面的去考量扬弃路径,不单单是消灭私有制就能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的,反而会导致更加棘手的状况出现,需要辩证地看待此问题,从而得出一个合理的扬弃方案,最大限度的降低数字劳动异化所带来的危害,在科学技术进步的同时也需要提升自我的认知,用发展的眼光促使马克思劳动异化理论的进步,使我国数字经济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的巨大潜力,为人民带来美好生活。因此,通过结合实际情况主要有以下四点现实途径的破解之路:
由于我国当今数字经济的发展阶段并不属于发达时期,各项技术设施与政策法规皆不完善,因此破局的第一步则不能操之过急的消灭私有制,否则就会自断数字经济时代发展的根基,技术的积累以及随资本主义经济所发展起来的生产力基础将会烟消云散,因此保护数字经济居于首要地位;
在保护数字经济基础的同时遏制数字资本主义的发展,从而减缓数字劳动异化所产生的异己的力量对人民生活的再伤害,方法是通过建立以人为本的技术价值观,强调在劳动中人的主体性地位,从而达到人的本质复归、劳动异化消除的效果;以人为本的技术价值观的建立,需要资本、社会、政府三方助力,资本自我觉知给予以人为本的技术价值观的推进更小的阻力,社会是各方力量的集合,因此要在社会中达成对“以人为本”价值观念的广泛认同,政府给予更多的引领以及必要时强制规范的作用,共同建立以人为本的技术价值观;
数字技术的增长一方面带来了劳动的异化,也为人带来许多自由的可能性,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是同时发生的,新技术的产生引发了新的变化,面对新变化应拿出合理的新方案,因此发展规范新型数字劳动关系是重中之重。通过建立新型数字劳动关系,搭建起一座横在互联网平台和数字劳动者之间的桥梁,以达到缓解劳动者与资本的关系、为数字劳动者提供权益保障为目标,充分发挥立法与政府组织的作用去引导和谐、平衡的新型劳动关系的建立;
虽然倡导新型数字劳动关系、倡导以人为本的技术价值观会减缓数字劳动异化的现象,但是真正大刀阔斧地消灭异化还需要明确数据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明确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分配,无偿数字劳动异化的现象就不会停止,资本对人的剥削同样不会停止。但是明确数据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代表将企业与平台的利润悉数剥夺,需要在保证劳动者权益的同时继续发挥企业的市场带头作用,建立公开透明的可持续良性发展的互联网平台,从而彻底打破数字资本与数字劳动者的不平衡关系。
由上文所述,我们可知数字劳动异化的最根本原因是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导致的,因此扬弃数字劳动异化从而达到人的现实自由的实现的具体路径是对私有财产的扬弃,但实现消灭私有制的道路还十分的漫长与艰辛,需要依靠大力发展生产力作为基础,还需要资本主义在追求生产力的发展上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只有将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水平,才能够去研究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最终实现消灭私有财产,从根本上解决劳动异化,实现共产主义。
3. 展望数字资本主义批判理论成果的现实理论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字经济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8]只有建设健康的数字经济,才能保障建设的数字中国在正确道路上前进,才能行使中国作为大国的责任,为世界其他发展中国家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提供中国的智慧。面对资本主义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对数字劳工的严重剥削,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公有制道路,解决数字劳动异化,减少异化劳动的剥削程度,提高人的价值,倡导“人是核心”的劳动价值观。
(一) 坚持学习和发展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
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大国,在进行健康的数字经济建设方面是存在极大的制度优势的,相较于西方国家的资本主义社会在扬弃数字劳动异化、改善国民生活方面阻力巨大,我们国家在进行规范化的数字劳动关系,推进数字劳动关系的改革方面则相对顺利。但作为以人民为中心的大国,坚持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为重要的指导思想至关重要。马克思劳动异化理论认为异化劳动的根源即私有制与分工。在社会生产力发展之下,剩余产品出现,剩余产品的分配、保存与交换,导致私有制的出现不可避免。随着私有制的出现,统治阶级为追求财富的最大化,分工出现了,一旦分工形成,劳动者的宿命也就定了下来。因此在当今时代的数字劳动过程中同样如此,数字劳动者很难通过数字劳动本身去获得自我认知与自我满足,原因在于资本家的剥削,数字劳动者自己生产的数字产品为数字资本家带来的巨大收益的同时也给予了数字资本家更强大的武器去反过来剥削数字劳动者自己,从而陷入恶性循环,导致数字劳动者的自我意识沉沦。正如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中所倡导的,只有真正地实现共产主义,建设共产主义社会,才能依靠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实现对异化劳动的扬弃,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劳动解放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当前,我国数字技术呈现出两极分化情况,数字技术作为经济发展的引擎带动中国经济发展,同时也受资本本身逐利性的驱动,易陷入数字劳动异化的困境。为防止数字资本对数字技术的过分的渗透,我们必然坚持两方面底线,第一个底线是坚持“以人为本”,脱离了人,任何技术都没有存在的必要性,而我国在此方面还需要加强对民众的数字理念的提升,扩大互联网用户对数字劳动异化的理解,为对抗数字资本主义的剥削奠定群众基础;第二个底线坚持是坚持杜绝我国的数字经济走向数字资本主义的倾向,作为社会主义大国,将人民的数字生产资源安全上升至国家安全的地位是极其有必要的,资本渗透力无处不在,因此做好防范与自我数据的保护至关重要,最终实现让数字技术服务于人民美好生活。如今,我们正走在努力建设共产主义社会的道路上,应该最大限度地发展我们的制度优势,在数字经济时代下发挥人的主体意识,带领全体人民拓宽自由发展的空间,依靠社会与政府的力量进行平等互利的数字平台建设以及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数字资源库,保护每一位数字社会的公民生产资料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重新定义何为既平等又发展的数字资源。
(二) 坚持数字成果用于推动人的自由发展
通过探讨劳动异化理论在新经济时代如何治理以及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在数字经济时代何以实现,彰显马克思劳动异化理论在数字经济时代下崭新的生命力,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添砖加瓦。
1) 重审数字劳动,唤醒人对自由的向往。在资本逻辑的推动之下,数字技术成为了数字资本剥削人们的帮凶,剥夺了人实现自由的可能性,人在数字时代愈发的迷失自我,丧失自由。因此应该将提升用户在数字经济时代的自我意识,使人民意识到数字资本会对自我进行侵占,唤醒人的抗争意识和对自由的渴望,在面对大数据信息时,从被动接受的无所谓心态转变为自我主动的筛选。
2) 规训数字资本,保障全民数据资料安全。在政府的倡导与帮助下,构建数字资源的共享环境,数字资本应当受到政府的管制,用户所生产的数据是宝贵的经济资料,不能被数字资本无偿占有,因此保障全民数据安全,规训数字资本,打破数据垄断是进行数字劳动异化治理的必然之路。
3) 构建数字话语体系,拥有全球治理视野。在全球化背景下,数字资本主义在全世界剥削用户、侵占数字资源,人的自由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我国作为有担当的大国,理应为打破数字垄断、化解数字鸿沟,构建具备中国智慧经验的数字话语体系。我国应在数字领域上提升全球视野,提升治理格局,在和平、合作、共享中实现全球共赢,为构建全球数字命运共同体贡献出中国智慧,使世界人民一起打破数字资本主义所带来的剥削与压迫,共享数字经济时代所带来的红利。
基金项目
2023年度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基于马克思的人的发展理论探究人工智能对人的发展的双重效应”(项目编号:KYSZ202301);2024年度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数字资本批判:劳动异化与人的自由复归——基于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项目编号:KYSZ2024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