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数字化变革。这种变化得益于现代信息技术的整合,它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人类劳动的新形态——数字劳动。数字劳动作为重要的新兴力量已经逐渐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根据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分析可知劳动不仅是创造财富的源泉也能动地创造了社会历史。数字经济将在二十一世纪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而数字劳动作为其价值源泉与发展根基也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要以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作为理论基础准确地解读新时代数字劳动发展过程中的“变”与“不变”,从而有效防止数字劳动被数字垄断资本所操纵和避免数字劳动出现异化,促使数字劳动的发展硕果更好地为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实现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而服务。
2. 数字劳动的内涵
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基于唯物史观视角厘清了“价值”和“劳动”两个基本概念,创造性地论述了商品二因素和劳动二重性,从中挖掘了商品经济发展的普遍性规律。马克思将“价值”确立为劳动价值理论分析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核心关键点,从“商品”作为理论出发点,指明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从使用价值来看,商品是一种“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1],人类对商品的需要决定了其具有使用价值。从价值来看,商品的价值主要指凝结在其中的“一般人类劳动”[2]。商品的二因素并非天然而成,而是由人类劳动的特殊性造成的。人类劳动内在地包含了生产和价值创造过程。对应商品二因素即为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资本的生产关系是在劳动者和劳动客观条件的所有权分离的历史过程中逐渐产生的,劳动者的劳动变成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从而变成了资本的生产力和再生产力,一种属于资本本身的力。”[3]。
数字劳动的概念起源可追溯到达拉斯·斯麦兹的受众商品论,他发现观众在观看免费电视节目时所投入的时间并未由观众自行主动出售而是被媒体“隐形”地转售给广告商,这种行为在斯麦兹眼中被视为“无偿劳动”[4]。数字劳动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劳动载体,是数字科学技术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融合的结果。新时代数字劳动的劳动具体形态发生改变,创造生产知识信息等无形的脑力劳动比例加大。仅从生产形式和内容来看,数字劳动确实是一种非物质劳动。但实际上,数字劳动作为现实的人的活动,依靠人的脑力来进行生产和再生产,其本质劳动过程无法脱离自然环境和物质条件的限制。因而其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特有性生产物质活动,并没有超出马克思的抽象劳动创造价值理论研究框架。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出发,数字劳动在新时代数字经济中作为一种新的劳动形态可以视作马克思所提到的“一般智力”范畴的实现[5]。经过整合分析,本文认为数字劳动是人们利用数字生产工具有目的地对网络信息数据等劳动对象进行加工和改造,进而创造出数字化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人类劳动活动。
3. 新时代数字劳动特征之“变”
数字劳动是新时代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诞生的一种全新劳动形态,它主要依赖于网络载体并以脑力劳动为主要核心。在这种劳动形式下,劳动者从传统工业时代的机械劳动中解放,步入数字化生产领域。然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数字资本家利用数字劳动的特性来掩盖经济剥削行为[6]。因此,在新时代经济发展环境下研究数字经济中数字劳动的特殊性变化对于揭露数字资本家的新型剥削行径和帮助我国规避数字资本对数字劳动剥削行为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3.1. 数字劳动的劳动方式之“变”
由物质劳动转向“非物质劳动”。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中对劳动的概念有明确的理论概述,为数字劳动的理论形成打下了理论基础。在传统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们大多在相对固定的劳动场所和劳动时间创造物质化的实物劳动产品。通过物质劳动所生产的实体物品本身就带有使用价值。而在数字劳动过程中,数字劳动者大多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以人脑为载体和以人的精神活动为内容进行数据信息的劳动产出,这些数据信息经过加工与处理后就变成利润率较高的数字虚拟商品[7]。在数字劳动中,数字生产平台从传统劳动的物质领域转移到了数字劳动的网络抽象领域。数字劳动生产过程的最终劳动成果是非物质产品,即没有实体的抽象性劳动产品,因而这种劳动过程和方式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非物质性活动”。
劳动生产场所由工厂转向网络平台。在传统工厂生产模式中,体力劳动是主要的核心生产方式,因此传统劳动的劳动场所也相对固定为工厂等实体性场所。但是在数字经济时代脑力劳动和非物质化的数字劳动逐渐取代了传统的体力劳动模式,传统经济活动中实物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关键环节也逐渐由线下转移到线上的手机和电脑等智能屏幕上。在各类智能通讯工具的屏幕后,用户们通过浏览网页和刷视频等日常行为向数字平台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信息数据,这些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数据产品就是平台的主要盈利来源。从这个层面来讲,用户的无意识行为同样可归属于数字劳动。劳动场所的转移使数字劳动者工作劳动与休闲娱乐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不清,为数字资本家们隐藏和粉饰剥削行为提供了便利。
3.2. 数字劳动的劳动内容之“变”
商品的载体由以物质为主转向以数据为主。传统劳动所产生的传统商品其载体主要建立在物质属性上,比如布匹、汽车、纸张等实物型商品。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商品载体已从物质属性主导转向以精神属性为核心。相较于传统劳动以体力劳动为主,数字劳动依托于数据作为劳动对象并对其进行整理和处理加工,进而产出数字商品,体现了劳动内容从体力劳动的物质层面到精神层面的转化[8]。这种产出的精神内容通过信息技术被数据中介化从而可以实现储存、复制、扩散。数字平台资本利用数字劳动通过网络平台存储和处理相关信息数据并借助算法优势收集和挖掘用户的关键信息,从而把数据加工成具有高附加值的信息数据产品以获得高额利润。
商品的使用价值由物理使用价值转向精神使用价值。传统劳动所生成的传统商品主要可以满足人们物理层面的使用需求。但是在数字经济时代,网络平台打破了时空局限,巧妙地连通了数字经济领域中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使得数字劳动借助艺术、设计、审美等新的生产要素创造出一系列具有较强精神使用价值的商品,如宣传广告和软件产品等[9]。与强调物理使用价值的传统劳动商品相比,数字劳动商品具有更明显的多变性和时效性,其内容必须根据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进行实时调整。由于这些商品是数字劳动的智力劳动产物,数字劳动内容的丰富发展高度依赖劳动者精神世界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3.3. 数字劳动的剥削方式之“变”
剥削方式由有意识剥削转向无意识剥削。在传统劳动中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通常较为容易识别。资本家会采用压缩生产成本、降低生产条件和增加劳动时间等方式加强对劳动者的剥削以实现降低成本和增加利润的目的。在这种明显的雇佣关系和矛盾关系之中,劳动者能清晰地感知或意识到剥削关系的存在,从而有助于其能动地产生反抗想法或行为[10]。在数字经济时代,信息剥削是数字劳动中数字资本家对劳动者的主要剥削方式。数字资本家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优势实现对劳动者的全方位监控甚至把劳动者的闲暇娱乐时间划入剥削范围。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渗透性,数字劳动者通常在休闲娱乐时无意识中进行了具有价值的数字劳动行为,这些劳动行为在无意间构成了资本家增加利润的来源。而由于数字网络的遮蔽性,数字劳动者这种无意识的数字劳动行为很难找到对应的“雇主”并且很多数字劳动者本身也并没有意识到这种数字剥削行为,从而为数字资本家们扩张剥削行为提供了很好的掩护。
剥削形式由显性体力剥削转向隐性精神剥削。在传统劳动中资本家的剥削行为通常是针对劳动者的体力剥削。这种显性的体力剥削使得劳动者在身体机能和力量消耗的过程中明显感觉到身体疲惫和体力透支的状态从而帮助劳动者清晰地感知到资本家与劳动者的对立关系。但是数字劳动中的剥削形式已经由显性的体力剥削逐渐转向隐性的精神剥削,资本家大多以更加隐蔽和彻底的形式剥削劳动者。情绪剥夺是数字劳动剥削形式中较为典型的剥削表现。数字信息服务行业的劳动者为了满足工作需要压抑自身的情感对客户提供虚假的情绪表现,这种表演行为是对劳动者个人感情的压抑和剥削[11]。
4. 新时代数字劳动性质之“不变”
尽管数字经济时代下数字劳动的劳动方式、劳动内容和剥削方式与传统劳动相比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是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中对于劳动本质的经典论述对数字劳动的深层剖析仍然具有指导作用。基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深入探究新时代数字劳动的“不变”特质有利于深入解析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劳动的生产过程和运行逻辑,从而有效揭露数字资本家所试图掩蔽的剥削行径和帮助数字劳动者获得更加广阔的自由发展空间。
4.1. 数字劳动仍是以价值创造为核心的生产性劳动
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中,“吸收无酬劳动”并能够创造价值是生产性劳动的必要条件,与特殊的使用价值生产并无关系。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构成生产性劳动需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生产性劳动的本质是能够实现资本的自行增殖。仍然处于剥削关系中的数字劳动能够帮助资本家获取高额利润和实现资本增殖,因而其在本质上属于生产性劳动。第二,同一类劳动可以是生产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性劳动。数字劳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划分为两类,当数字劳动者在信息安全空间借助网络设备进行个人文档处理以满足自我需求的劳动过程就是非生产性劳动,当数字劳动者在网络平台为资本家提供信息劳动创造数字商品盈利时就是生产性劳动。第三,能否实现劳动与资本之间生产关系的再生产是生产性劳动的重要判别标准。在数字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中,一方面数字劳动者在资本家对其劳动价值的剥削中不断创造价值财富帮助资本家实现财富资本积累[12];另一方面,数字资本家不断地将资本再次投入生产资料的增加和技术改进项目,从而扩大生产规模实现生产循环和资本增殖。
在数字劳动的生产过程中,劳动者通过将平台用户在互联网平台生产的信息数据进行处理、分类、加工和整合从而产出高价值的数字商品[13]。资本家占有这些数字商品并将其售卖给广告商获得高额利润,在这个过程中资本家剥削数字劳动者获得大量剩余价值用于实现资本增殖和推动生产关系的再生产,由此可知数字劳动符合马克思对生产性劳动的概念界定。因此,数字劳动仍是以价值创造为核心的生产性劳动。
4.2. 数字商品的运行逻辑仍遵循价值规律
深入分析数字商品的运行逻辑可以发现其仍遵循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价值规律。第一个需要解析的概念是使用价值。数字劳动符合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二重性,其最终的生产成果数字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种属性。前者表现在其创造的数据产品可以满足人的精神文化需要。同时,数字商品所具有的可复制、可扩散、可交流的特殊属性令其使用价值大大提高。第二个概念是交换价值。商品需要通过市场实现交换过程使得买卖双方实现价值互换。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商品的交换价值与数据市场的状态紧密相关,其价值大小主要由掌握数据商品所有权的数字资本家和需要数据的相关主体所决定。第三个概念是价值。数字劳动所生产的数字商品价值具有特殊性,因为其使用价值是为消费者提供数字信息等可复制和可扩散的虚拟商品从而满足消费者的个人需求[14]。具有垄断信息性质的数字商品借助网络效应可以获得更高的价值,即使用者的需求越高数字商品所蕴含的价值越大。最后一个概念是价格。数字劳动在生产过程中产出的信息数据经过网络算法的处理加工后成为数字商品参与市场交换,其商品价格仍然遵循经济学领域中所强调的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的双重影响。通过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分析可知数字劳动的产出物数字商品价格本质上受劳动价值的影响,即在市场供求平衡的理想关系状态中数字劳动量越大对应其产出物价值量越多,某种程度上可推导数字商品的价格越高。综上所述可知数字商品的运行逻辑仍然遵循价值规律,符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畴。
4.3. 数字劳动现象中仍存在雇佣关系
相较于传统劳动中资本家通过雇佣制度购买和使用劳动力并按照一定的方式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显性雇佣关系,数字劳动中的劳资关系存在特殊性和复杂性。数字劳动是一种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其所对应的劳资关系可以分为典型和非典型两种情况来研究。
在典型情况中,数字资本家同数字劳动者在数字劳动开始时签订相关合同在法律层面确定了彼此之间的雇佣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的数字劳动生产现象中,数字劳动者作为商品价值的生产创造者仍然与数字资本家之间存在明确的雇佣关系。由于数字劳动的劳动场所打破了时空的限制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使得其劳动形式更为广泛和多样[15]。在非典型情况中,数字劳动者通过“玩劳动”的形式,比如刷短视频和游戏等一系列网络用户的无意识网络娱乐行为等,间接无形地为数字资本家创造了劳动价值[16]。在这种非典型情况下,数字劳动者也就是网络用户们看似与数字资本家并没有直接明确的雇佣关系,但是在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分析框架中可以将其视为存在间接的雇佣关系。因为马克思认为在劳资关系中工人可抽象为“总体工人”,劳动可对应为“社会劳动”,资本家在本质上可视为是资本的人格化。尽管在网络上“玩劳动”网络用户不通过法定的雇佣关系受单个数字资本家的剥削,但其作为“总体工人”仍然会遭受一般性数字资本的剥削与压迫。网络技术的便利条件为资本家的剥削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只要数字工人手中有一台终端设备,就可以在任意的时空区域提供劳动价值创造活动。“玩劳动”看似为个人的娱乐休闲活动,但其无形中数字资本家提供了信息数据等相关的生产要素和劳动产品,作为抽象劳动被资本家剥夺了大量剩余价值。因此,非典型情况下的劳动者虽然没有和具体的数字资本家发生直接明确的固定劳动关系,但其作为“总体工人”与人格化的资本发生了间接雇佣关系。综上所述,在数字经济时代下的数字劳动现象仍存在雇佣关系。
5. 新时代数字劳动在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未来展望
在数字经济时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数字劳动的劳动内容、劳动方式和剥削方式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其在生产性、价值规律和劳资关系等方面依然符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经典论述。数字资本家和数字劳动者之间的对立关系在实质上并未发生改变,只是前者借助网络技术手段对剥削行为进行了灵活的粉饰与遮蔽。在深入分析新时代数字劳动“变”与“不变”的基础上,本研究从“数字劳动主权”“数字劳动道德环境”“数字劳动创造力”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从而推动新时代中国的数字经济实现高质量健康发展。
5.1. 维护数字劳动主权,实行数据共建共享
随着互联网的信息技术发展越来越快,数据信息作为数字劳动中的关键生产资料逐渐被数字资本家通过各种手段强行占有用于实现资本增值。数字资本主义的数据垄断是阻碍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拦路虎,因此只有坚持数字经济网络平台以公有制为主体,规范私有平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数字经济建设而服务,才能逐渐削弱甚至打破避免数字劳动中的剥削机制。为了维护数字劳动者的根本权益,一方面需要“破”,打破数据的私有制,另一方面也需要“立”,建立一种共建共享的数字共产主义社会形态。只有真正实现数字经济体制改革的“破”和“立”,才能帮助数字劳动者及网络用户破除资本家所打造的“数字劳动剥削牢笼”,自由自主地使用各种数据信息,助推数据的共建与共享。
数字资本家利用对于数字网络平台的垄断优势控制各类网络数字平台来收集网络用户在互联网领域所留下的信息数据痕迹并据此制成高附加值的数字商品谋求利益。数字资本家对于数字劳动者的剥削与压迫主要依靠其对于网络平台和数据信息的强垄断。因此为了解放数字经济的生产力,政府需要对网络数字平台加强监管和引导并力求建立一个共建共享共治的网络数字空间。在数字经济领域,实现高效数字空间治理的关键环节就是抢夺网络信息算法的主动权。基于宏观视角分析可知当前的算法主动权仍然由资本主义国家所把控,因而中国需要联动相关国家以追求数字空间和平共治为理念共同建立人类数字经济发展共同体和共建共享共治的数字经济生态空间。
5.2. 构建数字劳动道德环境,实现数字劳动正义
数字经济环境下数字劳动的劳动关系深度与广度更加拓展,强制性的技术逻辑和制度体系无法实现对所有劳动关系的有效规范。因此,政府及相关主体需要通过构建数字劳动道德环境来加强软性的道德自觉规训为实现数字劳动正义提供良好的道德基础和发展环境。
一方面需对数字平台的企业管理者进行数字经济发展的道德规训。由于市场经济的特性,数字经济企业的管理者通常会本能地遵循资本发展逻辑而被动地遵守规则逻辑和消极对待道德逻辑,从而形成了过度竞争化和无序化的数字经济环境。如何激发通常被资本逻辑所掩盖的道德逻辑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领域意识形态建设的关键任务。政府及相关社会主体比如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可以通过相关激励和表彰制度让数字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企业在行业中凸显出来起到道德形象示范作用,从而引导和启发其他数字经济企业积极调整数字劳动关系。
另一方面是对数字劳动者进行道德力量激励。在数字劳动关系中,数字劳动者相较于数字资本家通常处于被动地位,难以将自身的合理诉求表达和实现有效争取,从而深陷与数字资本家的冲突与矛盾之中。但是基于宏观环境分析数字劳动者的良好道德形象就容易获得广大社会的支持与声援。数字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权益保护理念是实现数字劳动正义的重要力量,但这种道德意识和行为往往很难自发形成和聚集起来。因此,相关主体如政府机关和群团组织等需要向数字劳动者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识形态教育与宣传,激发数字劳动者的自尊与自强道德精神,借助集体的力量筑造数字劳动者的劳动道德底线反向约束数字企业管理者,从而实现数字劳动正义。
5.3. 激发数字劳动创造力,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数字劳动相较于传统劳动之所以被视为是新的劳动形态主要是由于其内部所蕴含的巨大信息技术变革。网络信息技术的创新性演进与发展是数字经济活力爆发的关键源泉。因此,为推动实现新时代中国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我们应该鼓励数字劳动者在数字劳动生产过程中最大程度地激发数字劳动创造力,从而实现信息技术的创新与突破。
首先应该推动数字劳动中高价值数据的积累。数字劳动生产过程主要以智能化数据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政府激励数字劳动者不断进行信息技术的研发创新助推高价值数据的积累,一方面有助于实现数字经济本身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另一方面有助于传统产业部门实现智能化转型升级,最终将实现经济增长模式的创新性发展。其次应该助力创新型数字劳动者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数字经济的平台研究者应该开发更具有创新活力的数字劳动平台和建立覆盖面更广和技术更先进的网络体系,为创新型数字劳动者进行劳动生产研发和技术革新提供更好的劳动发展环境[17]。最后应该推动实现价值共享模式。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劳动者相较于传统劳动者拥有更强的个性化心理和更高的发展环境要求[18]。因此,政府和数字经济平台管理者等相关主体应通过各种制度措施建立更加开放和包容的价值共享数字平台来充分激发数字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为他们提供能够充分展现自我才能的发展环境,助力实现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性发展。
6. 结语
相较于传统劳动,新时代数字经济下的数字劳动是新生的劳动形态,在劳动内容、劳动方式和剥削方式等方面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但同时其在生产性、价值规律和劳资关系等方面依然遵循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发现。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防止数字资本的无序扩张和解决数字剥削问题是新时代中国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理论难题。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也是指导我们正确理解和认识数字劳动的理论指南。基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深入研究新时代数字经济中数字劳动的“变”与“不变”,解析数字劳动的内涵与特性,有助于剖析数字资本的剥削实质和激发数字劳动的创新活力,从而助推新时代中国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