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国际贸易范畴内,知识产权保护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它能够显著地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使企业得以在国际贸易领域中保持技术垄断地位,进而有力地提升制造业在国际层面的竞争力[1]。在此进程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推动各国制造业实现产业升级以及优化创新企业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目前学术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聚焦于其测度方法及影响效应研究。在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测度的研究历程中,Ang (2014) [2]等人以及Evan (2018) [3]等人率先提出可分别运用技术交易市场营业额、知识产权总费用来对其进行衡量。Rapp和Rozek (1990) [4]依据美国商会知识产权工作组在《Guidelines for Standards for the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Patents》里所阐述的专利法执行最低标准,采用六个等级的专利保护指数对159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予以评估。Smith (2001) [5]借助Rapp和Rozek所开发的专利保护指数深入探究专利保护对美国出口、销售以及许可证的影响效应。Ginarte和Park (1997) [6]在Rapp和Rozek的研究基础之上,构建了一个涵盖范围、国际专利协议的成员资格、丧失保护的规定、执行机制以及保护期限等五个方面的指标体系,进而得出了110个国家在1960~1990年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数,也就是GP指数。自该指数诞生之后,大量相关研究多以G-P指标体系为蓝本展开拓展或修正工作。例如,韩玉雄(2005)等人[7]、杨中楷(2005)等人[8]分别在G-P指标体系里增添了执法力度、法律条文制定与执行这两个指标,以此来测算专利权保护水平;张雨等人则引入经济发展水平、法治水平以及知识产权执法水平等三个指标对G-P指数加以修正完善。
与此同时,学者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研究尚未达成一致。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有正向影响,如Krammer (2009) [9]的研究发现,东欧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可以显著提升其创新能力;史宇鹏和顾全林(2013) [10]基于我国制造行业的企业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遭受知识产权侵权时企业研发活动会大幅下降,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提高有利于企业进行创新活动;Naghavi (2015) [11]等也指出,IPR可以激励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技术创新;李春涛(2015)等[12]的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技术研究投入和产出;魏浩和巫俊(2018) [13]研究得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增加进口产品类目以及提升商品质量这一机制来促进技术创新。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会抑制技术创新。张源媛(2013) [14]在针对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进行研究时发现,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不断增强,其会对国际技术溢出形成抑制效应,进而阻碍国内企业开展技术模仿行为,最终抑制了企业的创新活动。庄子银等(2013) [15]借助对扩展的南北产品周期模型进行分析,得出这样的结论:南方若实施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那么无论是对于南方地区自身,还是对于北方地区而言,都会对创新技术产生抑制效果。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之间呈非线性关系。Furukawa (2010) [16]通过对内生增长模型展开深入分析,发现在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和创新之间呈现出一种倒“U”型的关系形态。李佩泽和周敏(2021) [17]运用我国2006~2018年上市企业的面板数据,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和企业创新这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其研究结果表明,在我国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和企业创新之间确实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倒“U”型关系。邹彩芬等(2014) [18]以我国各省的纺织企业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实证探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不同地区的纺织业创新活动之间存在着倒“U”型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在中西部地区体现得更为显著。Chen Y和Puttitanu (2005) [19]等学者则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之间存在的是“U”型关系。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从不同视角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但尚未达成一致。本文从国际视野出发,利用2007~2019年71个国家的跨国面板数据,综合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促进效应和抑制效应,重新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并厘清其中的影响机制。
2.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Furman等学者在其相关研究中,对国家创新能力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将其界定为能够长期推动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的能力。基于这一定义,陈则圆等(2024) [20]认为对于提升国家创新能力而言,关键之处在于持续推动技术以及知识的稳步积累,并且要促使二者之间达成高效的相互转化。而将视野拓展到国际贸易与经济发展的领域当中,制度已然成为形成比较优势以及竞争优势不可或缺的重要源头之一,它能够对一个国家的贸易模式施加极为深远的影响[21]。在诸多制度之中,知识产权保护更是被广泛视作激励创新的核心制度安排。按照如此层层递进的逻辑思路进行推导,不难发现知识产权制度具备一种内在的力量,它能够逐步转化为一个国家在生产知识或技术密集型产品方面所独具的比较优势[22]。也就是说,那些知识产权保护(IPP)水平相对更高的国家更加能够吸引企业在其境内进行销售或育种研发投资,引发“干中学”效应,使本国企业学习外资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从而增强一国的技术创新能力。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会抑制技术创新方面,鉴于各国R&D水平与经济发展程度的显著差异,并不存在适用于全球的统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其技术创新能力尚处发展阶段,技术模仿是重要的技术进步途径,因而较短的专利期限与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或许更契合其发展需求。当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时,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可能会受到抑制。具体而言,知识产权保护会使非创新企业的模仿成本上升,这对依赖模仿进行技术创新的企业极为不利,阻碍了技术模仿创新的进程。此外,发展中国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会巩固跨国公司在当地的技术垄断地位,跨国公司基于自身利益会更严格限制技术外流,本土企业难以像以往那样有效地模仿学习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从而抑制了发展中国家整体的技术创新能力。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家技术创新的影响呈现出促进与抑制双向效应并存的态势,而最终实际所呈现的效应取决于正反两个方向作用力的相对大小,进而对技术创新产生相应的影响。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能够有效缓解外部性问题。企业在开展创新活动时,其成果往往具有非排他性的外部性特点。这意味着非创新企业无需承担创新过程中的风险与成本,便能无偿从创新成果中获利,这种“搭便车”行为极大地削弱了企业投身创新的积极性。从收益层面分析,企业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私人收益,远低于创新成果为整个社会带来的收益。这一差距使得企业在创新投入上缺乏足够动力,毕竟投入与回报不成正比,抑制了企业创新的热情。而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能够缓解企业研发创新外部性问题。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大幅抬高了非创新企业侵权模仿的成本。这不仅减少了技术在无节制下的溢出情况,有力遏制了“搭便车”现象的发生,从而使企业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创新活动。然而,当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其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较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保护跨国公司的技术垄断,使得企业的模仿成本增加,从而抑制技术创新。但知识产权保护会吸引跨国公司在该国境内研发投资,随着“干中学”效应的发挥,该国创新企业学习外资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提升自身技术创新能力,也受到本国知识产权保护。此时,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效应开始凸显,国家技术创新水平逐渐提升。
假说1: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家技术创新的影响是非线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呈“U型”。
假说2:知识产权保护能够通过外商直接投资影响技术创新。
3. 模型设计与变量说明
3.1. 模型设计
1. 基础回归模型
为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家技术创新的影响以,参考现有文献,建立如下计量模型:
(3.1)
其中,下标i表示国家,下标t表示时间。
表示第t年i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表示第t年i国技术创新水平;
表示一系列控制变量;
表示回归残差项。
2. 为进一步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根据Sobel (1982)和Baronand Kenny (1986)的研究构建如下中介效应模型:
(3.2)
(3.3)
(3.4)
其中,Med代表中介变量,用外商直接投资(FDI)衡量。
3.2. 变量说明
1. 核心解释变量:知识产权保护(IPP)为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代中强等(2015) [23]指出,G-P指数是以各国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作为构建依据,在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测度时,其将侧重点过多地放置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层面,却未曾涉及知识产权执法相关内容。这种情况极有可能致使对发展中国家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出现高估现象,进而引发数据在测度方面产生偏误,最终所得到的模型估计结果也会出现偏差。此外,G-P指数每间隔5年才发布一次,数据在时间序列上并不具备连续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应用范围。而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每年发布的《世界竞争力报告》中所公布的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数据,正逐渐受到部分学者的关注与青睐。该数据是通过收集被访者针对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所给出的评分汇总而来,评分范围设定在1至7分之间,分数越高,则意味着相应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这一测度指标有别于传统基于立法构建的指标体系,它的形成基础是被访者对于目标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主观感受,从本质上来说,更能反映出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鉴于上述原因,本文决定选用该数据来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衡量。
2. 被解释变量:技术创新(RD)为各国技术创新水平。一般来说,一国的技术创新水平越高,其在研发上的投入也就越高。因此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采用一国研发支出(R&D)占GDP的比例来衡量。技术创新数据源于世界银行。
3. 中介变量:外商直接投资(FDI)。本文采用外商直接投资占国内总产出之比表示。该指标是用来衡量一国资本流量的重要指标,也是技术溢出重要条件。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数据库。
4. 控制变量:
人力资本水平(EDU):本文采用高等教育入学率表示;经济自由度(EFI):本文采用综合了一国法律制度、贸易开放度、税率制度和政府效率等方面的复合指标进行衡量;经济发展水平(GDP):本文采用国民经济总值表示;资源丰裕度(RES):本文以自然资源租金总额进行衡量;制造业行业规模(SCALE):本文采用制造业贸易附加值表示。控制变量均来源于世界银行数据库。
4. 实证结果与分析
4.1. 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从表1可知,模型(1)不加入任何控制变量,回归结果显示IPP系数在1%水平显著为正。模型(2)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了控制变量,未改变IPP系数的方向和显著程度。模型(3)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了IPP的二次项,回归结果显示,IPP一次项系数在1%水平显著为负,二次项系数在1%水平显著为正。模型(4)在模型(3)的基础上加入了控制变量,IPP二次项系数仍然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知识产权保护(IPP)与技术创新(RD)呈“U型”关系,即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是先抑制后促进的。
Table 1. Results of benchmark regression
表1. 基准回归结果
VARIABLES |
(1) |
(2) |
(3) |
(4) |
RD |
RD |
RD |
RD |
IPP |
0.604*** |
0.595*** |
−0.460*** |
−0.582*** |
(30.52) |
(22.57) |
(−3.14) |
(−3.93) |
EDU |
|
0.013*** |
|
0.013*** |
(14.11) |
(14.23) |
EFI |
|
−0.163*** |
|
−0.149*** |
(−4.56) |
(−4.32) |
GDP |
|
0.000*** |
|
0.000*** |
(6.27) |
(6.18) |
RES |
|
−0.012*** |
|
−0.013*** |
(−3.99) |
(−4.46) |
SCALE |
|
0.036*** |
|
0.039*** |
(9.31) |
(10.49) |
IPP2 |
|
|
0.123*** |
0.134*** |
(7.32) |
(8.08) |
Constant |
−1.491*** |
−1.399*** |
0.642** |
0.861** |
(−17.34) |
(−5.89) |
(2.12) |
(2.38) |
Observations |
1,102 |
917 |
1,102 |
917 |
R-squared |
0.459 |
0.640 |
0.484 |
0.664 |
Year FE |
NO |
YES |
NO |
YES |
注:小括号中的数值为相应变量的标准误,*、**、***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上拒绝原假设,()内为P值。下同。
4.2. 稳健性检验和内生性检验
第一,替换被解释变量。鉴于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采取研发人力水平(LAB)作为技术创新的替代被解释变量。研发人力水平(LAB)由一国每百万人中研发(R&D)人员表示。从表2模型(2)可知,IPP二次项系数仍在1%水平显著为正,与模型(1)结果保持一致。验证了模型的稳健性。
第二,工具变量法。选择滞后一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作为工具变量进行内生性检验。表2模型(3)的回归结果与模型(1)结果保持一致,研究结论具有较强的稳健性。
Table 2. Robustness and endogeneity tests
表2. 稳健性和内生性检验
VARIABLES |
(1) |
(2) |
(3) |
RD |
LAB |
RD |
IPP |
−0.582*** |
−2693.275*** |
|
(−3.93) |
(−8.79) |
IPP2 |
0.134*** |
433.433*** |
|
(8.08) |
(12.99) |
EDU |
0.013*** |
33.478*** |
0.013*** |
(14.23) |
(20.21) |
(14.03) |
EFI |
−0.149*** |
93.508 |
−0.146*** |
(−4.32) |
(1.41) |
(−4.09) |
GDP |
0.000*** |
−0.000*** |
0.000*** |
(6.18) |
(−3.01) |
(6.18) |
RES |
−0.013*** |
−23.777*** |
−0.013*** |
(−4.46) |
(−3.59) |
(−4.35) |
SCALE |
0.039*** |
53.633*** |
0.040*** |
(10.49) |
(7.86) |
(10.34) |
L.IPP |
|
|
−0.493*** |
(−3.19) |
lIPP2 |
|
|
0.124*** |
(7.16) |
Constant |
0.861** |
2118.207*** |
0.640* |
(2.38) |
(3.02) |
(1.75) |
Observations |
917 |
786 |
857 |
R-squared |
0.664 |
0.762 |
0.667 |
Year FE |
YES |
|
YES |
4.3. 机制检验
根据表3可知,模型(1)为基础回归,结果显示IPP二次项系数在1%水平显著为正,即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呈现“U型”关系,与上文所述结论保持一致。模型(2)显示IPP一次项对FDI的系数在5%的水平显著为正,IPP二次项对FDI的系数在5%的水平显著为负。模型(3)显示IPP二次项的系数在1%的水平显著为正,与上文所述结论保持一致,中介变量FDI系数在1%水平显著为负。根据温忠麟(2014)的中介效应检验流程,说明外商直接投资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创新之间存在遮掩效应。这表明即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越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这符合理论预期,因为外资企业更倾向于在知识产权能得到较好保护的地区进行投资,以保障自身技术和商业利益。而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IPP)超过一定程度后,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吸引力会逐渐下降。这可能是因为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带来一些诸如创新垄断、市场准入门槛提高等负面效应,从而影响外商投资决策。外商直接投资(FDI)对技术创新(RD)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这可能是由于在所选定的样本所代表的经济情境中,FDI所带来的竞争压力或者技术垄断等因素,超过了其可能产生的技术溢出效应,从而抑制了本土企业的技术创新。
Table 3. Mechanism tests
表3. 机制检验
VARIABLES |
(1) |
(2) |
(3) |
RD |
FDI |
RD |
IPP |
−0.582*** |
0.086** |
−0.555*** |
(−3.93) |
(2.03) |
(−3.76) |
IPP2 |
0.134*** |
−0.010** |
0.131*** |
(8.08) |
(−2.02) |
(7.90) |
FDI |
|
|
−0.204*** |
(−2.70) |
EDU |
0.013*** |
−0.000 |
0.013*** |
(14.23) |
(−1.42) |
(14.05) |
EFI |
−0.149*** |
0.038*** |
−0.140*** |
(−4.32) |
(3.79) |
(−4.05) |
GDP |
0.000*** |
−0.000 |
0.000*** |
(6.18) |
(−1.04) |
(6.12) |
RES |
−0.013*** |
−0.001* |
−0.013*** |
(−4.46) |
(−1.77) |
(−4.62) |
SCALE |
0.039*** |
−0.006*** |
0.038*** |
(10.49) |
(−5.51) |
(9.96) |
Constant |
0.861** |
−0.178* |
0.810** |
(2.38) |
(−1.74) |
(2.24) |
Observations |
917 |
1353 |
917 |
R-squared |
0.664 |
0.066 |
0.667 |
Year FE |
YES |
YES |
YES |
5. 结论与建议
5.1. 结论
随着世界贸易格局的不断演变,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亟需提升技术创新水平,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迈进。本文基于国际视野,同时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促进效应和抑制效应,全面探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并分析其中的影响机制。本文的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存在显著的“U型”关系,且外商直接投资作为中介变量会负向影响技术创新效应,这可能是由于在选定的样本中FDI所带来的竞争压力或者技术垄断等因素,超过了其可能产生的技术溢出效应,从而抑制了本土企业的技术创新。
5.2. 对策建议
第一,优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体系。政府应精准定位知识产权保护强度,通过大数据分析、行业调研等方式,确定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区间,合理调整保护强度,既要防止过度保护导致技术垄断抑制创新,又要避免保护不足使企业创新动力受挫。相关部门要持续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确保创新成果在各领域都能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强化执法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创新环境。
第二,引导外商直接投资促进技术创新。调整外商直接投资引资政策,从单纯注重引资规模向注重引资质量与技术创新协同转变。政策优惠向具有高附加值技术、强技术溢出潜力的外资项目倾斜。建立外资企业与本土企业的技术交流平台,鼓励双方在技术研发、人才培养、生产管理等方面开展合作。政府可通过补贴、政策引导等方式,推动外资企业向本土企业转移技术。同时加强本土企业技术吸收能力建设,加大对本土企业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提升本土企业人才素质,鼓励本土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提高其在全球技术创新网络中的地位,更好地吸收和转化FDI带来的技术溢出效应。
第三,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知识产权政策、法律制定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分享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协同发展方面的经验和成果,推动建立公平合理、有利于全球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体系,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