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纵观哲学久远的历史,关于“存在”一词的讨论一直存在:古希腊的巴门尼德提出了“存在”的本原理论,亚里士多德扩展了“存在”的概念论,中世纪时安瑟伦试图对上帝的存在加以证明,近代时康德对上帝存在的论证加以否认。进入20世纪,基于语言哲学转向和现代逻辑学的兴起,哲学家在分析哲学的框架下就存在问题加以讨论,主要围绕“存在”是否为逻辑谓词这一问题进行展开。围绕这一问题,可以大致将哲学家的讨论分为三种类型:有些哲学家基于现代逻辑,例如弗雷格、罗素等,认为“存在”并非一个(逻辑)谓词而是一个量词。有的哲学家,例如皮尔斯、斯特劳斯,基于自然语言分析,则认为“存在”有时可以作为谓词。后来的自由逻辑学派则坚持认为,“存在”是一个谓词。下面将围绕“存在”这一问题展开讨论:第一部分将对“存在”问题的起源及讨论的重点进行介绍;第二部分将以反对者为主,认为“存在”不是谓词,主要介绍弗雷格、罗素的讨论;第三、四部分以支持者为主,认为“存在”是谓词,重点介绍皮尔斯、斯特劳斯以及自由逻辑学派的立场;最后,笔者将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对文章进行简要总结。
2. 问题的由来
“存在”1或“本体”问题是西方哲学中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也是哲学研究中最根本的问题。语言哲学家认为,关于“存在”和“本体”的争论,与我们使用的概念和语言密切相关,由此产生的一个主要争论是:“存在”是否是一个(逻辑)谓词?
在深入讨论之前,有必要先明确两个基本概念,即“谓词”和“存在”。谓词在语言学上通常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语法意义上的谓词,也就是谓语,是相对于主语而言的,用于说明主语动作或者状态;二是逻辑意义上的谓词,用来对事物进行说明、判断事物的属性或事物间的关系,例如在“3大于2”中,“大于”就是一个谓词[1]。至于存在概念,通常也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思想中的存在,另一方面是指现实中的存在,本文主要探讨现实中的存在。由此我们可以了解到,哲学家们关于“存在”是否是(逻辑)谓词的争论并非基于语法结构,而是从逻辑意义上出发的,即“存在”是否表示个体的性质或多个个体间的关系。
为了厘清这一问题,这里不得不提到“非存在悖论”,这是从否定性的角度来看“存在”问题,以“这座金山不存在”为例,当我们论及“这座金山不存在”时,实则预设了“这座金山”作为指涉对象的存在,否则该陈述将丧失语义基础,据此,可推断金山必存在于某处。这意味着否定非存在的存在必然涉及对其的指称,而指称行为本身即暗示了存在,进而使否定命题陷入或假或自相矛盾的悖论。针对此悖论,学界提出两种解决路径:一是借鉴迈农理论,承认非存在之物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存在性;二是深入剖析“存在”的语法与逻辑属性,论证其为语法谓词而非逻辑谓词,从而实现此类命题与一般命题的本质区分[2] (pp. 27-31)。
此外,关于“存在”是否为逻辑谓词的探讨,其根源还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他认为,对“存在”的探讨实则是对“to be”(即存在者之为存在者)的探讨。在其第一哲学中,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十大范畴,其中“实体”最为根本,其余九类则为具体体现。实体作为基础范畴,独立且首要,其他范畴均依附其存在。换言之,实体解答了“存在主体是什么”的问题,而其他范畴则阐释了实体所具备的各类属性。因此,实体是别的属性及其自身存在的基础。从现实意义上讲,一个物体不仅有其广延性,而且有其存在性,即“存在性”和“广延性”都是其内在属性。从认知角度来说,一个东西的存在性质是可以被认知的,例如一个东西是否可以被感知到[3]。在这种层面上,我们很容易将“存在”一词当做谓词,即存在可以用来表述对象的性质。
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受到了广泛认可,中世纪哲学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具体证明如下:在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存在着对上帝的定义,即上帝是“无与伦比的伟大存在者”。在上帝之上,我们不能想象出任何更伟大的事物,因为它不仅存在于我们的思想中,也存在于现实中。如果我们仅仅在思想中存在,就可以想象它也存在于实际生活中,那么它就会变得更加伟大;但若一个在思维和现实中都存在的伟大存在超越上帝,这与上帝的旨意存在矛盾。因此,这种无与伦比的伟大存在,即上帝,不仅存在于我们的思维中,也存在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4] (pp. 231-233)。从本质上来说,这个证明是从上帝的概念中推导出上帝的存在,说明上帝的概念本身含有其存在,换言之因为上帝是完美的,所以上帝具有一切完美属性,而存在本身就是这样一种属性,所以上帝存在。据此我们可以将其整理成三段论的形式,如下:
(1) 上帝具有一切完美属性
(2) “存在”是其中一种属性
(3) 上帝存在
这一证明引起了哲学家康德的反驳,康德的批判是从前提(2)开始的,他认为“存在”并不是一种性质,尽管“存在”看似是一种性质,但实际上并非真正的性质。他对本体论证明进行了重构,提出了有条件的必然性论证和无条件的必然性论证两种新形式2,并从分析和综合两个角度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论证3。在“上帝存在”这句话中,说“上帝存在”等同于说“有某种东西是上帝”。因而,“存在”与系动词“是”相呼应,但该系动词并未为“上帝”概念引入新属性,仅起到连接主谓的作用,未能为主词增添新知[5]。由此可见,上帝的存在已被默认,该判断属于无新信息增量的重言式表达。因此,康德不认为“存在”是谓词,他的这一观点将后来的哲学家们关于“存在”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峰,主要集中在“存在”是否是谓词上。
3. “存在”不是谓词
从对“上帝存在”证明的批判出发,弗雷格的“存在”思想建立在一阶谓词逻辑的理论基础之上。弗雷格引入了“函数”这一概念,并指出:“概念是一个其值为真值的函数”。他认为,在数学中,函数可分为一阶和高阶,相应地,概念也可划分为一阶和二阶。一阶概念的自变量是专用词或单个名词,二阶概念的自变量则是对一阶概念的对比,由此形成概念层次上的递归结构,由于二阶概念无法直接与对象相联系,因此无法断定个体的存在与否,这就意味着只有个别对象才能作为一阶谓词的主语。
弗雷格进一步指出,“存在”属于二阶概念,其意义在于确认某一一阶概念下存在具体实例,即说明命题函项被个体满足的情况,换句话说,“存在”意味着“不是空的”或“被满足了”。在谓词逻辑中,“存在”不是一个谓词,而是一个量词[6]。弗雷格提出,我们可以运用逻辑分析来重新书写命题,去掉传统逻辑中的主词概念,并通过引入一些量词,例如所有、有一些事例,即存在来约束变元。以“最大负整数存在”这一命题为例,运用谓词逻辑的术语,可表述为“存在某数,该数具备最大负整数的属性”,其逻辑表达式为:∃xF(x),其中F(x)表征“x为最大负整数”。由此,原命题中作为主词并指代实体的“最大负整数”,转化为属性谓词F(x)。该谓词对个体“−1”予以阐释,彰显其属性,而“存在”作为量词,指示“最大负整数”这一一阶概念确有实例。命题“最大负整数存在”实则表述这样一种概念:存在某个体域,其内个体满足最大负整数的属性,且该个体域非空。基于此认识,弗雷格明确指出,“存在”并非谓词,不能对个体进行有意义的肯定或否定[7]。
罗素继承了弗雷格的观点,同样承认“存在”是用来说明概念或命题函项的可满足性,并进一步发展了摹状词理论。罗素认为,专名实际上是摹状词的缩略形式,二者的差异在于,摹状词可无指称对象,且在命题中仅能充当谓词,无法作为主词,唯有专名可担此角色,当其作为主词时隐含事物之存在。在此理论基础上,罗素对弗雷格的命题函项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通过引入量词X,对以摹状词或一般概念为主词的语句进行逻辑符号化改写,旨在消除原命题中摹状词的干扰,破除语句的语法假象,揭示命题的本质逻辑形式。例如“金山不存在”可重新表述为“不存在一个X,使得X既由金子构成,又为山”。在此改写中,“金山”被拆解为“金子构成的”和“山”,并引入了量词“不存在”(存在量词的否定形式),更为核心的转变是,原主词“金山”转变为谓词“金子构成的”和“山”。这样一来原命题就变成了一个“不完整的”函项,我们将任意一个常项带入自变元X中,使该函项具有完整性的同时,如果能被满足即为真,否则为假。那么在“金山不存在”中,“不存在”指的就是没有一个个体X,满足是山的同时又是由金子构成的这种属性,因而没有叫做“金山”的这样一个实体,相应的命题也是不成立的[2] (pp. 81-86)。因此,我们就可以在不假设存在着所谓的事物的情况下,有意义地使用对应的名称,而不会产生任何矛盾,“非存在问题”的困难就这样被消解掉了。罗素认为,命题的真正含义由其逻辑结构所决定,而非语法结构。当语句的主词位置被摹状词占据时,该语句在逻辑上并非主谓结构。“存在”仅表示命题函项的可满足性,即是否存在恰当的个体使该命题函项为真或假。因此,“存在”实际上仅作为量词,而非逻辑谓词。
弗雷格和罗素的逻辑分析方法为解决“存在”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但其复杂性使得日常语言中的命题分析变得困难,且有时与经验不符。例如,罗素把无所指的空专名也归类为摹状词,并通过逻辑分析进行改写,将空专名改写成的摹状词命题视为伪命题。然而,这种处理方式在某些情况下与日常经验相矛盾,如“阿波罗是太阳神”、“阿波罗不是太阳神”、“阿波罗 = 阿波罗”这些命题按照摹状词理论来讲都是假的,尽管在日常语言中被认为是真实的。斯特劳森在他的理论中对其进行了批判4。
赖尔同样认为“存在”不是谓词,但他是用语句分析的方法得出了这一结论。赖尔认为有些句子在理解上没有问题,但在句法上却令人疑惑,为此他系统地论述了三类与之相关的表达式,其中一种就是关于“存在”的表达式。他以“食肉牛不存在”为例进行分析,具体过程如下:
(1) 我们在说“食肉牛不存在”时,这个“不存在”是对食肉牛这种状态作出的判断,也就是说根本就不存在这种生物实体。但是,从语法角度来说,提到了“食肉牛”这个偏正结构,就预设了食肉牛的存在。再就是“存在”这个词并不是被断定的属性。然而,在语法上呈现的却是相反的结构。
(2) 概括而言,赖尔主张该命题应被解释为“所有的牛都不食肉”或者“任何食肉的动物都不属于牛的范畴”。
(3) 换句话说,这可以解释为“没有事物同时是牛和食肉的”。
(4) 按照这种解释,“上帝存在”的含义为:“有且仅有一物,拥有全知、全能和全善的属性”。
(5) 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x存在”或“x不存在”并非是对具有某种属性的主词x的存在性质进行断定或否定,而是对陈述中没有命名的某物是是x式的或是一个x这样一种性质的肯定或否定[8] (pp. 177-187)。
通过以上分析,赖尔指出,有一类陈述的语法谓词仅仅表示具有或不具有所说明的状态,语法上的主词或短语看似指向某种被谓词“存在”所描述的本体论实体,然而实际上,这种表面的主词实则是一种隐含的谓词表达。通过替换虚假的“存在”谓词,用不包含“存在”的陈述重新叙述,使句子在与理解上和句法上都清楚明白。
4. “存在”是一个特殊的谓词
相较于弗雷格和罗素对“存在”非谓词的肯定态度,皮尔斯的观点显得更为谨慎。他在“存在”非谓词的基础上,发展出了一个“最低限度”的表达,并详细阐述了“指称重言式”和“指称矛盾式”两个概念5。皮尔斯认为,当我们说某物存在时,对某物的指称已经暗含了其存在,再用“存在”进行判断会导致指称上的同语反复;反之,当我们说某物不存在时,由于指称本身暗含存在,再用“不存在”进行判断则会产生矛盾。为了摆脱这种指称上的困境,皮尔斯主张对陈述所涉及的世界加以限定,从而使得“存在”在“跨界”情况下可以作为一个特殊的谓词使用。皮尔斯具体提出了三种限定情况:一是对虚构世界的限定。例如,“贾宝玉存在”这一命题被限定在曹雪芹构造的小说世界中,因此在现实世界中说“贾宝玉不存在”不会产生矛盾。二是对具体历史时期的界定。例如,“圆明园不存在”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被否定的,不会造成指称上的含混。三是对感性世界和理性世界的界定。当我们说“海市蜃楼存在”或“海市蜃楼不存在”时,只需代入不同的世界范围,即可避免现实世界中的矛盾或感性世界中的同语反复。这三种情况都很容易理解,关键是将“存在”问题与跨界指称相结合,据此,皮尔斯为“存在”问题提供了一种解决路径:在涉及不同世界转换时,“存在”可以作为跨界谓词使用,从而摆脱指称上的疑难。
斯特劳森则从语言层次和语境的角度对“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句子及其所含词语应在不同层次上加以区分,并在具体语境中区别对待。他指出,词语和句子的外延与内涵会因语境的不同而变化,因此只有将存在语句置于相应的语境中,才能判断其主词所指的世界状态。斯特劳森强调,语言中的主谓命题是反映世界的最基本形式,但命题中的逻辑主词仅是对世界的一种概括,并不必然对应现实世界中的具体对象。为此,他提出了“预设类”的说法,概括而言就是将事物分为两类:一类是曾经存在过的实体,另一类是虚构的事物。他认为,任何事物都可以通过其特征被归类到这两类中,当“存在”作为谓词出现时,其主要作用是说明主词所属的类概念,即把主词放到适当的类别中。为了方便掌握,我们用简单的例子加以说明;例如当判定“孙悟空存在”时,将“孙悟空”归于虚构、想象事件;当判定“孙悟空不存在”,将“孙悟空”归于现实体关系概念中的事件。需要注意的是,存在陈述中包含虚构名词的也囊括其中。斯特劳森将“存在”问题与自然语言的使用相结合,而他所说的预设类,其实都是说我们在表述一个语句时,要考虑到这个语句中涉及的环境,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中,“存在”作为谓词存在是没有问题的。
5. “存在”是谓词
自由逻辑学派对一阶逻辑理论中“存在”的处理方式持不同意见,认为存在是可以做为作用于个体的性质的,一阶逻辑理论将专名区分为空专名和非空专名,并将空专名解释为摹状词,但这一做法在语法上属于语义分析,而古典的一阶逻辑本身无法实现这种区分,为此,自由逻辑应运而生,专门处理空专名问题,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修正了经典逻辑中的个体域非空原则,使得空词项得以被容纳”[9]。
为了解决空专名带来的问题,自由逻辑摒弃了经典一阶逻辑理论的个体域非空原则,即每个个体常项和个体变项均指代个体域中的某一特定个体。而自由逻辑明确区分了个体变项与个体常项的功能,并将个体常项分为两类:一类指代个体域中的特定个体,另一类则不指代个体域中的任何个体,后者与空专名相对应。除此之外,自由逻辑引入了一个指称量化区域的初始谓词,即代表“存在”的谓词,其目的是使那些不指称个体域中个体的常项合理化。在经典一阶逻辑理论中,“存在”量词用于表明命题函数被个体满足的情况,即若某物具有某性质,则存在具有该性质的个体。但在自由逻辑中,这一逻辑变为:仅当确认某物存在并具有某性质时,才可断言存在具有该性质的个体。换言之,自由逻辑要求先确定事物的存在,然后才能推断存在具有该事物性质的个体[8] (pp. 124-128)。
自由逻辑继承和发展了经典一阶逻辑理论,认为“存在”是一个谓词,用于标明个体是否具备某种特性,这种处理方式更贴近日常语言的使用习惯,符合人们的思维模式。然而,自由逻辑也存在某种弊病,如认可空专名的存在,通过“存在假定”这一措施来处理具体问题,为此,在自由逻辑中所讨论的“存在”,并非某一个具体个体存在的现实,而只是一个假设,如果抛开这点影响来看,自由逻辑对“存在”问题的讨论及其对空专名所给予的积极态度仍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6. 总结
在分析哲学的历史脉络中,围绕“存在”是何种性质的问题,大致形成了三种主要观点:弗雷格与罗素的逻辑分析路径,他们凭借现代逻辑工具,通过逻辑分析理论得出“存在”是量词的结论。这一路径通过建立理想的人工语言,实现了语句形式与意义的分离,脱离了经验束缚,进入了纯逻辑思维的领域,充分体现了本体范畴的纯粹性;皮尔斯与斯特劳森的语言分析路径,他们通过对自然语言的细致分析而认为“存在”是某些情况下可以表述为谓词,这一路径与经验世界紧密关联,强调日常语言中的“存在”概念涉及时空规定,从而使“某物存在”或“某物不存在”的讨论具有意义和可理解性。他们的分析并非为对象增加解说,而是为了更好地表现经验世界;自由逻辑的批判与创新路径,通过对一阶谓词逻辑理论的批判与创新,认为“存在”可以作为谓词,更贴近自然语言的直观表达。这些不同的分析与结论,是由于不同哲学家的思维方式和分析方式所隐含的内在矛盾,即存在的本体范畴和经验世界之间的矛盾[7]造成的。摹状词理论、跨界谓词理论及自由逻辑等的表述中,虽然或多或少都有些缺陷,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它们的提出者的确在思考这一问题上有所裨益。
这些理论分歧根植于对“谓词”的语义分层:分析哲学将谓词严格限定为一阶属性述谓,存在被排除于谓词范畴以维护逻辑系统的纯粹性;皮尔斯与斯特劳森等人则关注语言实践的多样性,揭示存在陈述在语义层级中的特殊功能;自由逻辑通过形式系统革新,在二阶逻辑层面赋予存在以谓词地位。这种差异折射出哲学方法论的深层张力——逻辑实证主义追求语言的精确分析,实用主义与现象学传统则强调存在问题的生存论维度。从当代视角来看,本体论研究在人工智能与虚拟实在等领域的介入,使存在谓词性问题获得新的理论动能。从自由逻辑的形式化拓展到皮尔斯符号学的当代诠释,存在之辩持续挑战着传统本体论的边界,揭示语言、逻辑与实在之间的复杂映射关系。这一历久弥新的争论,本质上是哲学对认知界限的永恒勘测,亦是理性在形而上与形而下之间的辩证运动。
NOTES
1这里其实涉及到一些翻译问题,对于英语词is,有人认为应该翻译成是,有人认为应该翻译成有,有人认为应该翻译成存在,在这里我们不做过多讨论,暂用存在这个翻译。
2有条件必然性的论证通过将存在视为上帝的实在性,进而得出上帝必然存在的结论;无条件必然性的论证则从“最高实在”观念的不可撤销性出发,证明上帝存在的无条件必然性。
3分析命题的本质在于谓词概念对主词概念的逻辑蕴含,二者间的关系类同于词项间的真包含关系。该命题之真值可通过对主词的内涵分析予以判定,且谓词并不为主词增添额外属性。而综合命题恰恰相反,不能单凭对主词概念的分析判断出命题的真伪,谓词为主词添加了新的内容和新的信息,这是它自己的概念中没有的。
4斯特劳森认为句子和句子中的词应该划分层次,句子的真假与其产生的时间背景紧密相关,并指出罗素在摹状词理论中将语词本身的意义和语词使用后表达的意义混淆了,他用罗素关于“法国国王”的例子进行具体说明,罗素对此也做出了反驳,具体的论述过程在这里不做详细叙述。
5在皮尔斯看来,“指称重言式”是指当我们说某物存在时,对某物的指称已经暗含了某物存在,再用“存在”进行判断就会在指称上导致同语反复;同理“指称矛盾式”是指当我们说某物不存在时,由于对某物的指称暗含着存在,再用“不存在”进行判断就会产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