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数字经济时代农村电商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伴随互联网 + 与农产品进城发展战略持续深化,推动国内农村电商行业发展速度不断提升。农村地区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所创造的经济效益不容小觑。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极大提高了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运用涵盖了农村电商平台搭建、经营主体运营、市场调研、意向客户数据分析、商品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方面。新兴技术将农村电商经营主体、消费者、监管平台有机串联在一起,在提高整体运行效率的同时,有利于各主体间的信息共享和矛盾纠纷解决。但是,农村电商的发展在市场准入规则、法律维权、市场监管方面仍存在明显的弊端。
1.1. 农村电商市场准入规则不完善
数字化技术蓬勃发展的今天出现了多种电商营销模式,农村电商经营主体依托微信、朋友圈、抖音等社交媒体渠道进行销售推广,并完成转账、物流运输等工作。此种电商运营模式相比于拼多多、淘宝、京东等主流的网络购物平台存在明显不足,不仅产品的质量和交易安全不能保证,当出现买卖纠纷时维权难问题更为突出。
目前的农村电商市场存在市场准入盲区。农村电商主要的经营主体有三类:乡镇企业、家庭式个体经营者、农民组成的合作社。其中,家庭式个体经营者的占比最高,但是没有法人资格,就不能作为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1]。此外,农村电商经营者所生产的农产品质量良莠不齐,法律对该种类型的商品进入电子商务市场未明确生产、制作的合格标准工艺。未明确的市场准入规则将引发交易安全、买卖双方信任危机、农村电商市场混乱、交易效率低下等问题出现,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不利于农村电商的良性发展。
1.2. 电商经营主体法律维权意识薄弱
由于身处农村地区信息闭塞、整体文化程度不高,农村电商经营主体在遇到经营问题时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较为薄弱。
首先,农村电商运营中有农村电商经营主体、电商平台、消费者三方主体参与,在涉及纠纷时因法律责任划定问题涉及三方,纠纷处理比较复杂;其次,买卖合同在商品交易市场不可或缺,涉及“合同”的案件在电子商务案件中占比较高。截止2025年2月17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关键词“电子商务”得到搜索结果判决文书共331,628篇,涉及“农村电子商务”仅为321篇,占比仅为0.096%;涉及关键词“合同”共86,070篇,占比高达26%1。农村电商经营主体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未能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制定符合自身利益的买卖合同,加重了维权难问题;最后,农村电商交易中存在因不注重个人信息维护导致的经营者个人隐私权泄露问题,以及电商平台设计、商品商标、产品图片信息等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
由于缺乏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农村电商经营主体未能发挥法律作为最后维权武器的作用[2]。在面对不公时,经营主体很难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加剧了交易过程中不法侵害者的嚣张气焰,严重扰乱农村电商市场交易秩序。
1.3. 监督主体监管不力
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借助信息网络进行交易活动,商品销售的范围遍布大江南北,涉及的人数众多、地域之广,给执法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根据中国裁判文书公开数据显示,2022年涉及电子商务的判决书为45,882篇、2023年为27,367篇、2024年为17,064篇、2025年截至2月17日为57篇,案件数量虽呈现整体下滑的趋势,但数量仍处于高位,执法机关的监督不力给司法部门带来不小的挑战。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41~45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纠纷的解决方法,但存在明显的不足。电商主体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将销售方式从线下转为线上,执法部门更难进行有效的监管。
此外,由于农村电子商务具备的线上经营属性,执法部门在进行证据采信、证据保留工作时因涉及多方主体而较为繁琐。在农村地区,因为电商经营人员素质和经营者法律意识等问题,监管工作难有成效。
2. 数字经济时代农村电商发展法律问题成因分析
以上农村电商发展问题的出现究其根源还是法律规定不完善所致,法律规范作为上层建筑对农村电商良性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缺乏法律依据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对农村电商市场形成有效的监管。此外,行政机关作为提供法律宣传普及和法律援助服务的主体,在农村电商发展环节中角色缺位,导致电商经营主体法律意识薄弱和维权难问题的出现。
2.1. 农村电商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电子签名法》来规制农村电子商务活动,农村电商发展中存在的很多问题都是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尽管部分区域开始尝试制定多种与电子商务管理直接相关的地方性规定、条例等,但由于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商活动具有很大的跨空间性,各地区不同的法律规范在适用上难免出现矛盾,使得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时面临困难[3]。
全国统一的行政法规往往难以全面覆盖农村电商的多样性发展特点。不同地域的农产品因气候条件、生长环境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导致在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诸多特殊性。全国统一立法可能导致“一刀切”的发展模式,难以符合当地区域发展特点,从而制约了农村电商的健康发展。
尽管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行政法规,但是作为上位法的法律未作出相应的强制性规定,导致部分地方政府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重视程度不够,在人员保障、经费支持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规定未能细化落实。
以上种种问题都在提醒我们亟需构建一套切实可行的农村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来处理农村电商交易纠纷。
2.2. 普法宣传和法律服务缺失
行政机关的普法宣传是农村电商经营者获取法律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普法下乡、农村普法文艺汇演等活动的初衷都是为了营造全民遵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农村电商经营者的整体文化水平较低,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电商经营者在电商交易中面临法律问题时,由于资金匮乏,很难请到专业的律师来帮助维权,此时申请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是他们最后的救济手段。然而,当前很多行政机关未能及时转变角色定位,尚未形成“服务”理念。同时,电商经营者在经营中遇到法律问题向其“求助”时行政机关才会被动式地提供服务,这种事后预防的方式难以有效维权。
行政机关未能提供有效的普法宣传和法律服务导致农村电商经营者法律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较弱,不利于农村地区经济的长远发展。
2.3. 农村电商市场缺乏有力监管制度
缺乏法律依据是农村电商市场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有法可依才能形成有效、强力的监管[4]。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衍生了例如盲盒、拼团等新兴的商业模式,现有的法律规范缺失导致难以形成强力监管;其次,传统的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付款模式较为单一,主要的付款方式为微信、支付宝等在线支付工具。但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很多电商平台在付款时可提供金融服务和信贷服务。较为复杂灵活的付款模式使得监管部门难以进行全方面、全过程的监管,出现纠纷时经营主体也难以维权。
农村电子商务受限于地域性,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管较城镇地区难度更高,城镇地区的监管模式较为成熟且已有多年的监管经验。因地制宜,建立一套符合农村电商发展规律的监控模式是可行的。
3. 数字经济时代农村电商发展法律对策构建
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给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很多便利,机遇之下也面临着更多的挑战。我们可以尝试从完善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提升电商经营主体法律意识、利用数字化技术建立农村电商监控及维权平台[5],为农村电商发展提供肥沃的土壤。
3.1. 健全农村电商配套法律规范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对经营主体的准入条件、相关平台的监管责任以及权利人的相关权利作出了规定。数字化技术赋能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更活跃、更繁荣的市场对农村电商行业的法律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电子商务法中对知识产权人发出的通知的有效要件以及电子商务平台是否具备事前审查义务等尚不具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容易引发矛盾;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对于转通知的期限以“合理”来规定,在实践中往往会存在有消费者恶意利用“合理”的模糊性来向电商平台内经营者发出恶意通知,导致电商经营者利益受损。所以,采用完善法律规范的方法来规范电商经营环境是非常必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构建完善的农村电商法律规范只是第一步。各级行政机关要大力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农村电商经营者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
3.2. 提升电商经营主体法律意识
行政机关作为农村电商市场的管理者,应加大电商相关法律宣传力度,“唤醒”电商经营主体的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第一,行政机关应抛弃以往承上启下传达指令、“被动式执法”的思想,站在数字经济时代这个新起点,转变管理理念为服务理念,深入到农村电商经营者这个群体中去,了解他们现阶段的法律需要并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第二,设立农村电商便民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帮助电商经营者解决在商品质量问题、买卖合同纠纷、电商知识产权纠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他们在法律限度内争取最大的利益。第三,农村电商经营者身处偏远农村地区,信息闭塞,而且受限于知识文化水平,法律认知水平不高。由此,相关部门应组织工作队伍,加大普法活动下乡力度,利用普法知识问答、普法文艺汇演等方式提高农村地区群众普法参与积极性;利用电视网络、微信朋友圈、抖音等多样化传媒技术进行普法,拓宽普法活动的广度。
行政机关应以提升电商经营主体法律意识为主要目的,转变服务理念,以维护农村电商经营者权益为出发点,为农村电商发展保驾护航。
3.3. 构建数字化监管及维权平台
数字经济时代应借助数字化技术构建实时监管、统一高效的数字化监管及维权平台。首先,该平台将农村电商商家基本信息、产品质量信息、信用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录入到系统中当出现产品质量过期、知识产权侵权、商家信用瑕疵等状况时系统会自动提示预警,提醒商家及时处理相关风险。然后,行政机关可以将最新的电商文件政策上传到该平台供从业者下载学习;此外,该平台可以提高法律服务的效率,在电商商家出现纠纷需要维权时,可在平台上申请法律援助,平台会及时记录并实时跟进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同时平台会智能化分析处理维权申请信息并提供处理思路,妥善解决电商商家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线上维权平台 + 线下便民法律服务窗口的模式能更好为农村电商经营者提供法律服务[6]。
一体化的监管和维权平台结合审批权、监管权、行政执法权,将会大大提高行政机关的监管和运作效率,减少经营商家的维权成本。利用数字化技术,清除农村电商发展路上的障碍,保证电商行业良性发展。
4. 结语
数字经济时代,农村电商经济对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给农村电商经济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小的挑战。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必须从完善电商配套法律着手,提升电商经营主体法律意识,继而构建数字化监管及维权平台,助力农村电商发展乘着数字经济时代的东风迈上一个全新的台阶。
NOTES
1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