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组织化与自主治理:乡村振兴背景下重塑农民主体性的路径选择
Reorganization and Self-Governance: The Path Choice of Remolding Peasant Subjectivity in the Context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DOI: 10.12677/SD.2022.121027, PDF, HTML, XML,   
作者: 吴 豪:重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关键词: 再组织化自主治理农民主体性Reorganization Independent Governance Farmer Subjectivity
摘要: 在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发挥农民群体的主体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前农村社区发展中存在乡村共同体式微和农民去组织化现象,如何重塑农民主体性就成为一个焦点议题。本研究借助再组织化和自主治理的研究视角,基于对云南省老君山贫困社区的个案观察,发现在外部主体的引导下,分散小农能够形成组织化的力量去有效承接外部资源,确保重塑农民主体性中的主体在场;再组织化的农民进一步内生村规民约制度,从制度生成、执行、强化三个方面分别解决制度供给、可信承诺、相互监督三个难题,实现有效的自主治理,确保重塑农民主体性中的主体行动。再组织化与自主治理确保主体在场和主体行动,成为乡村振兴背景下重塑农民主体性的有效路径。
Abstract: In the context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give play to the role of farmers’ subjectivity. However, in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of rural communities, there exist the phenomenon of rural community decline and farmers’ disorganization. How to reshape farmers’ subjectivity has become a focus issu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organization and self-governance, this study observed a case study of poor communities in Laojunshan, Yunnan Province, and found that under the guidance of external subjects, dispersed smallholders could form organizational forces to effectively undertake external resources and ensure the presence of the subject in the reconstruction of farmer subjectivity. The reorganized farmers will further produce village rules and regulations, solve the three problems of system supply, credible commitment and mutual supervision from the three aspects of system generation, implementation and strengthening, so as to realize effective independent governance and ensure the subject action in the reconstruction of farmers’ subjectivity. Reorganization and independent governance ensure subject presence and subject action respectively and become an effective way to reshape farmers’ subjectivit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文章引用:吴豪. 再组织化与自主治理:乡村振兴背景下重塑农民主体性的路径选择[J]. 可持续发展, 2022, 12(1): 245-253. https://doi.org/10.12677/SD.2022.121027

1. 引言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成为新时代“三农”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体目标要求探索完善村民自治有效形式,调动群众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202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颁布,进一步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具体方案,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这表明新时代我国乡村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必须坚持农民群体的主体地位,尤其是在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现实背景下,发挥农民群体的主体性作用是核心动力和根本保障。

2. 文献综述与问题提出

立足乡村振兴的战略布局,农民主体性是经济主体、环境主体、文化主体、治理主体和价值主体的有机统一 [1],学界认为激活农民主体性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 [2] [3],其作为乡村价值的重要依托和基本载体,通过激活农民主体性能够再造乡村价值从而增强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 [4],但由于城乡二元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从集体经济制度走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变迁,农村从组织化走向去组织化状态,人财物也进一步向城市集聚,乡村在某种程度上从属和依附于城市发展,造成乡村共同体的式微和乡村价值的进一步瓦解,农民主体性呈现离散化形成一种“无主体熟人社会”状态 [5],乡村内部难以有效整合各种资源要素形成内生发展动力。

随着国家治理转向和对“三农”工作的日趋重视,强调要发挥工业对农业的反哺作用,实现乡村振兴的宏伟目标,而农民群体作为乡村振兴事业的直接参与者和完全受益者,其主体性发挥程度事关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高度,因此重塑农民主体性是当前农村事业发展当中的核心议题,不同学者针对重塑农民主体性的实践路径做出思考,基本上沿着一种外部干预自上而下的逻辑思路,如通过党建引领 [6]、精英互动 [7]、增能赋权 [8] 等途径围绕农民群体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切入,但这需要组织化的农民群体作为实践载体,而非离散无序的小农状态,农民的组织化是农村公共性的天然载体,农村公共性是农民组织化的持续动力 [9],然而当下乡村建设实践当中农民去主体性的表现之一就是去组织化,这一方面源于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另一方面社会发展进程当中分散小农难以抗衡现代技术逻辑的冲击,使得乡村共同体和乡村价值进一步分崩离析,农村低组织化甚至去组织化状态下,分散小农既无法有效对接市场资源,也无法有效承接政府资源,如此结构性困境使得亿万农民群体成为“弱势群体” [10],所以将农民组织起来才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前提 [11],学界从实践进路、基本载体、规则供给等角度围绕农民再组织化路径展开探讨,在实践进路上,认为一方面要重塑基层传统组织,依托传统组织对农民进行再组织,另一方面是进行基层治理创新,把农民塑造为大小不等的利益共同体 [12]。在基本载体上,认为村社集体、农民合作社 [13] 等以经济利益联结为主体的合作形式能够促进分散小农的再组织化。在规则供给上,认为规则供给是农民组织化的制度基础,规则供给的内生性和规则制定与执行的公平性与农民组织化呈现正相关关系 [14]。针对农民再组织化的研究也普遍立足基层治理创新和治理有效的视野,有学者就提出小农组织化的本质在于治理 [15],尤其是在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的现实背景下,如何提升基层自治能力实现治理有效也成为一个焦点问题。

综上,发挥农民群体的主体性作用是确保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然后当下农村社区低组织化甚至是去组织化的现象较为突出,农民群体的主体性作用也进一步被瓦解和遮蔽,学界针对重塑农民主体性的实践路径也基本沿着一种自上而下的逻辑推进,忽视了农民群体自身作用的发挥。因此本研究关注的问题是: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如何自下而上地发挥农民群体的自主性以重塑其主体性地位,即如何通过农民内部的再组织化与自主治理实现其主体性重塑,从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和基层治理有效的实现。

3. 理论视角和分析框架

(一) 自主治理理论

自主治理理论源自奥斯特罗姆针对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思考,其超越市场和国家两条道路开发出自主治理理论以解决集体行动困境,核心内容是研究一群相互依赖的委托人怎样才能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 [16]。聚集到我国农村基层治理实践也面临着村民自治的问题,即乡村社会基于自治传统,在自主的条件下,以民主为保障,达到善治 [17],但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历史进程,其产生和发展都需要考察特定的历史背景,仅仅依靠自上而下的外部性力量,无法建构一个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治理体系 [18],在新时代背景下也难以重塑农民主体性形成组织化力量从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因此如何在自主治理理论视角下重塑农民主体性值得进一步思考。

(二) 分析框架

自主治理理论是小规模公共事务治理的有力分析工具,长期存续的自主组织需解决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三大难题 [19]。

制度供给问题。即由谁来提供自主组织、自主治理的制度,或者由谁出于怎样的动机来建立组织。奥斯特罗姆认为通过建立信任和社群观念,在拥有这些社会资本的基础上可以解决新制度供给的问题 [16],因为在熟人社会长期的高频互动中存在隐性的信誉机制和风险规避机制,在公共利益基础上群体内能形成具有共识基础的行为准则,并且此种行为准则往往属于诱致性变迁的非正式规则,其本质是依托血缘、信任、宗族观念等载体对小范围内成员的约束,其产生是自治共同体演进过程所达成的集体共识,其作用范围伴随着熟人社会圈层结构的扩散逐渐式微,是农村自我组织、自主治理的重要制度基础。

可信承诺问题。在制度供给问题解决后,如何规避公共池塘资源使用者的搭便车和机会主义倾向?这就需要目标群体都能共同遵守承诺并且自觉执行,不会在监督缺乏的情况下产生对规则的逃避或破坏。奥斯特罗姆认为要让公共池塘资源使用者通过内部的自我激励、监督制裁以保持对规则的遵守,规则的制定、执行、惩罚都需要有公共池塘资源使用者的参与,这可以通过相应的政策设计或者公共产品供给使得目标群体形成一种利益联结机制,在这个过程中既深化成员的共识又强化制度效力,由此实现自主治理过程当中成员的组织化和主体性重塑。

相互监督问题。只有通过相互监督,才能实现可信承诺,确保制度供给有效,这是实现自主治理的重要一环。监督程序和监督规则的设计一方面需要考虑到成员参与的全面性、积极性、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又需要考虑到监督成本。在乡村自主治理实践当中,自组织成员内部的共同监督、相互监督能够在实现监督成本内部化的过程中带来制度执行的高效率,尤其是在集体行动的基础上能够进一步提升成员参与的积极性,增强对自我的约束,提升规则的可信度,实现制度供给与可信承诺在相互监督基础上的相辅相成,从而提高自主治理能力。

由上,自主治理理论为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重塑主体性提供理论基础,故本研究立足乡村振兴的实践面向,围绕农民主体性的重塑,沿着再组织化和自主治理有效的视角,通过单案例嵌入式观察法,探讨重塑农民主体性的路径选择问题,并提出以下分析框架(图1)。

Figure 1. Path selection framework for reshaping farmers’ subjectivity

图1. 重塑农民主体性的路径选择框架图

4. 研究设计

本研究选取社会公益组织L中心在云南省丽江市老君山贫困社区开展的社区发展项目作为研究对象,其适用性在于:一、村民经历一个由离散化走向再组织化的过程。在该社区未承接社区发展项目以前,村民之间常发生由于资源抢夺引发的争斗,呈现出离散化的状态。在项目介入以后,分散村民实现有效整合成为一种组织化力量。二、村民在有效承接外部资源的同时,内生出具有高度共识基础的村规民约,形成一种制度化的常态约束机制,促进村民的自我组织和自主治理。三、通过社区发展项目的引导,村民之间实现有效组织化确保主体在场,同时推动自主治理确保主体行动,主体在场和主动行动使得村民主体性得以重塑,从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探索出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一) 案例背景

老君山贫困社区的村民走向离散化源于平衡的人地关系被打破,即原住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在现代化进程下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发生冲突,这背后既有政策的不确定性、环保方式的呆板等外部因素,也有村民自身生产生活方式的单一化、公地悲剧等内部因素。

1) 政策的不确定性。老君山森林资源丰富,一直以来都是周边社区赖以生存的重要保障。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生存本能下,大量原始森林被村民砍倒,并随着响应国家建设需要,伐树运动进一步达到高潮。可随着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大规模伐树行为被叫停,之前带领村民一起伐树的国家队工作人员身份随即转变为护林员,但迫于生计使得零星的偷伐行为时有发生,甚至引发由于资源抢夺造成的冲突和械斗,政策的突然波动使得村民之间由和谐相处逐步走向离散无序。

2) 环保方式的一刀切。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迅速推行,割裂当地村民与自然资源之间长期保持的关系,使村民产生不理解甚至抵抗环保政策的行为,这源于由外部行政主体主导的政策设计未充分考虑到受众群体的客观需要,即自上而下的目标导向与自下而上的客观实践产生冲突,并且随着管理方式的僵化与死板使得政策走向与初衷相背离,在这个过程中以堵为主的正式制度权威性也遭到一定程度地解构,在各自分利逻辑之下村民更难以形成有效的组织化力量。

3) 生产生活方式单一。农户的生存发展需要相应的生计资本予以满足,当地主要种植的农作物包括烤烟、白云豆等,烟草的种植环节需要大量农药化肥,在烘烤环节也需要消耗大量木材;同时种植白云豆也会用到大量竹子和木材,一亩需要两到三千根豆杆,平均每根能用两到三年,平均下来一亩每年需要上千根,而老君山地区竹子生长非常缓慢,一根竹子的生长周期为八到九年。此外在社会公益组织L中心介入该社区发展之前,社区缺乏基本的基础设施以及自主治理,垃圾会随意丢弃,垃圾站缺乏相应的管理,社区的公共卫生环境堪忧,村民的家园主体意识薄弱。

4) 公地悲剧的出现。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带来分散小农的经营模式,加上社会发展进程当中现代拜金主义的冲击,传统的社区共同体趋于瓦解,老君山的乱砍乱伐现象当中国有林和集体林成为重灾区,村民之间难以形成契约化的制度准则实现有效控制,个人呈现出原子化发展状态,社区的公共管理进一步废弛,使得资源利用当中的“公地悲剧”现象频发,造成生态破坏问题的同时带来社会资本遭受打击等社会问题,村民的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遭受重大考验。

由上,在内外部因素影响下,老君山社区的村民未能形成组织化的力量,自主治理更难以形成,在国家农村治理的项目制逻辑下一方面难以有效承接自上而下传递的行政资源,另一方面在现代农业发展背景下分散小农的经营模式难以有效联结到大市场,即在乡村振兴背景下老君山贫困社区的村民主体性尚未形成,小农户的各自争利和对集体事务的漠视造成主体既未在场,更未行动。

(二) 数据收集

为确保研究结果更具客观性和真实性,本研究采取多途径收集研究资料,包括实地调研的一手资料以及线上获取的二手资料相结合。其中笔者于2020年7月赴云南丽江老君山社区实地调研,针对社区村民、村书记、驻村干部、公益组织L中心负责人等多主体展开访谈,掌握该社区村民从离散化走向组织化和自主治理的主体性重塑过程,同时还通过线上的新闻报道、网络自媒体、志愿者转述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在确保资料收集更加全面的同时与实地调研情况相互佐证,使研究结果更具说服力。

5. 案例呈现

(一) 博弈式服务:重塑主体性契机

社会公益组织L中心自2010年开始,就在老君山社区开展社区发展、环境保护等一系列以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公益行动,其秉持内生式发展理念通过社区项目的形式引导村民形成组织化力量和自主管理、自主发展,L中心负责人提到他们的公益项目可以理解为一种博弈式服务,在向村民提供援助项目的同时提出相应要求,如要求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竞争发展项目,并且发展项目必须与生态保护相挂钩,以及集体讨论出具有高度共识的制度规则予以常态化管理。该公益组织具体的项目行动包括社区调研、经验扩展、自主发展、项目申报、自我监督等环节。

1) 社区调研。L中心通过实地走访了解社区存在的问题和村民意愿,如项目官员和项目志愿者会深入村民小组进行实地调查,在宏观层面掌握小组内基本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状况的同时,进一步掌握项目节点时村民小组内存在的环境问题,以及造成问题的相关原因,在此过程村民参与社区事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初步显现,针对社区问题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观点,形成一个思想观念充分交锋的自主场域,为村民的主体性重塑打下重要基础。

2) 经验扩展。L中心会组织村干部、村民代表前往国内外不同的地区,参观当地卓有成效的社区发展项目,通过“农民教农民”体验式学习的方式提高村民认知,扩展经验,增强其未来在社区进行自我选择和自我发展的意识与行为,回到社区之后也会带来经验的本土扩散和丰富拓展,也进一步强化村民的家园意识。

3) 自主发展。结合外出参观培训的经验,村民能够针对自身社区的发展形成初步思路,再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和村民意愿,以村民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适合本社区的可持续发展项目,即分散小农通过社区发展项目能够搭建出一个平台载体,由此催生乡村凝聚力和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村民的主体认同感和组织化程度也进一步强化。

在外部主体的引导及其提供的发展项目助推下,分散小农能够逐步重建村社共同体,找回守望相助的家园精神,但未能产生组织化的利益联结机制和组织化的治理体系进一步稳固村民的主体性状态,在实践中仍需要程序性的竞争环节和自主管理制度确保村民主体在场以及主体行动。

(二) 再组织化:确保农民主体在场

1) 再组织化。再组织化有两层含义:a) 社会上原有的一些组织因不适应新的历史语境而经历解构、更新与改造;b) 社会中的个体或群体基于新的目标而组织起来,产生了一些新的组织 [20],落脚到老君山贫困社区,在社区发展项目引导下,村民能够基于利益联结实现再组织化,形成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的组织化结构,同时做到责任与义务的统一、整合与分散的统一,既创新了组织形式,又提高了组织的稳定程度。具体采用项目申报和利益联结的发展方式去推进再组织化确保农民主体在场。

2) 项目申报。社会组织L中心的公益理念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在分配公益资源时不会全覆盖和全投入,而是采取L中心和村民小组1:1的配比形式,并且需要村民个体在小组内部达成共识以及参与村组之间的博弈竞争,具体来讲,首先,村民需要以小组为单位就社区发展项目形成书面的申请报告。其次,在公开竞争的项目申报会上,各村民小组委派代表就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公开的展示与答辩。再有,由政府人员、公益组织项目官员、独立专家与社区代表等多主体组成的评委会进行打分,分别从生态保护、经济发展与社会效益、参与户数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估。最后,根据评估分数高低确定资助项目,经公益组织核实确认后社区发展项目正式启动。通过项目申报的各环节设置,村民小组内部塑造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一方面让外部发展资源能够精准对接到目标群体,另一方面组内竞争的方式既能最大程度地合理分配公共资源,同时也使监督程序和监督成本下沉。

3) 利益联结。经济利益关系是重塑村民组织化进程当中的不可忽略的一环,在乡村振兴背景下要实现集体与个体的互惠共生必须存在个人与集体的共同利益并且通过一定机制让双方利益联结起来 [21],由此在行动者当中通过利益关系的嵌入使其主体性与公共性进一步融合,协调不同个体走向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的实践历程。在老君山贫困社区发展项目当中,村寨银行与生态保护联动项目便有效实现村民之间的利益联结,其立足村民小组的基本单位,将村民寻求发展的权利和生态保护的责任相捆绑,具体来讲如一个自然村有33户人,30户参加村寨银行项目;每户出资1000元,共3万元,中心给每户按照1:1配比1000元,共3万元,该小组村寨银行本金合计6万元;30户分成3批,每批10户,每户使用6000元;使用周期为1年,1年后连本带息还款,利息由村民自主决定;第2批村民继续使用,以此类推,3年为一轮。村民既有均等本金投入又必须依赖共同的资金池以满足借贷需求,由此产生一种相互依赖、地位平等的利益联结关系。

(三) 自主治理:确保农民主体行动

推动村民主体性重塑既需要通过项目资源引导使其联结成组织化力量以确保主体在场,但也需要相应制度规则为村民提供实践指引以确保主体行动,进而实现有效的自主治理。老君山贫困社区通过内生的村规民约制度实现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主要经过制度生成、制度执行和制度强化三个阶段。

1) 制度生成。村规民约作为基层重要的制度准则,它是内生于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文化资源和道德规范,也是当前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一种融合传统与现代、自治与他治的重要治理资源 [22],其以村民为主体,协调各方利益者针对社区公共事务进行自主讨论以形成集体共识,这源于其较为契合自主治理的原则,能够对集体行动的核心问题做出有效回应,引导村民在深化自我认同的基础上自我行动起来,即构建一种协商型公约 [23],老君山贫困社区中村规民约作为社区发展项目的伴生产物,其产生之初便经过村民无数次的“争吵”和磨合,结合熟人社会背景和村社发展实际自主形成契约化规定,并且要求至少达成三分之二以上的共识,再经过参与项目的全体村民签字按手印确认,在推进村民再组织化的基础上引导其自主治理,使村民增能赋权的同时为村社集体行动构建群体基础。

2) 制度执行。制度生成是制度执行的基础,而制度执行是检验制度效力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而村规民约此类自治准则当中是否明确包括惩罚性规条,是当下乡村治理研究和实践中的焦点问题之一,其落地实践有赖于村庄共同体内部的有序参与和外部的指导监督,必须将其嵌入常态化的村庄治理实践当中 [24],老君山贫困社区当中,针对发展项目都会完善相应的管理结构和规章准则确保制度能够顺利推行,如村寨银行项目当中,会由村民推选出一个固定的管理小组,包括出纳、会计等人员,在每个借款日期负责款项的清点以及发放等。同时与生态保护联动过程当中会规定相应惩罚措施,如私自砍伐树木将遭受罚款,并且还往往会运用最具乡土化的治理规则,如有谁违反禁止使用农药的规定,全村人不再参与该户的红白喜事。内生的管理小组和软硬兼施的惩罚措施,使得村规民约此类自治制度能够得以顺利实施。

3) 制度强化。制度需要通过生成、执行、强化等各个阶段实现制度的发展变革,通过利益联结基础上的集体行动能够进一步强化制度效力和公信力。社区通过发展项目从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两方面实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自治共同体塑造,但要达成有效的自治模式需要组织与成员在既定关系调适和适应外部环境变革中,去追寻特定的塑造目标 [25],老君山社区村民围绕生存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通过村规民约的自治制度能够实现内部的有效动员,去推进村民的自主组织、自主监督和自主管理活动,在实践中培养制度韧性,进一步嵌入当地的村庄治理实际以及处理好与自上而下正式制度的关系,如在社区某村民小组的河流保护区项目当中,两组外人员在保护区的河流钓鱼,该村民小组每户皆派出一名代表据理力争,最终钓鱼者缴纳罚款,也推进该村民小组的村规民约制度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提升在村民内心的认同度,从而提高村民自主治理能力。

6. 结论

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时代背景下,发挥农民群体的主体性作用日益重要,通过对老君山贫困社区的重塑农民主体的路径分析,我们能够发现整个过程通过自下而上的行动方式推动村民的再组织化和自主治理,具体包括:

第一,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再组织化。在外部主体和外部资源的引导下,呈现原子化状态的分散小农能够形成组织化的力量去有效承接外部资源,形成重塑农民主体性中的主体在场,其实质是通过一种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农民群体的再组织化,经济上的利益联结和权利平等能够激发农民群体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动力,为其主体性重塑和自主治理奠定重要基础。

第二,非正式制度引导自主治理。通过社区发展项目推动村民自主讨论、产生村规民约制度,从制度生成、制度执行、制度强化三个方面分别解决制度供给、可信承诺、相互监督三个难题,从而推进有效的自主治理,确保重塑农民主体性中的主体行动,这个过程当中农民群体既达成高度共识又通过集体行动进一步强化制度效力,在实践中针对治理规则不断纠偏以引导长效的自主治理。

第三,复合式社会行动结构确保项目可持续。在该案例当中,社会组织、上级政府、社区精英、农民个体形成一个复合式的社会行动结构,围绕社区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实现作用互补和价值同构,但始终确保农民群体的主体性地位以及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主体性作用,形成一种长效可持续的动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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