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人工智能是一种革命性、颠覆性的高新科学技术,被有些学者称为人类“最后的发明”。在深度学习和大数据的飞速发展下,人工智能也随之飞速发展,其自主性和独立性正在不断的刷新着人对机器的认知极限,类人工智能和人类智能的高度趋向性也逐渐开始模糊了人与机器之间的界限,随之而来的是人与机器人之间的人机关系成为了社会最热点的话题,毫无疑问,这关系到人类未来的生存发展,乐观者觉得时代进步机器发展为人类的完全解放奠定了基础,悲观者觉得人类的末日马上临近,人工智能机器人终将成为与人类相对抗甚至奴役人类的他者存在。如何在复杂的人机关系之间平衡好两者的关系成为时代亟待解决的问题。
2. 人与机器之间的本质区别
2.1. 人的本质
人是社会实践中具有主观能动性的认识主体,是社会生活中的实践主体,是人的本质力量的体现。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不是一个既定的存在,而是随社会的发展不断进行自我创造。它并非通过强调先天性的本质来证明,而是通过实践在对象性的活动中确证,在自我否定过程中实现人自身,是一个不断自我创造的、自我辩证否定的过程,是不断使人产生异化的社会关系的过程,是人保持自我开放性、自我决定性的人的本质生成过程。
哲学的目的是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人是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主体。人们为解决生存问题而选择用劳动进行自给自足,寻找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规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相互帮助、共同劳动,产生了各种生产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马克思认为,“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界,人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它把类看作自己的本质,或者说把自身看作类存在物”([1], p. 56),人意识到自己的需要,并能有意识地通过实践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人不仅用自己的主观创造,还会进行客观反映,“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1], p. 57),人通过有意识的实践活动,使社会在劳动实践中产生与发展,并在过程中创造发展了人的社会关系,生产力作为人们劳动实践的结果,最终成为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
2.2. 机器的本质
机器本质上是人体力与脑力的延伸,是一种提高劳动效率的工具,是人们用人类智能将技术物化的结果。若对机器的词源进行追溯,其名词概念除了表示“有能力、能够”“设备、器物”外,还表示“某种发明出来的东西”[2]。机器涉及的概念范围非常广,它是随着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不断演变的,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机器作为技术人工物的一个特定组成部分,其包含了机械、机构等含义,林德宏学者概括了机器的九个特征与属性:第一,机器由多个独立零件组合而成,且拆散后仍可重组;第二,机器结构具有稳定性,其结构性质在运行时不会发生转变;第三,机器运行的源动力在机器的外部;第四,机器的运行大多是机械性,其运行过程属于机械运动;第五,机器可以将复杂的运动还原为简单的机械运动;第六,机器的运转在本质上是可逆的;第七,机器的运行程序是固定的,其行为具有必然性;第八,机器行动有着高度精确性;第九,机器的运转和产品的数量规格都可以精确地预言[3]。在各类功能与性能中,机器体现出工具性、人造性、类人性、超人性、独立性,且这些特点互相联系、互相作用。
技术的发展使机器在功能和性能上逐渐跳脱了原本工具性的存在,机器与工具之间除了有内在关联外,还有了本质上的区别。从内在关联上看,机器是人们从手工业劳动中得以生产的一种将技术以物化形式得来的一种工具,实质上是对人的技艺的革新。机器与工具之间并非是“工具是简单的机器,机器是复杂的工具”工艺性质的不同,也不是各自单独使用的生产力的差别之分,更不在于“工具的动力是人,机器的动力是畜力、机械力等等异己(不是作为人的特性而为人所固有的)的自然力”的观点,这种观点会引出“靠畜力拉动的犁、水力推动的磨是机器,而珍妮机、走锭精纺机、缝纫机等依靠人力推动的则是工具”的谬论[4]。工人在使用工具时是工具的支配者,在生产过程中有主动权,但在使用机器时,工人扮演的是辅助机器生产的角色,成为了生产过程中的客体,二者在生产中的地位不同。可以说,机器的应用改变了原本生产关系中的主客体关系,引发了生产方式的变革,使机器有成为工人主导者的趋势。
2.3. 人与机器之间的本质区别
机器由人设计生产,它的出现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机器作为人与社会联系的中介,使人们在劳动中建立社会意识。然而,机器在彰显人的本质和人的主体性时,又会反作用于人,使其产生机器的客体性可能超越人的主体性的风险,剥夺人的本质。从促进人机关系发展的角度来说,除了要了解人与机器的本质外,更要厘清人机之间的本质区别,从而让机器更好的服务于人、促进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具有机器没有的自主创造性。对于机器是否具有创造性的问题,早在20世纪中叶就被学者广泛讨论。作为人的本质特征之一,创造性在社会文化层面,是一种产品的生成,若产品被(知识渊博的社会团体)判定是新颖且有价值的,那么它便是有创造性的[5]。英国数学家、计算机先驱洛夫莱斯(Lovelace)在对巴贝奇分析机的描述中指出,“分析机不会主动创造任何东西”[6],认为机器只能做出人们让做的事情,所以机器没有创造性。但图灵在《计算机器与智能》文中对洛夫莱斯的观点予以否定,他认为机器可以通过解决内部编程问题使其不再照章行事,进而令机器具有创造性。单就研究人机之间的本质区别来说,对于机器的创造性,采取以行为为结果的标准进行外部的参照性理解。与人类智能相比,人工智能不具备实践能力,机器的行动需要依托自身技术条件,且受限于自己的载体、资源与运行环境[7]。虽然机器有算法能力,但算法本身是有限的,它仅是在接收数据信号后,用固定的算法系统开展与之相对应的操作与决策。人具有机器没有的主观能动性。能动性是指对外界或内部的刺激或影响做出积极的、有选择行动的反应,主观能动性是人的主观意识和实践活动对客观世界产生的能动作用。恩格斯认为,“我们对整个自然界的统治,是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动物都要强,能够认识和运用自然规律”[8]。机器不具有判断推理的能力,也没有人的主观能力,人可以通过思维与实践的结合,自觉的、有计划的、有目的的认识客观世界,在认识的指导下掌握客观规律,并主动地改造客观世界。人具有机器没有的意向性。意向性是贯穿于一切心理意识活动过程中具有指向性、超越性的属性。胡塞尔将其称之为“主体的人本身纯粹固有的本质的东西”[9]。实践的方向与目的即为意向,人们可以在实践中表现出行动意向具有灵活性,人们可以依据需要随时调整行为目标。机器没有自我意志,其行为依靠的是数据算法,且不会自发产生行动的意向,其行为具有不可篡改性,不会因其他因素更改行动目标。
3. 传统的以人为中心的人机关系受到革命性冲击
马克思认为,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于人能够制造和使用劳动工具。机器作为协助人类与世界相互作用的工具,丰富着人类的生活世界。机器在自身发展中的各个阶段以不同的形式参与人类活动。
自有文明史以来,人与机器之间的关系一直是确定的,即机器是人的发明与创造,人是一切人机关系的主导者;一切机器只有掌握在人的手中,才能在生产和生活中发挥作用。例如,爱因斯坦指出,科学技术“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刀子在人类生活上是有用的,但它也能用来杀人”[10]。机器的产生与发展和两次工业革命有着密切的关系,确切的说,机器真正产生的背景正是第一次工业革命。蒸汽机的出现,用机器的力量取代了人的力量,由手工业转向机器生产,改变了以往“物”作为生产工具的形式,由手工工厂转向大机器生产,改变了社会生产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以及受他们影响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特别重视科学技术、大机器生产的社会改造力量。马克思、恩格斯比较系统、深入地剖析了工业时代机器的资本主义运用及其经济和社会后果。一方面,机器延展了人类器官的功能,提升了人类实践活动的能力和效率,促进了社会生产、生活的发展;另一方面,资本主义体制推进了机器技术与社会权力的同构化,加深了对工人的异化,造成了人机关系的分离和对立。“然而,如今我们与技术之间的关系正在反转:哲学家、学者赫伯特·马歇尔·麦克卢恩认为,人类制造的工具正在开始改造人类,甚至创造人类”[11]。迈入信息、智能时代,人工智能之类的革命性、颠覆性新技术令人类如虎添翼,生存、活动空间正在虚实结合地广泛拓展,劳动或工作的能力、效率得到全方位提升,人类正据此对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进行全方位的改造和塑造。
要厘清智能时代的人机关系,必须把握好人工智能的本质属性。人工智能的本质只有在现实的人的生产与生活逻辑中才能得到真正的追问与解蔽。马克思所处的时代虽然尚未出现人工智能,但马克思在感性对象性活动与资本生产关系这种哲学与政治经济学的双重视野中对机器技术的分析,仍然是我们今天透视人工智能和人机关系的关键理论资源。
机器和人工智能都是人类试图超越自身有限性的对象化活动产物,从机器到人工智能的演进意味着人类对自身有限性认识的深化以及本质力量对象化层次的提升。在马克思看来,自然界本身并不能创造机器,机器是人们在认识和改造世界过程中生成的产物和所使用的工具,是产生于人并为人服务的物体系。就其本质而言,机器是现实的人在认识到体力有限性的基础上所创造的劳动能力对象化的产物,是对人本质力量的确证与延伸,“它们是人的产业劳动的产物,是转化为人的意志驾驭自然界的器官或者说在自然界实现人的意志的器官的自然物质。它们是人的手创造出来的人脑的器官,是对象化的知识力量”[12]。
传统观念认为,机器是人们制造的生产、生活中的使用工具。它可以进行能量变换、信息处理以及产生有用功;它延伸、拓展人的身体器官功能,帮助或代替人承担各种劳动任务。而人工智能是一种与以往技术不同的、开放性的高新科学技术。它加工处理的“原料”除了人们熟知的实体物质,主要是以往时代由人脑处理的信息和知识,因而它发展的方向、方式与以往作为工具的机器都不尽相同,今后可能造成的革命性后果也难以按照以往的模式、方法进行理解和预测。
此外,相较于传统机器,人工智能作为具有高度自主性的自动化体系,那些看似成为脱离了人的驱动和操作而独立的系统,但在本质上仍然是人类劳动能力的对象化产物,只不过机器是在人体力对象化的意义上成为人的机械器官,而人工智能则是在“一般智力”对象化的基础上复刻人脑的局部功能、模拟人类的智能能力、延伸人类的智能行为,进而成为人的智能器官。
4. 智能时代人机关系的转变带来的挑战
4.1. 人机关系的限度划分难题
技术的发展逐渐模糊了“人类”与“类人”之间的界限,如何在机器发展中掌握对人的自我认识与理解,成为人机关系限度划分中较为模糊的难题。
随着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逐渐趋近于人类智能,承载智能技术的机器也逐渐拥有更多的“类人”属性。“类人”不仅是机器对人的行为和智力的模仿,更是模拟人在自我意识的驱动下通过实践活动改造客体的内在行为。
人工智能在智能系统当中可以将接收到的信息划分成不同的种类,并根据不同的信息来执行相应的操作,来处理客观事物或者与人进行有效交流。但就目前而言,人工智能没有像人一样的自我意识,更没有自我的主体观念。意识是关于某物的理解,观念是对某物的印象,这两者都还会反指向自身。只有行动前意识到环境中的对象与“我”不同,人的活动才具有目的性,才可以进行有目的的物质创造与生产劳动,这种目的性是人自由全面发展的重要动力[13]。但如果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机器人有了自我的意识,那么就很难再去区分开了人与机器之间的限度了,彼时,人工智能机器人会注意到自我的价值和利益,而在它眼中的“人类”便是与自我不同的“他者”,不仅会产生无法区分人类智能和人工智能的难题,更会产生人工智能取代人类的危机。
4.2. 智能机器人削弱人思维能力
人工智能的出现,就其本身而言就是从对人尤其是对人脑的模仿为出发点的,逐步实现了对于人类简单功能的模拟。尤其是深度学习(Deep Learning)的出现,人工智能借助其算力实现了强大的学习能力,对人脑的模拟更加深入、更加真实。在对于事物的学习和掌握上,只要架构和编程得当,人工智能表现出了指数级的学习能力,在很多领域甚至可以完全代替人脑。
人工智能专家发现人对于人工智能“过于频繁”的依赖减少了自身的思维活动和思维训练,所导致的就是人在一些方面的思维能力“过度”发展,而又在另一些领域的不但发展不良,甚至有退化出现。人通过思维活动对客观世界形成认识,同时也是在不断地客观实践活动中去加强这种认识。那么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和发展,在某些方面替代了人的认识和实践活动,让人失去了一部分锻炼自己思维能力的机会。
通过智能手机、智能家居设备等智能化产品,人们可以更加便捷地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比如智能语音助手可以帮助人们快速获取信息和进行沟通,智能家居可以实现智能化控制和管理,让人们的生活更加舒适和便捷。这种便捷和高效的生活方式,使人们更加倾向于依赖人工智能系统,并逐渐失去了一些原本需要自己进行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人们会更多地追求便利和高效,而忽略了自身的主体性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4.3. 人机关系发展对人的发展的限制
在技术不断发展的智能时代,人的发展与智能机器息息相关。日常生活中具有较高办事效率和理性思维能力的智能机器越来越多,智能机器拥有人无可比拟精确度和标准度,智能机器在开展行动时,还会依据各种环境因素调整机器内部的行动系统,且基本上不受外界影响,从而按既定程序完成行动目标。但是,在应用于人类的某些重大领域时,人工智能技术在重塑人、发展社会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的发展,除了上文提到的智能机器人对人的思维发展的限制之外,还对人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意志力等方面的发展都有限制,毫无疑问,这是限制人的全面发展的,这与我们当时发明机器的目的背道而驰。
5. 创造性构建新型的合理的人机关系
5.1. 破除两者对立的刻板印象,确立“以人为本”的原则
马克思哲学的落脚点是“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即各种关系回归于人自身。”[14]现在面对人工智能机器人和过去面对蒸汽机一样,都应该坚持马克思以人为本的观点,从而明确人的主体地位,所有的智能技术应该在人的主体性地位之下,而不是在之上,将人客体化。而各种人造智能设备受人控制,其存在和发展是为了使人更好的实现全体人类的自由和发展,为了人的解放而服务。
如果单纯的以主客二元对立视角,将使人机关系落入永无止境的对抗循环之中,不断加重人类对每次智能浪潮的恐惧与焦虑,并使人自发抗拒人工智能在人类社会的渗透与运用,遮蔽人工智能对人类生存发展的意义。阻止技术革新并不是消解技术风险的根本出路,我们必须在与技术共存的基础上建立一种新型的人机关系认识框架。
所以,我们应该跳出根深蒂固的二元对立思维,在马克思思想所内含的关系存在论即对象性关系中把握人工智能与人的主客同一关系,促进人类与人工智能的相互提升。不断发挥人类自身创造力,推动人工智能对人思维认知、数据分析以及行动决策的优化,克服人类目前在脑力体力活动方面存在的缺陷,形成良性的人机互补关系,并善于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武装自己,实现智能时代人自身的发展和进化,实现人真正的自由和解放。
5.2. 强化机器法律规制,明确人工智能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
近年来,智能机器以不同的功能优势流入市场,融入人的社会生活,产生了诸多有关智能机器方面的法律纠纷。为了使我国智能机器得到合理有序的发展,我国应及早地制定相关法律,以防范及应对各种风险的发生。
随着智能技术自主性与意向性的提升,尤其是在类人意识与思维层面的技术突破,使人工智能在定程度上具备哲学维度的拟主体性,人工智能实质上已经凭借其自主能力成为当代社会的重要行动者。人工智能的这种自主性和能动性使人类向其让渡了部分权利和主体地位,人工智能由此获得了独立决策与行动的空间,这就决定了人工智能必须作为一般行动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应该注意的是,人工智能的责任归属与分配必须关注以下几点:其一,对人工智能的追责必须避免见物不见人的误区,即必须判断人工智能所引发的问题究竟是技术操控者的意图所致,还是由人工智能在输入与输出之间运作过程中的技术弊端所致,并在此基础上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其二,区分人工智能行动者的自主性层级,并依此落实道德责任的归属问题。自主性限度较低的人工智能往往无法完成语义理解与行动决策,而自主性较强的人工智能则能够对主体的价值观念和行动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因而必须依据智能技术的自主性程度划分责任。唯有如此,才能客观全面地完成人工智能社会责任的分配。其三,成立相关人工智能道德伦理委员会,明确人工智能的应用原则和社会责任的标准,推动人工智能向良性方向发展。
5.3. 建立健全的政策制度,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建立相应的政策制度,出台相应政策支持发展人工智能的同时,也让人民群众享受智能时代给人们带来的福利政策,同时也应发挥其主导作用,尽力消除其负面影响。
政府部门在使用智能机器时要发挥主导作用和带头作用。将智能机器和智能技术融入政府部门可以让人们以最平常、最省力的方式接触到智能服务,感受智能服务带来的便利,由此人们对智能机器的态度会发生由好奇到尝试接受的转变。人们在接触到智能机器后,会感受到其中的信息公开化、制度透明化,社会也会因为智能机器共享服务而变得更加公平、公正、公开。同时,智能机器将会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智能技术的发展也会带动政府处事数字化、内容科技化,带领人们以积极乐观的态度接收智能服务,享受智能机器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的益处。要注意的是,政府在政策实行的过程中要对数据和算法进行细节备案,事前要做风险评估、全程要做到伦理道德审查,要把控监督各环节中的细节,确保将智能政策服务全覆盖。面对问题要积极处理,让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并在事后加以完善,相信在人民与政府的共同作用下,智能服务的普及可以避免智能技术应用人群的共享分层,从而为实现更好地人机和谐关系打下殷实基础。
6. 结语
总体看来,智能时代人机关系势必会在生活与工作等各个角度为人们提高行动效率带来福祉,就我国当下和未来的人机关系发展而言,我们应致力于建立自由个性的新发展理念与策略,立足当下诸多问题与挑战,面向更具挑战性、不确定性的未来,这要求我们抓住人工智能为社会变革带来的机遇,聚焦实现人的自由和解放这一根本目的,保持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理性观念,实现人机共生,使得人与人工智能在各自专长的领域共同发挥作用,推动人机关系的同步发展。